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建立盲资公司的违法行为?
在80年代初,有很多不择手段的经营者通过建立一些盲资公司,通过一些非法交易,谋取不正当收益,这种违法行为包括:
(1) 主要领导、主要股东及投资者未进行披露;
(2)实施早已安排好的购并活动;
(3)对于利益矛盾未予以全面披露;
(4)对创建者予以不恰当的报酬;
(5)给中介人以不正当回扣;
(6) 滥用资金。因为这种违法行为的增加,SEC加强了对经纪一交易商的监管,以防止他们操纵市场,看看他们是否对客户的账户有“挤油”行为,其客户是否是恰当的投资者,对投资者所作的财务信息披露是否充分等。
SEC以及很多州都通过了新的立法,要求盲资公司在未进行实质性购并以及这种交易未得到股东许可之前,应把大部份资金交于第三方保管。
组建盲资公司有哪些组合要约?
现在发起人在组建盲资公司时更精明了。他们有一笔起始资金,所以他们给购并方提供的不仅仅是钱,而是以组合要约(unit ofering) 的形式,即盲资公司的股要以普通股与认股权证的组合出售。
进行组合要约是基于这么一个认识,如果新公司成功的话,股价自然也会上扬,那么投资者自然就愿意行使认股权证。仍以前面的例子,假如第一期融资100万美元(不扣除各种费用和佣金),且假设其每股价为1美元,共100 万股。一年后,该公司业绩蒸蒸日上,每股股价达到1.80-2. 00 美元。那么股东们就乐意行使认股权证,于是公司又多了150 万美元,(100万份A认股权证,每份认购价是1.50 美元)。
第二年,投资者开始行使B认股权证,公司又多了200万美元(100万份B认股权证,每份认购价是2美元)。这样,盲资公司与新公司合并后,以组合要约的形式在二年内一共融资450万美元。这种组合要约形式非常多样,有时甚至包含了四、五种认股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