自A股市场有“市”以来,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经历了由无到有的过程,因为在上世纪90年代初期,上市公司基本上整体上市,不存在着明显的关联交易。
但由于上市公司的整体上市存在着辅业资产盈利能力不强而拖累上市公司业绩的问题,因此,在1994年之后,相关部门力推主体上市,即辅业资产留在集团公司里面,而主业资产则打包成股份公司,由此就带来了一系列的关联交易。
随着上市公司数量的增多以及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复杂化,关联交易也是五花八门,关联交易的目的也逐渐由单纯的保牌到转移利润,甚至是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而伴随着目的的增多,相应的关联交易手法日益复杂起来,比如说上市公司收购大股东的资产,由于参与各方对资产的包装,使得一批劣质资产或姿色一般的资产以高价卖给上市公司,这无疑侵犯了中小股东的利益。
关联交易披露规则日趋严格?
比如说在2004年报中,监管部门在前些年强制披露关联交易的基础上,又有了新的披露规定,力图关联交易的公开性。
这主要体现在下列三个方面:一是降低了披露门槛。对于某一关联方,需披露关联交易详细情况的标准由报告期内累计关联交易总额高于3000万元或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或占本年度净利润的10%以上变更为报告期内累计关联交易总额高于3000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
二是增加要求披露上市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情况。因为在目前上市公司经营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共同投资的情况,而且往往采取的是大股东以实物资产或者土地出资,上市公司则是以货币出资,如果大股东的实物资产或土地资产评估过高,无疑会侵犯上市公司以及中小流通股东的利益。
三是增加要求披露关联销售和关联采购的交易金额及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这在日前公布的恒丰纸业2004年报中体现得较为明显,这不仅仅体现在关联交易明细的详细披露上,而且还体现在关联交易的年度对比上,这样能够让投资者较为清晰地了解到关联交易的年度增减,以便从关联交易的变化中推断关联交易会否对公司以及中小股东产生侵害。
由此可见,在2004年报中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已经有了很大进步,但毕竟信息披露制度属于提前防范,因此往往滞后于层出不穷的关联交易。
比如说在近一两年来,关联交易出现了非关联化的趋势,也就是说,表面看来,交易方不是关联方,但由于利益的驱动,却促使了非关联方变成了关联方。这在ST春都的重组过程中就显得极为明显,因为ST春都当年正是靠将原大股东春都集团抵债资产转手卖给河南建投、华美科技共同委托的第三者(由此两公司提供资金),形成交易价差1632万元。
由于购买资产的第三者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关联方,从而上述交易价差形成利润而没有作为资本公积入账,才有了盈利。但是,明眼人仍然可以揣摩出此第三者并不是“活雷锋”,仍然属于实质性的关联性交易。
因此,在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上可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披露原则。因此,关联方的交易是我们看年报时应特别关注的,你在其他报表里是看不出来的,但年报里面是有披露的,我们要仔细分析公司经营业绩里面到底有多少是非关联的业绩。
关联方分销售和采购两块,在我们报告摘要里面有一个表,采购多少、销售多少。关联销售和主营业务是第一项比例,看比例有多大。如果一家公司主要的销售收入50%以上全是靠一家公司,靠大股东或者一家子公司,如果卖给市场上其他非关联方不太好卖,卖给子公司如果集中度太高的话,关联风险就很大。
如果一家公司靠一两家来左右命运肯定是不正常的,这不是市场经济风险发散应有的基础。对公司的持续经营发展存在着很大的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