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冲基金:立法意见的实施
对于参与者提出的上述两个意见,金融市场监管局建议修改或者有条件地釆纳其普通章程(特别是该章程第411条34款和第313条54款),及其编号为2005-02和2006-02的两条指令,这一做法的目的在于用立法保障体系、尽职调查流程和业已存在的行业准则,克服以往13条基金挑选标准过分简化的弊病。
该意见重申了资金受托人和财务稽核员的监控行为实质:这一意见没有引起异议。
然而,一位参与者在表示赞成的同时,还主张立法机构详细列出资金受托人和财务稽核员对基金管理公司尽职调查程序实施监控的范围和权限,以避免两者在履行职能的过程中叮能出现的误解和重复。
意见实施:监控措施的实施原则
金融市场监管局近期将在其月刊发表专文,详细解释这些监控措施的实施原则。
有关批准对冲多赢对冲基金的基金意见(在满足经营透明度和具备利益冲突预防措施的条件下):该意见得到了职业专家们的认可,但广大储户却对此表示沉默。一位资深专家认为,这一措施不仅有利于基金管理公司的产品结构合理化,而且也有利于投资者的分散投资策略。
此外,为了防止出现众多的费用,资深专家们还建议把佣金制度局限在二到三个等级(行政费用除外),以使佣金制度的实行仅限于上头基金(该基金将被用于零费用类的中间另类动产金融投资共同基金)和中间另类动产金融投资共同基金(其用于上头基金投资的部分将被免除一切费用)之中。
另外,资深专家们还认为,该意见提出的第三个设想,即载体对冲多嬴对冲基金应该是那些受金融市场监管局和相关欧洲法律管辖的基金,或者是那些经批准在欧洲市场上推广的外国基金,上述这些基金如果在市场上得以运作,将会限制对冲多赢对冲基金的基金的实行。但是,那些储户们却表示赞成这一设想,并且认为它在基金管理过程中必不可少。
最后,一位资深专家指出,在中间基金为对冲基金中的动产金融投资共同基金时,对于这一“立体基金”的管理需要更灵活的风险分散准则与之相配套,从而使得该“立体基金”能够被用于同时投资两只以上的中间另类动产金融投资共同基金。
意见实施:设立对冲多蠃对冲基金
在欧盟的法律基础上设立的对冲多赢对冲基金,是根据相关法令的颁布而推出的。
关于在一定条件下设立认购门槛的意见:这条意见得到了资深专家的高度认同,并且也为广大储户所接受。储户们表示,设立认购门槛能避免投资者在现金危机的时候进行资产抛售,不过这措施的有效实行需要两个条件:
(1)投资者在基金认购的时候必须掌握全方位的信息,交易双方必须签署书面协议;
(2)在基金经理无法达到协议中所规定的资产流动性要求时,必须受到相应的处罚。
必须指出的是,关于第一个条件,该报告认为动产金融投资共同基金ARIA3的说明文件中应当详细说明其认购门槛的设立,以便广大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该基金的认购条件和它的运行起始日。另外,还有一位参与者建议,如果设立基金认购门槛这一措施得以实施的话,那么最好不要仅仅局限于动产金融投资共同基金ARIA3,而是应该将它扩展到所有另类投资管理领域。在相关法律的基础上设立的认购门槛,直接受有关法规的制约,并且要得到有关当局的批准。
有关重申载体基金分散化投资原则的意见:广大储户对这分散化投资的原理表示怀疑,他们认为在某些情况下,将资金分散投资于十几只载体基金还是不够的。但是,参与审阅的资深专家们对这一意见并没有表示异议。
意见实施:信息披露与透明度
该意见已经通过2007年8月10日下达的2007-1206号法令予以实施。
关于与传统多赢对冲基金运行相符的收费制度透明化要求的意见:所有参加审阅的参与者对这一要求都表示赞同。然而,储户们却认为那些基金宣传册很少详细列出所有的费用,其中包括那些普通性质的动产金融投资共同基金中的共同基金(即非另类投资性质的)。同时,那些资深专家对其中的一项“载体对冲基金费用透明化”表示反对,认为这一透明化:
(1)将会导致有关计算方法上的误差;
(2)将会在信息方面误导投资者,使他们只关注投资净业绩。
意见实施:管理费用。
该意见是基于现状而提出的。事实上,根据目前的法规,在动产金融投资共同基金宣传简册的第二部分中,不仅列出了动产金融投资共同基金中的共同基金的管理费用,还列出了载体基金管理的总体费用。金融市场监管局采纳了报告提出的这一意见,表示将在欧洲动产金融投资共同基金配套宣传册改革这一背景下研究如何让这些费用诠释信息变得更清晰易懂。
有关更好地诠释对冲基金中的动产金融投资共同基金的特性的意见:该意见没有引起参加审阅的参与者们的异议。然而,有一位参与者提出对目前所谓的“对冲基金中的动产金融投资共同基金”这一说法应加以区分和澄清,因为动产金融投资共同基金所涉及的资产及其风险程度是多样化的,而且还需要不同的管理技术与之相配套。
意见实施:最低投资门槛
金融市场监管局将会在欧洲动产金融投资共同基金配套宣传册改革这一背景下,研究如何更有效地宣传动产金融投资共同基金ARIA3的特性。金融市场监管局还会在一定期限内就上述话题发表建议性文章,重申有关基本条例的实施。金融市场监管局还提出,如果动产金融投资共同基金管理策略不够多样化,那么就必须在相关的多赢对冲基金宣传册中加以说明。至于某位资深专家提出的修改“对冲基金中的动产金融投资共同基金”的分类这建议,究竟这种分类应该遵照商业操作规则还是金融市场监管局的立法规范,有关这一议题还有待工作组的商榷。这一点将会在以后的有关商业分类法的探讨中再次提及。
有关在动产金融投资共同基金ARIA3资金额无限制的前提下仍保持对低资金投资者一万欧元最低投资门槛的意见:资深专家们提议废除这一最低投资门槛,因为它:
(1)会增加投资者对于该对冲基金中的动产金融投资共同基金风险度的疑虑;
(2)会破坏个人投资者的投资组合多样化,如果该投资者没有足够资金的话;
(3)在面对那些不需要投资门槛的类似基金产品时,会造成管理机构之间不必要的竞争。
不过,广大的储户却赞成维持这一最低投资门槛。然而,他们也同时注意到其他形式的门槛(比如按照资产投入的份额等),即使其他这些门槛实施起来也会有一定的难度。
金融市场监管局并不准备改变这一最低投资门槛,其中主要的原因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于低资金投资者而言,想要准确估计动产金融投资共同基金ARIA3的风险回报率比可能会很难;
(2)在某些立法准则有所松动的前提下,维持一个最低投资门槛也是合情合理的;
(3)这一万欧元最低投资门槛并没有阻碍多羸对冲基金在欧洲的发展;
(4)与美国相比,这一投资门槛的高度也只能算中等。该报告中的其他意见,并没有引起参加审阅的参与者们的异议。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2008年3月30日的官方报纸已经刊登了金融市场监管局普通章程修订版(第313条54款和第411条34款)的通过法令。关于实施报告意见的2005-02号(第29条)和2006-02号(附录1和另类投资间接管理特别操作程序类型图)指令也即将被公布。
关于参与者们提出的其他议题:资深专家们在给予审阅意见的同时,还为某些立法在实施过程中的灵活性作出辩护。不过,这点并不列入报告意见。
同时,参与者们还提出就以下议题进行定期讨论:委托管理的条件、某些动产金融投资共同基金的商业和立法分类(例如,多样化动产金融投资共同基金等),以及有关多赢对冲基金的不同体制(例如,是否相配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