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制风险投资基金的设立
(一)法律基础
信托制风险投资基金主要依据《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及《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设立。
(二)设立条件
信托公司进行风险投资业务只能通过集合信托计划这种形式展开,故而可以说,信托投资计划的设立条件,便是信托制风险投资设立的条件。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
(二)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
(三)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四)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
(五)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六)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七)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根据《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第三条的规定,信托公司从事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三)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配备与业务相适应的信托经理及相关工作人员,负责股权投资信托的人员达到5人以上,其中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
(四)固有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监管要求;
(五)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