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参加了伯克希尔哈撒韦的年度股东会。去奥马哈“朝圣”,在股东会上听取巴菲特和查理芒格的投资哲学和人生智慧,是近年来风靡全 球投资界的一件盛事。自1997年我读了《一个资本家的成长》以来,十几年来我读遍了几乎所有关于巴菲特的中英文书籍。参加股东会前,我抱有这样的想法, 用钱钟书先生的话来说,就是“假如你吃了一只鸡蛋觉得很好,何必一定要见一下这只母鸡吗?”然而,实际与我的想法大不相同。股东会上,我的收获满满;所见 所闻,超出了之前所有的想象和预期。参加股东会过去近10个月,我发现这是很有意义的一件事,应记录下来自己的感悟,并和大家分享。
巴菲特的书籍,无论是投资方法、人生哲学还是个人传记,全部是他人,而非他本人撰写的。现场参加股东会的第一个感受是,你可以直接而非间接地向巴菲特学 习。这里不是摘要版,避免了断章取义,是完整直观的学习。在股东会上,在回答一个投资者如何选择公司时,巴菲特举了选拔篮球运动员的例子,是从5英尺4英 寸中还是从7英尺中选拨呢,答案不言而喻。这个例子大家可能从书中都读过,但现场听到,觉得印象更深刻。这个比喻告诉我们的是,管理层固然重要,但业务本 身的属性更加重要。这也使我想起了巴菲特的另一句投资哲理:当好的管理层遇到差的业务,能够取胜的往往是后者。巴菲特和芒格的现场答问,没有冗长的陈述, 而是简单的语言,同时不乏幽默。只要有不错的英文基础,都不难理解。
股东会从早8点30开始,直到下午4点左 右,中间除1个小时的午餐外,没有休息时间。一整天的会议,很多参会的同行们都觉得有些疲劳。然而83岁的巴菲特和89岁的芒格坐在台上,从始至终没有任 何的疲态。整个问答过程,两位老人思维敏锐、幽默不断,不时引发大家的阵阵笑声。不难看出,两位老人是发自内心对投资事业和经营伯克希尔公司的热爱。在场 的一位参会者问,我今年30岁,你能给我的人生一些建议吗?巴菲特的回答很简单,却让人思考。他说:“找到你所热爱的事业,努力干,并从中找到乐趣。”这 简单的答案也是巴菲特一生的真实写照。巴菲特的女儿曾经评价自己的父亲:“大家都知道我父亲是世界上最富有的人,但却不知道他也是世界上最快乐的人。”巴 菲特也曾说过,自己每天早上去上班的心情,好比是跳着踢踏舞。 热爱自己的工作和事业,是喜乐的重要源泉。这是我参加股东会第二个很强烈的感受。
参加股东会的第三个感受,是伯克希尔文化的开放和包容。并非所有的问题,都是来向两位投资大师寻求智慧的,质疑乃至反对的声音也有。几位投资者对巴菲特的儿子进入董事会产生了质疑,不 理解为什么一个与投资关联不大的人可以进入到一家投资公司的董事会。一位投资者对过去10年伯克希尔哈撒韦的业绩不满,他认为公司在过去10年是在凭借声 誉挣钱,而非投资能力。在股东投票阶段,有股东对一些议案投了反对票……这些是我参会以前所没有想到的。参会者可以畅所欲言,质疑哪怕是被投资界喻为神的 两位大师。而面对这些质疑和反对,巴菲特和芒格,自始至终都很耐心、冷静和幽默地面对。这份包容和开放的姿态,让我们得以多角度地感受到这家公司的伟大之 处,也让我们真实地感受到巴菲特和芒格的伟大品格。
过去我们读巴菲特和芒格的书,好像是和两位老人单独交流。而 聆听现场众多参会者的问题,可以帮助我们从更多角度去学习和思考。全天有幸抽到提问资格的有一百人左右,其中不乏富有深度、引发思考的好问题。这样的例子 很多。一位投资者问,“我无法向我13岁的女儿解释,什么是伯克希尔哈撒韦的商业模式?你们持续的竞争优势是什么?”另一位投资者问,“如果可以的话,你 会给50年前的你什么建议?”还有一位投资者问:“如果在南非以外的非洲国家,发现了一家优秀的公司,你会投资吗?”这样的好问题还很多。日常工作中,我们身边优秀的投资者毕竟是少数。参加伯克希尔股东会,好像一下发现,在全世界有很多优秀的和有潜力的投资者。在投资的 世界中,真是山外有山!
股东大会
公司章程能否缩减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职权?
针对这一问题,有学者认为,公司法规定股东会的职权是专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董事会不能擅自行使应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公司法允许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职权,但不能就《公司法》第37条前10项的职权作出规定,而只能就上述前10项职权以外的职权作出规定。 也有学者认为,我国《公司法》明确允许公司章程对股东会、董事会与总经理之间的决策权限予以合理划分,酌情增减。第37条和第46条在分别列举股东会和董事会职权以外,还以兜底条款形式规定了“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49条第1款在列举经理的七大职权外增加了“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该条第2款还规定:“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意味着,公司章程可以将股东会的部分决策权移交董事会,也可以将总经理的部分决策权上收董事会。根据第99条、第108条与第113条规定,上述规定既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也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实际上,《公司法》第66条已允许股东会部分法定职权授予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 笔者认为,从解释论角度而言,现行公司法基本上没有摆脱股东会中心主义的基调,尚未采行董事会中心主义的立法态度,按照这种立法取向及法律条文文义解释,《公司法》第37条前10款规定的职权属于股东会的法定职权。按照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股东会只决定基本事项。
何谓基本事项?就是《公司法》第37条规定的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从应然角度来说,就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区别对待。公开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公开发行或公开募集,股东数量众多,多数股东不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为保护公众股东的利益,公司法关于股东会职权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而闭锁型的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多数股东直接参与公司管理或间接监督经营,利害关系人较少,所以法律介入的必要性也较小,公司机关设计几乎都是公司股东的自由。并且,营利是公司的根本目标,而良好的公司治理会提升企业的业绩,会有助于国家的经济。闭锁公司按照自己的医院治理公司,有利于灵活应对市场竞争,降低治理成本,从而提高企业经营业绩。
因此,有关公开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规范应以强制性规范为原则,以任意性规范为例外;有关闭锁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规范应以随意性规范为原则,以强制性为例外。在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体现全体股东意志的前提下,公司章程可以适当缩减股东会的部分法定职权,这有利于公司治理的创新,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并且,现行《公司法》第66条已允许代行股东会职权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