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降低系统风险管制?
此类监管的目的在于防止不谨懊的贷款扩张对整个金融体系的损害,包括保证金要求、抵押品需要、限制私人交易对象的敞口风险等。对于包括对冲基金在内的、可能使用信贷杠杆的大型投资人来说,他们是否引起系统风险,取决于他们在多大程度上是信贷金融机构和资本顾问的风险来源。
首先考察对冲基金和银行的关系。银行机构为对冲基金提供了多种服务,如外汇交易、回购协议安排及其它抵押信贷限额、非抵押直接信贷、保管服务、甚至基金管理的顾问服务等。只有在可盈利且联合风险可控制的前提下,银行才会与对冲基金产生交易。所以银行需要判断同某一委托人进行交易的工具和数量,考察集合投资工具的结构和委托人的财务报告和历史业绩。有时对对冲基金的风险管理系统和能力进行现场检查。
而且,银行对对冲基金的扩展贷款大多是附属抵押品贷款,银行掌握着抵押品。因为信用风险已被担保,银行关注的就是抵押品的每日价值变化。一旦保证金没有补足或出于其它偶然因素,银行有权抛售抵押品。银行通常为老客户制定一个“失底线”(loss thresholds),抵押信贷的扩张以此底线为界。底线一旦被突破,委托人必须过户抵押品或以现金清算超出的头寸。显然,保证金没有补足会将使银行面临抵押品贬值的风险,所以银行施加一定的限制措施是极其必要的。
总之,由于严格的保证金制度和每日支付要求,美国金融当局认为对冲基金不会单独引发系统风险。如果提供抵押贷款的银行对新型金融工具的性质和对冲基金的风险认识不足,没有妥善地制定并严格执行抵押要求,信贷风险有可能扩大而危及金融体系,但此问题出自银行,而不是对冲基金。
证券商的信贷风险由证券交易委员会负责监督。主要措施有:为证券商订立最低净资本标准;证券商的净财富不能包括没有足额流动资金作担保的贷款额;证券商必须遵从保证金要求。《1990年市场改革法》出台后,证券交易委员会进一步加强了对证券商风险管理的考核。报告要求可以对证券商属下主要客户的风险进行定期评估和连续监督。每一季度,证券商必须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有关资料,报告客户公司交易的衍生工具业务数量。如果信用风险超过了10000万美元或净资产的10%这一界限,证券商必须提供某一场外衍生工具的交易对手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