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SR将操纵行为细分为四类,具体如下:
1.错误或误导交易
(1)冲洗买卖/对倒交易。它是指交易双方共谋以约定价格买进或卖出证券,但未改变受益权或市场风险,或移转受益权或市场风险仅限于交易双方之间者,附回购交易与证券借贷不在此限之列。
(2)制造市场活络假象(paintingthetape)。它是指在公开报价场所进行交易或一系列交易,制造金融产品活络或价格波动的假象。
(3)不当配对成交( improper matched order)。它是指与他人共谋,买卖双方在同时或几乎同时进场,以相同价格与不同数量的方式下单,由交易平台依其规则确认的合法交易者不在此列。
(4)虚假买卖( placing orders with no intention of executing them)。它是指进场交易的买卖单,特别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下单者,连续以高价买人或低价卖出方式进行交易,试图误导市场大众产生供给与需求引发价格波动的错觉,而这些买卖单多半于成交前即撤回。.
2.价格配置( price positioning)
(1)锁定尾盘(markingtheclose),即故意在证券或衍生品合约收盘时买进或卖出,以改变收盘价格,通常利用期货期权到期日,或每季/每年投资组合,或指数参考/变动时点进行。
(2)行为人事前已配置相当头寸的股权,利用证券初次公开发行时点,与他人共谋在交易开始后拉升证券市场价格,以引发市场投资大众兴趣,并在市场大众投资后立即卖出持股。
(3)挤压交易( abusive squeeze),即对市场供求具有显著影响力之一方,利用金融产品与以其为标的的衍生品的交割机制,取得决定性头寸,并在他人应履行交割或延迟交割时以人为方式扭曲市场价格以满足自己的成交义务。
(4)在价格模式中设定底价,在实务上通常由发行人或控制证券主要头寸的法人进行通过对交易或买卖单交易设下障碍,以防止股价跌落至一定程度 ,目的是避免对股价或信用评价等产生负面影响,但合法回购计划交易或为稳定金融产品价格的措施者不在此限。
(5)买价与卖价价差过大,通常由证券中介商发动,如市场做市商意图以人为方式控制价差波动,且背离公平价格,属于濫用市场权力的犯罪类型。
(6)利用金融产品如股票与股票期货在不同市场的交易,使价格不当配置的交易。利用某金融产品以不同形态在不同市场交易的特色,试图不当控制其在某一市场的价格,以扭曲其在其他市场的价格,但利用不同市场进行合法套利交易者不在此限。
3.虚构设计或欺骗
此类行为包括:在进行交易或一系列交易时,利用他人名义持有金融产品,隐蔽其对金融产品的所有权,违反应行披露的义务;或是通过媒体散布错误或误导市场的信息,试图造成证券价格波动;或是以刻意高价买入或低价卖出方式拉抬或打压股价,以误导投资大众跟进;或是在消息公开披露前建立头寸,并在披露后立即抛出手中头寸获利;等等。
4.散播错误或误导信息
此类行为包括:不以伴随任何交易为必要进行错误与误导信息的散布,或未适当披露价格敏感的金融产品信息,致使产生误导假象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