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文笔者讲到,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具备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内部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章程以实现基金资产安全以及增值为目的行使各自的职权。
基金公司股东即投资者,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责与权限与一般公司股东会的职责与权限基本相同。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基金公司设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其代表投资者也即基金持有人利益,根据基金公司章程负责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并对股东会负责。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基金公司设监事会或监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等。
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内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个主体分权与制衡的关系,互相配合又存在制约的结构,成熟稳定,利于基金的管理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