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山伯公司成立于2002年11月18日,注册资本180万元。小宋是梁山伯公司的员工同时也是梁山伯公司的股东之一,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11%。梁山伯公司的《公司章程》内容摘要如下:
第14条载明:梁山伯公司实行“股东身份必须首先是员工身份”的原则。
第16条载明:新加入的股东若三年内离开公司,其股权由公司强行回购,回购价格按上年账面每股净资产扣除约定风险金比例后的余额确定,回购款项的支付时间为年度股东大会通过利润分配方案以后90曰内。
第36条载明:股东退出分为自愿退出和强制退出,任何股东有下列行为之一出现时,必须全部转让其在公司的股权,由股东会强制取消其股东身份:
(1) 主观故意侵占或损害公司利益者;
(2) 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者;
(3) 违反公司同业禁止约定者;
梁山伯的《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签了字,小宋作为公司的股东也在公司章程上进行了签名。梁山伯的《公司章程》中未明确记载股东违反公司章程时对股东的罚款的标准及幅度。 2008年7月,小宋与梁山伯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2009年1月,梁山伯公司召开股东会,做出了对小宋股权处置和违反公司章程处理决定的股东会决议。决议载明:小宋股东身份在公司不满三年即离职,经调查发现其在任职期间以个人名义为曾与公司存有业务竞争关系的南京某公司提供私下服务,利用职务之便为与公司没有任何服务协议的南京某公司提供过相同类型的服务业务,于是梁山伯公司股东会根据梁山伯《公司章程》第14条、第16条、第36条(一)(二)(六)项之规定,作出决议如下:
(1) 由公司强行回购小宋在公司的全部股权;
(2) 对小宋处以人民币 50000元的罚款;
股东会决议经出席会议的13位股东签字。嗣后,梁山伯公司将上述股东会决议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了小宋。
案例风险识别
(1) 公司章程中能否做出由股东会对违反公司章程中条款内容的股东做出罚款的规定?
(2) 如何保障公司章程中做出的由股东会对违反公司章程中条款内容的股东做出罚款的规定合法有效?
专家案例评析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治理的纲领性文件,对完善公司治理规则,提升公司的治理能力,防范和化解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公司、股东及公司高管之间的矛盾和纠纷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因此,企业要充分利用公司章程这一有力的公司自治工具,好好的、认真的、高度的重视公司的章程制定和完善,从而推进公司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朝着现代化的方向迈进。
我国《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二十条规定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由此可见,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的载体,公司章程既赋予了股东一定的权利,同时亦使股东承担了一定的义务,是股东在公司的行为准则,股东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上述案例中,梁山伯公司的公司章程明确规定了股东会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对股东做出罚款的决议,于是梁山伯公司的股东会依据章程做出了对当事股东小宋的罚款。由于梁山伯公司所做出的对小宋的罚款决议是依据公司章程的,公司章程又是全体股东依法制定的,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体现了有限公司的人合性特征,且章程内容并不违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包括小宋在内的所有股东都应当遵守。据此,梁山伯公司的股东会享有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处以罚款的职权。
然而,上述案例的关键还不仅仅于此,梁山伯公司的《公司章程》在赋予股东会对股东处以罚款职权的同时,却没有明确规定罚款的标准、幅度,那么梁山伯公司股东会在公司章程没有明确规定对股东罚款的标准、幅度的情况下对小宋处以50000元的罚款,其法定依据不足,于是梁山伯公司的股东会作出的决议是无效的。
风险防控建议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总结上述案例中的经验教训,我们得出以下结论,供大家在制定公司章程时予以参考:
(一)公司章程可以做出由股东会对股东处以罚款的规定,该规定不违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属于全体股东同意对违反公司章程股东的制裁,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应属合法有效。
(二)公司章程在赋予股东会上述罚款职权时应注意,必须明确规定罚款的标准和幅度,否则超出被罚款者的预见范围,将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三)公司章程应当细化且明确、具体。
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法》
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操作方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上交所网站左边有个“股东大会互联网投票”的点击,找不到就用百度找找”股东大会互联网投票“,进去后注册账号,再绑定自己的股东卡号(账号),从交易软件按指示发送交易代码认证即可完成准备工作,等待5月25日股东大会召开日上网投票即可。
一、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和投票简称
上交所网络投票操作流程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交易系统为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设置专用投票代码和投票简称,上市公司同时发行A股和B股的,本所为A股和B股分别设置投票代码。
(二)投票代码:
1.上市公司A股代码前三位为“600”的,其A股投票代码为“738XXX”(XXX为其A股代码后三位)。
2.上市公司A股代码前三位为“601”的,其A股投票代码为“788XXX”(XXX为其A股代码后三位)。
3.上市公司A股代码前三位为“603”的,其A股投票代码为“752XXX”(XXX为其A股代码后三位)。
4.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其B股投票代码为“938XXX”(XXX为其B股代码后三位)。
(三)投票简称为“XX投票”,由上市公司根据其证券简称向本所申请。
二、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
上市公司股东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进行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比照本所新股申购操作,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买卖方向为买入。
(二)申报价格代表股东大会议案,如股东大会有多个待表决的议案,则1元代表议案一,2元代表议案二,依此类推。99元代表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多个需逐项表决的议案可组成议案组。此时可用含两位小数的申报价格代表该议案组下的各个议案,如2.01元代表对议案组2项下的第一个议案,2.02元代表对议案组2项下的第二个议案,依此类推。2.00元代表议案组2项下的所有议案。
(三)申报股数代表表决意见,其中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四)股东大会有多个待表决的议案的,可以按照任意次序对各议案进行表决申报,但表决申报不能撤单。对同一议案多次申报的,以第一次申报为准。
(五)对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