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与筹资者是资本市场矛盾统一的两个方面,应是共同利益取向矛盾的统一体,但这往往演变为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内部控制人与中小投资者、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间的关系。其博弈规则的公平与否便直接决定了他们之间的内在关系是否被扭曲。博弈规则的公平性应当成为我们必须关注的重要问题。
博弈规则公平性至少涉及到四个方面:一是投资者与筹资者对博弈规则制定过程的影响程度。在为改革服务作为最主要的功能定位下前者明显强于后者,几次失败的国有股减持试点动机与效果明显证明了这一点。二是信息的披露机制极其不对称。三是推动主体的实力与有效性一-组织效率差异显著,前者是企业大张旗鼓推进加上有关部门的强有力协调与攻关,甚至股市筹资额还被纳人部分有关政府部门的年度考核目标(至于企业制度是否因此产生实质创新并不十分重要),投资者的组织程度、公开性和政府支持力度显然相对薄弱。四是两者的、特别是筹资者与中小投资者所承受的收益与风险配比程度极不均衡,这一点值得特别关注。从经济利益角度来看,前者承受的成本主要是发行失败的成本,而后者承受的是远大于此的投资风险。
这里还引出了公司大股东侵害小股东利益不能被有效控制问题,以及股市不能保护中小投资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