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设立要符合《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做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等文件的规定。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设立步骤简述如下。
一、名称预先核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有限合伙企业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管辖作出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首先要申请名称核准,领取并递交《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合伙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而且各地对名称核准的要求存在差异,申请名称核准时最终要以注册地的命名要求为准,名称核准后,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申请设立登记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企业设立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1)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或主体资格证明;
(2)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3)有限合伙协议;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企业设立申请书》;
(6)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7)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8)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
从目前的政策现状来看,关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登记,我国各地政府也存在出台适用于本辖区的规范性文件的情形,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时需要注意正确理解并适用。
三、领取营业执照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不能够当场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之日,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的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原来在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营业执照,也即,新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须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
[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步骤图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