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现金选择权?包括哪些类型?
为了使得换股吸收合并的决议能通过,通常在吸收合并换股的方案中包含现金选择权。所谓现金选择权,就是指当上市公司拟实施资产重组、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时,相关股东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在规定期限内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出售给第三方的权利。
现金选择权制度是保护中小股东的一种手段,但也为低风险投资者带来了套利的机会。现金选择权包含四种类型,它们的作用也各不相同,下面分别进行描述。
第一异议现金选择权,是指在吸收合并换股方案的投票中,只有投反对票才能获得现金选择权。由于很多套利投资者为了获得现金选择权,必须在吸收合并换股方案中投反对票,投的人多了,可能导致方案不通过。
第二,无异议现金选择权,是指在吸收合并换股方案实施过程中,无论投资者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还是反对票,都有资格在换股上市前实施现金选择权。
第三,二次现金选择权,是指上市公司承诺,在新股上市的当天,如果新股破发,换股上市的投资者可以按照发行价将股份卖给上市公司或者第三方。
第四,隐含二次现金选择权。部分上市公司虽然没有承诺二次现金选择权,但是承诺当开盘价低于发行价时,上市公司将大比例增持公司股份,这相当于隐含了二次现金选择权。例如在东电B换股浙能电力的方案中,浙能电力承诺上市三日内,如果股价跌破发行价,上市公司将使用15亿元人民币进行增持,直到资金耗尽,这相当于承诺新股破发收购50%的流通股,实际上相当于派送了发行价的现金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