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在要进行公司合并的时候,都需要开股东大会,并作出公司合并的决议,下面是公司合并由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的法律依据的介绍。
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由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的法律依据:
公司合并是剥夺当事公司独立性而将企业结合在一起的最极端的企业结合形态,涉及到公司的生存发展,对公司股东具有直接重大利益关系。因此,公司合并属股东会决议事项,公司合并应实行股东决议制度。对于这种股东决议制度美国、日本、德国、法等国的公司法几乎都做了详细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38、39、103、106条规定,公同合并,应当由公司的股东会做出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对公司合并做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也就是说,合并的股东决议制度适用资本多数决议原则,这也是国内外的通例。
我国公司法虽然规定了资本多数决议原则,但是对出席股东会的人数未做明确的规定,因此,基于对小股东利益的考虑,有必要在《公司法》中对股东大会股东最低出席比例做出明确规定,“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只有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达到股东总人数的一定比例时才能召开。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一定比例以上通过。这样,才能有效地防止少数大股东操纵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保证股东大会决议充分反映大部分股东的意志,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决议
滥用表决权股东大会决议无效
xx先生:
我是一个小股民,现在媒体披露了部分上市公司与其大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损害小股东利益的问题。细查之下,这些关联交易基本都履行了一定程序,有董事会甚至是股东大会同意交易的决议,似乎都是合法的;小股东在股东大会中人微言轻,根本无法阻止股东大会作出类似决议。请问,小股东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
回应: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定表决通过比例采取“一元制”,实行“资本多数决”,即法定表决通过比例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为基数计算,只要出席会议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通过即为生效(特别事项除外)。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散,股东众多,股东大会股东出席率较低之故。这必然会出现您提到的小股东所持股份少,单枪匹马人微言轻,难以在股东大会决议时发挥作用的情况。
法律并不限制大股东(或多数派股东)追求自身利益,但这种利益追求必须是以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为前提,否则就违反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各国公司法的通例,当股份有限公司的某一股东与该公司股东大会拟讨论决议的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时,该股东不得就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为保证股东大会决议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完全有必要建立这样的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
我国现行《公司法》对股东表决权没有限制性规定。1998年2月2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规定:“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涉及关联交易的各股东,不应当参加表决。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确实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出说明”。这是对关联交易的一种限制,但并没有完全禁止有利害关系的股东表决,而关联交易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事项的股东表决权则完全没有涉及,更没有限制。
因此,就您提出的问题,我们认为,在我国现行公司法没有股东表决权限制的情况下,如果某上市公司允许与其股东大会决议事项有特殊利害关系的大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作出股东大会决议,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时,其他股东有权以《公司法》为依据,以大股东滥用表决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