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枢的定义,就可以严格地给出“盘整”与“趋势”的定义。
盘整:任何级别的任何走势中,某完成的走势类型只包含一个中枢,该走势称为该级别盘整。
趋势:任何级别的任何走势中,某完成的走势类型至少包含两个以上同方向的中枢,该走势称为该级别的趋势。方向向上为上涨,向下为下跌。
根据中枢的定义可证定理3:某级别中枢前后的走势,必然是次级别或次级别以下的走势类型。
对于盘整来说,盘整前后的两段上涨或者下跌的走势级别不可能大于等于中枢级别。
对于趋势来说,两个同级别中枢之间的上涨或下跌的走势,以及第一个中枢前与第二个中枢后的走势级别,不可能大于等于中枢级别。
同时可证定理4:任何围绕中枢的震荡走势,全部是小于中枢级别的走势。
根据定理1与定理4可证定理5:任何围绕中枢的震荡,都可以分解为次级别走势。
根据原理2与定理5可证买点2:第一买点后的第一次次级别下跌,为最安全的第二买点。因为中枢必然要形成,所以后面必然有一次次级别上涨,反之亦然。
同样根据原理2与定理5可证买点3:某级别中枢的次级别走势突破中枢区间后的次级别回抽,回抽的低点或高点不返回中枢内,称为该级别中枢的破坏,为最安全的第三买卖点。
因为所有的次级别走势在其走势级别的图形上都要完成,所以任何次级别走势都必然包含次级别中枢。又因为根据次级别中枢判断的两段围绕次级别中枢震荡的次次级别走势的背驰点为第一买点,所以得证:任何级别的任何买点,都是某级别走势的第一买点。
因为趋势中含有至少两个同级别中枢,而中枢的破坏是因为次级别的离开并次级别返回不回到原中枢区间内。根据趋势与中枢破坏的定义,可证:趋势中,围绕各个同级别中枢的震荡之间没有重叠。也就是说,在趋势延伸的过程中,所有中枢都是同级别的,而要形成更大级别的中枢,只能是趋势中的某两个连续的同级别中枢的震荡区间产生重叠。
于是,可得走势延续定理1:在更大级别的中枢形成之前,该级别走势将延续。也就是说,在前后两个中枢的震荡区间重叠之前,只能是该级别的趋势或盘整的延续。
反过来就可以证得走势延续定理2:更大级别走势中枢的形成,当且仅当围绕连续两个同级别中枢的震荡区间产生重叠。
这里存在缠论中的一个模糊点,更大级别走势中枢的形成,原文前后提到两种情况:一是两个中枢之间的重叠,二是九段次级别走势的中枢延伸。严格意义上来说,两者并不是一回事,标准的三段次级别走势重叠构成的中枢之间的重叠情况,第一个中枢有3个次级别走势,第三买卖点的形成需要2个次级别走势(一个突破,一个回抽),随后形成的中枢包含回抽的那一个次级别走势是3个。也就是说,两个同级别中枢的震荡区间重叠共有7个次级别走势。而九段次级别走势的中枢延伸,相当于在第一个中枢的区间内,再形成两个同级别中枢,一共是九段。二者显然不同。但在分析中,两个同级别中枢重叠而构成的更大级别的中枢,除了上面说到的七段次级别走势外,第一个中枢前与第二个中枢后的次级别走势加进来,同样是九段次级别走势。这样的区别在实际应用中是没有影响的,但涉及中枢定义的问题,特别提出来,下一章中还会涉及中枢定义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