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进行产权交易,全国共有数千家企业被兼并,转移存量资产几十亿元,减少亏损企业4095户,减亏金额5.22亿元。发展到90年代,全国已有近万家企业被兼并。从1993年开始的一连串上市公司购并事件标志着我国证券业购并的开始,至今已有数十家上市公司运用,有力地促进了企业增长和积累。此外,跨国购并也已成为我国企业跨国经营、拓展海外市场的重要手段而得到了飞速发展。我国企业购并虽然受到许多体制等方面的制约,但仍然存在一些有利条件。
目前,我国进行企业购并有以下一些有利条件:首先,产权市场的建立和完善为企业购并提供了重要的先决条件,使企业购并从带有很浓的行政色彩的行为变成了市场行为。目前我国的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有120多家,其中省级的有14家,我国东部最大的产权交易市场一上海城乡产?权交易所于1994年成立初期,就推出200多家上市企业,上市资产总值为19.8亿元。
其次,国民经济发展迅速,消费需求结构发生相当大的变化,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逐断发展成为市场活动的独立主体,优化资产存量结构尤为迫切,企业的购并应运而生,成为政府调整经济结构的有力杠杆。最后,金融市场的改革和完善,为企业购并开辟了广國的空间。发展证券市场更重要的是可促进资产存量调整的顺利进行。通过证券市场实现的企业购并可以摆脱现行经济体制的束缚,被购并企业的产权代表将资产折股投人购并方,凭借所持有的股份获得相应权益,从面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之间的资产流动可以通过证券市场得以顺利实现,加快资产存量调整的步伐。证券市场对优化资源配置还有特殊作用。企业或在证券市场筹得的资金将闲置资金转移到利润多、效益好的企业后,其经营的好坏和赢利前景必然反映到证券市场上,那么又可通过证券交易实现结构的转换和资源的优化配置。
我国进行企业并购除了上述有利条件外,在具体操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有以下方面:
1.购并目标不明确。企业购并是一种风险很大的行为,在实际工作中,一些企业的目标不明确,往往形成或者是盲目扩大企业规模,或者是为了赶浪潮,或者是迫于某方面的压力被迫实行购并,这种做法不但达不到低成本扩张的目的,反而会使企业陷人难以摆脱的困境。
2.产权关系不清。乡镇企业是乡镇集体公民所有还是乡镇政府所有,集体企业是全体职工所有还是上级主管部门所有,产权关系不清。尤其是国有企业,名义上是国家所有,实际上既不是全体所有,也不是各级地方政府所有,也不是企业经营者和职工所有,因此,国有企业产权既有人负责,又无人负责。在这种复杂的产权关系下,企业购并遇到了许多问题,如谁有权决定企业购并与被购并,谁有权接受产权转让收人和决定转让收人的使用,这些问题都有待解决。
3.条块分割,妨碍购并。在企业购并过程中,跨地区、跨行业的购并要比在地区内、行业内的购并困难得多。具体说来,条块分割表现有各种体制上的障碍。一是财税体制障碍。跨地区、跨行业、跨不同财政级次的购并,必然导致企业缴纳所得税对象的改变,影响破购并企业原来隶属的政府的财税收人。二是人事体制障碍。目前,许多企业产权主体发生了变化,产权主体已由原政府主管部门转为大企业或集团公司,构成了新的母子公司产权关系,但原政府主管部门并未转移企业人事任免权力,使得新的企业产权主体不能到位。尤其是地方政府与行业管理的协调关系很不规范,客观上影响了企业购井的正常发展。此外,诸如行业管理体制、金融体制、社会保障体制、投资体制、人事、劳动、工资管理体制、住房、医疗管理体制等许多方面都隐含着条块分割的制約因素。
4.政府越姐代庖。在企业购并的发畏过程中,确实有许多企业通过“拉郎配”式的结合,不但没有把困难企业教活,实际上给先进企业背上了沉重的包袱。甚至从国家的角度、鼓励企业进行“ 均贫富”:式的企业购并。这种行政性的干预对企业购并产生诸多弊端,政府在企业购并过程中的干预行为,常常违背市场经济规律人为地规定生产要素流向,不仅不利于资源的重新配置,甚至造成极大的浪费。政府部门、尤其是地方政府,既是国家产权的代理人,又是局部利益的代表。地方政府的隶属化,决定了企业地位的隶属化。此外,还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
5.评估方法不尽科学。企业对产权评估不重视,即使搞评估,采用的评估方法也不尽科学,评估结果相差很大,甚至按照长官意图随意进行调整,客观上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有的股份公司未经股东大会的讨论就直接进行产权转让,难免有私人交易、人情交易和低价交易等问题;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后的收人不能及时收缴人库。许多中小企业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可以收缴的转让收人是极其有限的,实际上,企业早已成为空壳企业;有的将技术专利、图纸、技术资源等进行无偿转让;有的随产权变化自动放弃了名牌商标的使用;有的对土地使用权根本就不评估或是评估价格很低。
6.缺乏规范运作的中介机构。企业购并涉及许多资产、财务、政策、法律等方面的问题,是一项极其复杂的交易过程。但在我国的企业购并中,开始根本没有投资银行等中介机构,完全依靠购并方企业自己去搜寻目标、设计方案、筹集资金、谈判价格等等。结果由于购并方信息不灵,对法律,政策不甚了解,缺乏操作经验,又苦于购并融资困难,往往使应该成功的购并旷日持久、成本过高,甚至归于失败。近几年,虽有了一些中介机构,但由于法制不健全,监督不力,一些中介机构操作也不规范、不客观,甚至带有很大随意性,没有很好发挥中介机构在购并中的咨询服务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