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认为,公司萌芽于古罗马,罗马共和国时期、罗马帝国时期,就已经出现了类似股份公司那样的组织。但这种组织在欧洲几百年的时间里并没有进一步的发展,随着罗马帝国的灭亡,城市变成废墟,商业日益衰落,国内与外界几乎断了商业上的联系,内部则又回到了以物换物的原始形态,这一切破坏了公司赖以存在的基础。随着中世纪城市的兴起,伴随着贸易的发展,公司重新萌生发展起来。近代公司出现在16世纪至19世纪下半叶,封建制度逐渐解体,资本主义开始发展,资产阶级革命、产业革命为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奠定了经济基础和政治保障,公司得以迅速发展。现代意义上的公司在19世纪下半叶开始蓬勃发展,公司数量激增,规模不断扩大。可以说公司这个概念存续时间较长,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接受度相对较高。
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合格投资者通过出资形成一个独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实体,由公司自行或者通过委托专门的;基金管理人机构进行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者既是基金份额持有者又是公司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涉及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有《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2003年1月30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对外国人企业或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和经营投资创业企业进行了规定,进一步开放了我国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的市场。
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运作模式为投资者发起设立公司,成为公司股东,股东组成股东大会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监事,投资者的出资成为公司财产,也即基金财产,股东以股利的形式分享公司收益。通常情况下,基金公司会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公司资产,委托基金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基金公司董事会负责监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机构。
[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结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