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我们建议分析一套倍数,以更好地了解一家公司相对于其同类企业的价值。在少数情况下,你或许需要在估值中使用一个代表性的倍数。例如,以外部角度估计少数股东利益的价值时,使用传统的折现现金流是困难的,因为重构现金流所需要的信息是不可得的。尽管可以对缺失的信息进行估计,一种替代方法是将具有代表性的基于利润的倍数用于少数股东利益估值。
为了建立有代表性的倍数,首先将公司限定在具有相同特征的公司,正如以上所述。接着,计算样本的中位数或者调和平均值。为了计算调和平均值,计算同类企业组的平均EBITA与企业价值的比率(传统比率的倒数),并计算平均数的倒数。不要不假思索地使用平均倍数,这可能会导致严重失真。利润值暂时较小的公司将有极高的倍数,从而不恰当地影响平均值。样本的中位数对于极端情况较不敏感。
在有的行业,同类企业组会包含利润为负的公司。这些公司的倍数是没有意义的。在多数情况下,这些公司应该排除在同类企业组之外,因为它们不具备可比性(前景差的公司不应该用来评估前景好的公司的价值)。如果你确实不清楚你公司的未来前景,那么仅包括利润为正的公司会使行业倍数发生偏差。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换用一个分母为正的倍数。利润为负的公司经常有正的EBITDA,并且通常有正的销售收入。不过,选择使用这样的方法时要慎重一些。在使用损益表中这些比较靠前的项目时,对毛利率、资本回报率等方面的可比性将会施加以更多的限制。
图12.1零售商估值汇总表,2004年7月
在图12.1中考查的零售商属于“单一业务”的企业,意味着这些公司的绝大部分收入和利润来自一种业务类型。在对拥有多个业务单元,而且每个业务具有不同的ROIC和增长前景的公司进行估值或者分析时,你应该对每个业务单元分别使用不同的同类企业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