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规定,首次持有上市法团5%或以上任何类别带有投票权的股份(香港上市法团可发行不带有投票权的股份)的个人及法团(该主体被界定为上市法团的大股东)必须披露以下相关信息。
上市
1.在该上市法团持有的带投票权的股份的权益及淡仓(即空头头寸)。
2.所持有上市法团的股本衍生工具,包括大股东持有、沽出或发行的股本衍生工具,以及大股东行使、转让或不行使该衍生工具之下的权利,该权利可能导致股份会被交付予持有人或由持有人交付他人。
3.下列有关大股东权益及淡仓的变动。
a.持股量的百分率数字上升或下降,导致大股东的权益跨越某个处于5%以上的百分率整数。
b大股东持有需申报的权益,而该股份权益的性质有所改变。
c.大股东持有需申报的权益,以及在披露期间持有或不再持有超过1%的淡仓。
d.大股东持有需申报的权益,而淡仓的百分率数字上升或下降,导致大股东的淡仓跨越了某个处于1%以上的百分率整数。
具体申报的时间为,大股东在知悉上述事件当日起的3个营业日内。在购买股份时,大股东通常应在订立有关购买股份的合约后3个营业日内送交通知存档。售卖股份后,大股东通常需要在结算日后3个营业日内送交通知存档。但是,《证券及期货条例》并未禁止该大股东在该3日内买卖有关上市发行人的股份。
以上只能扼要地说明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的相关规定,并无法详尽表述所有情形,因此个别案例需视情形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