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债务应付款项违约的公司必须重组其财务上的索取权。这样的公司将面临两种选择:正式破产或私下和解。前一节叙述正式破产的两种类型:破产清算和破产重组。现在就私下和解和破产重组进行比较,这两种类型的财务重组都涉及以新的财务索取权来置换原来的财务索取权。通常是以次级债券置换优先债券,以股权置换债权。最近的学术研究描述了在私下和解和正式破产中会发生什么情况。
历史上看,半数的财务重组曾经是私下和解,但近期而言,正式破产却占压倒多数。通过私下和解重生的公司,其股票价格的增长幅度大于通过正式破产重生公司股票价格的增长幅度。私下和解的直接成本比正式破产的直接成本来得少。无论是在私下和解中还是在正式破产中,高级主管通常要丧失薪金,有时候连工作都会丢掉。把这些事实合在一起,似乎暗示着私下和解比正式破产要好得多。于是我们不免要问:为什么公司要通过正式破产来重组呢?
濒临破产的公司
就一个普通濒临破产的公司而言,正式破产要比私下和解昂贵得多,但对其他公司而言,正式破产却更好。正式破产允许公司发行优先于先前所有已发生债务的债券。这种新债券即“债务人所有”(DIP)债券。对于临时急需注人现金的公司来说,DIP债券使破产重组变成一种比私下和解更吸引人的选择。破产还有某些税收上的好处。破产时,公司不会丧失税收结转上的好处,而且,破产中债务免除上的税收处理较有好处。此外,在正式破产中,破产前无担保债券的利息不累计。
不退让场合
破产对股东的好处通常要大于对债权人的好处。发行DIP债券及破产前非担保债务利息的停付对股东有所帮助,但却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如此一来,股东在破产中一般会坚持不退让,以争取更有益的协议。在正式破产中,于债权人而不是股东更有利的“绝对优先权法则”通常会遭到违反。最近的一项研究发现,在近期81%的破产案件中,股东都会得到某些补偿。在《美国破产法》第11章之下,债权人经常被迫放弃某些优先权,以换取管理层和股东接受协议。
复杂性
具有复杂资本结构的公司在撮合私下和解时会遇到较大的困难。像Macy'。公司和Carter Hale公司这样既有优先债权人又有商业信用方面债权人的企业,实在太难以在众多不同类型债权人之间达成协议,所以它们通常要采用正式破产。
信息的缺乏
在权益投资者和债权人之间存在一种内在的冲突,当双方对财务困境的形势都拥有不完整的信息时,这种冲突进一步加剧。一旦公司开始出现金流最短缺,它可能不知道这种短缺是永久性的还是暂时性的。要是短缺是永久性的话,债权人将会坚持要求正式重组或者进行清偿。然而,要是现金流最是暂时性的话,正式重组或清偿可能就毫无必要。权益投资者会坚持这种观点。这种利益上的冲突不是那么容易能得到解决的。
最后这两点特别重要。它们说明一旦复杂性太高(太低)以及信息不完全(完全),则财务困境将会较为昂贵(廉价)。复杂性和信息的缺乏造成廉价的私下和解更不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