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基金投资项目价值评估:设立对赌
如果讨价还价过程出现争议,通常的解决方法是签订对赌协议(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对赌内容根据争议而定,如果在业绩评估方面有争议,则对赌内容针对业绩评估而确定;如果在上市时间方面有争议,则对赌内容针对上市时间而确定。在上述计算中,如果创始人认为融资前估值过低,投资人5000万元投资所占股份比例过高,应该仅占12%股份比例。风险投资家利用12%的持股比例,根据上述过程,倒算上市时的财务业绩,例如:销售收入和利润。
在5年内风险投资基金希望获得年化50%的收益率,则对应的上市时稀释前目标价值为:
0.5x(1+50%)^5/12%=31.64 (亿元)
考虑稀释效果,上市时的目标价值应该为:31.64/((1-5%)*(1-5%))=35.06(亿元)
按照25倍的市盈率,利润需要达到1.40亿元。
根据计算,风险投资家即可设定对赌协议。风险投资家同意当前持有12%的股份比例,并要求企业利润在5年内达到1.40亿元。如不能达到利润指标,则创始人需要向投资人无偿转移4.8%的股份,使得投资人的持股比例达到16.8%水平。上述计算仅仅是个示例,实践中的数据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投资者也可以将上述对赌协议中的利润区间进一步细化,例如:将利润划分为三个区间。
(1)在企业上市日,如果标的企业上年度利润大于1.40亿元(含等于),则风险投资基金持股为12%;
(2)在企业上市日,如果标的企业上年度利润大于I.17亿元(含等于),小于1.40亿元,则风险投资基金持股为14.4%;
(3)在企业上市日,如果标的企业上年度利润大于1亿元(含等于),小于L17亿元,则风险投资基金持股为16.8%。
依此类推,可以将标的企业的盈利水平进一步细化。当然,契约条款越细,签订协议、证实企业经营状况以及执行对赌协议的成本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