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个小白新手来讲,要想准确地了解债转股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
一、债转股的目的
《办法》第一条规定,为推动市场化、法治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健康有序开展,规范银行债权转股权(以下简称债转股)业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本条规定了《办法》制定的目的,即,推动市场化、法治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健康有序开展,规范银行债权转股权(以下简称债转股)业务行为。
上世纪90年代末的债转股主要为政策性债转股,债转股的对象企业、债权范围、实施机构等多为政府所掌控,资金筹措也由政府筹集。《办法》规定的市场化原则和法治化原则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
市场化原则指: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债权人和债务人等市场主体依据自身需求开展或参与降杠杆,自主协商确定各类交易的价格与条件并自担风险、自享收益。政府通过制定引导政策,完善相关监管规则,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做好必要的组织协调工作,保持社会稳定,为降杠杆营造良好环境。
法治化原则指:
依法依规开展降杠杆工作,政府与各市场主体都要严格依法行事,尤其要注重保护债权人、投资者和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防范道德风险,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防止应由市场主体承担的责任不合理地转嫁给政府或其他相关主体。明确政府责任范围,政府不承担损失的兜底责任。
二、债转股的流程
债转股因方式不同而程序各异,但一般会包括以下步骤:
1、达成债转股意向;
2、获取政府部门批准;
3、资产、债务评估。
4、债转股比例确定
最后则是签订债转股协议及最后实施阶段。
当企业债台高筑的时候,债转股便成为企业“起死回生”的一种重要措施。因为如果不进行债转股,那债权人为讨债有可能提出破产申请,而债转股确有效的避免了企业走向破产,同时也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而且这一措施还可以避免企业职工权益受损,所以说当企业因为债务而被逼入绝境时并不只有“死亡”这一种结果,还有可能绝处逢生。
三、债转股落地难的原因
1、债转股占用银行资本过高。
2、债转股资金期限长,募集难度高。
3、市场化定价推进难。
4、市场缺乏优质股权项目。
5、不少债转股方案的实质仍为“明股实债”。
四、解决债转股落地难的措施
当前债转股项目落地难,主要原因在于资金募集难、资金成本高、债转股风险大和退出机制模糊,针对上述问题,可以尝试从以下方面来完善政策:
1、拓宽资金来源。
当前的债转股实施机构以国有银行和四大AMC(资产管理公司)为主,可通过正向政策激励引导符合条件的其他商业银行、地方AMC、保险、私募基金等参与债转股业务。在资金筹集方式上,鼓励债转股实施机构通过私募基金撬动社会资本参与,规避银行资本高损耗对债转股空间的制约。实际上,由于债转股回报周期长且银行等主流实施机构缺乏股权投资操作能力,私募股权基金能有效弥补债转股实施机构的专业短板。
2、降资金成本。
央行今年推出定向降准支持债转股,为商业银行提供了一定数量低成本的长期资金。除此以外,还可以尝试通过央行再贷款等渠道拓宽低成本债转股资金。同时,针对债转股专项债,可在一定条件下给予免征利息所得税的政策,或对实施机构在实施环节给予税负减免和优惠,降低债转股实施机构的资金成本和运作成本。
3、调控债转股风险。
除了降低银行债转股业务风险权重的措施,还可以尝试引入担保公司,为债转股项目的股权收益或债转股基金份额提供担保,或者通过政府主导设立风险补偿基金的形式,为债转股项目提供一定安全垫。
4、尽快出台债转股股权退出细则。
退出机制在此前的文件中曾多次提及,但一直未有具体的细则出台。监管层应尽快出台债转股股权退出细则,在退出方面与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结合起来,根据债转股企业经营状况、上市与否等不同情况提供多元化的退出机制,从而拓宽股权退出的转让渠道。
五、债转股的操作
债转股基本上是企业在遭遇流动性紧张和债务压力时的一种自救行为,操作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模式:
1、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直接以股抵债,例如长航凤凰、长航油运、华荣能源等,这些企业的债转股方案大都出自于自身的破产重整计划,故称为困难模式;
2、通过首发、增发和配股等方式筹集资金偿还企业借款,这类企业经营状况要好于第一类企业,通常并非是出于破产重整要求而是为了缓解企业流动性紧张的压力进行的债转股,这种方式的债转股无论是在经济处于上升时期还是下行时期均显著存在,数量上要受到A 股融资政策的影响,故称为日常模式;
3、中钢集团模式,中钢集团债务重组方案采取“留债+可转债+有条件债转股” 的模式,债务重组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的安排中,对本息总额600多亿元的债权进行整体重组,分为留债和可转债两部分;第二阶段,在相关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可转债持有人逐步行使转股权。在中钢集团的所有债务中,金融机构的债务大约有600亿左右,在这600亿的债务中,270亿转股,其余留债。转股部分中,270亿的原有债务将转化为可转债,期限6年,前三年锁定,从第四年开始逐年按3:3:4的比例转股;留债部分的利息将下降为3%。具体到各家金融机构,转股和留债的比例各不相同,主要由各家金融机构的贷款条件决定:若相关贷款其评估值、企业现金流或者抵押物能够全额覆盖本息,则全部留债;若是信用担保的贷款,则要全额转做可转债。该模式较为特殊,严格意义上来讲并非是债转股,而是债务置换,只不过在被置换的债务中有一部分采取了可转债的置换方式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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