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投资基金是一种科学合理的投融资机制或模式,其结构及其运作方式与既往的各种关于投融资的金融政策和金融制度截然不同,因为它基本将纷繁复杂的经济金融活动纳入了统一、有效、客观、科学合理的资本市场运作“框架”之中,而少有既往的任何金融政策和措施的主观可变性,因而它是科学的金融政策和管理措施赖以实现的基本条件。在实践中,产业投资基金不仅能够完全保证管理层提出的金融政策,以及相关的所有科学的金融措施得以完整实现,而且能够使这种实现的全过程基本达到科学化、市场化和技术化,而无需采用各种行政手段和行政干预。
产业基金运作制度保证了金融政策的实现
这里我们以一个实例来说明产业基金在制度上保证金融政策得以完整实现的道理。
例如,某农业高科技产业投资基金是由符合“实收资本大于5亿元,3年连续盈利”等条件的主发起人xx信托投资公司甲和xx非银行金融机构乙发起的。参与发起人有符合条件的农业高科技公司丙、丁、戊等,其中丙、丁、戊又同时是接受该基金“返投”的公司,该基金还另有己、庚、辛等投资企业或项目。
该基金总盘子为20亿元人民币,根据《产业投资基金试点管理办法》(讨论稿)规定,发起人认购股份不低于25%(这里设为5亿元),其中主发起人甲和乙分别认购2亿元和1.5亿元,参与发起人丙、丁、戊各认购0.5亿元,该基金其余75%(即15亿元)由社会公众认购。
该基金封闭存续期为15年。根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投资于基金名称所体现的行业和地域比例不低于基金总盘子的80%(这里设为16亿元),于是,基金向公司丙、丁、戊、己、庚、辛分别投入资金2亿元、1.5亿元、1.5亿元、5亿元、2亿元,另有1亿元作某农业高科技产业的机动投资资金。
由此可见,该产业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有主发起人投资的3.5亿元,参与发起投资的1.5亿元,其他社会公众投资的15亿元。对需要资金返投的参与发起人丙、丁、戊来说,只要其项目确实有投资价值,那么它们都能得到充分的资本支持。这里获资最少的丁和戊也各自得到了1.5亿元的投资额,而它们作为参与发起人的认购额每家只有0.5亿元。
这就是说,对参与发起人农业高科技企业丙、丁、戊而言,它们不但能得到充分的资本支持,而且可通过参与基金发起而将自己的资金投向比自己企业项目更有效益的项目上,从而获得最佳投资回报;对专门投资者主发起人甲和乙以及其他社会公众投资者而言,通过资本归集投资获得了巨额资金的投资组合的规模经济效益和“内行”操作投资效益;对整个农村和农业行业而言,它们总共得到了80%以上的投资资本支持,获资总额远大于我国政策规定的“50%”,从而为“新增农业贷款占新增贷款总额大于40%”的政策作了制度上的保证,有效地防止了贷款向非农产业流失,使得资本密集型的农业高科技产业发展得到了可靠的、永久性的资本融通渠道,科学的金融政策的落实得到了可靠的保证。这一切无疑对各类投资者的投资利润最大化,以及在市场机制下全社会资源有效配置都具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