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漏发会议通知 缺席股东起诉撤销决议
第一次股东大会因故停开,物业公司在三天后接着召开,却未通知所有股东。正当物业公司宣布股东大会决议即将生效时,未参加会议的郑女士和庄先生将物业公司诉至法庭,提起撤销决议的诉请。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确认股东大会在召集程序上存在瑕疵,作出闵行一物业公司于2010年2月8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内容予以撤销的一审判决。
2010年2月5日,物业公司召开股东会,因部分股东对出席股东会的对象产生分歧,会议未能按期进行。2月8日,公司11名股东向物业公司提交一份“关于要求于2月8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续会的提案”,载明:2010年2月5日,业公司召开第三届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改选会议,由于个别人员干扰会场秩序,造成会议暂时中止。我们坚决反对破坏会场秩序,影响公司的正常运作的行为。为了企业能正常开展工作,企业效益、职工利益不再遭受损害,我们强烈要求公司董事会坚持正义,于2月8日继续召开会议,把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工作完成好。同日,物业公司召开股东会,由公司的17名股东出席,形成了决议,选举产生了新一届的董事会和监事会。
然而。郑女士和庄先生两名股东未接到会议通知,当然未参加2月8日的股东会。他们认为,物业公司违反章程规定,未在股东会召开前15日通知股东,且没有按照2006年的章程记载的股东范围通知股东,反而还通知了退股及没有股东资格的人员参加股东会。因此,股东会决议违法,现要求判令撤销改选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股东会决议。
物业公司辩称,召开股东会形成决议是股东之间的行为。现在郑庄两位的诉请应当驳回。由于2月5日的股东会由于部分股东的扰乱,所以在2月8日继续召开并形成了决议。决议内容获得了三分之二以上股权份额通过,合法有效。因此,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经查明,在物业公司章程中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法院认为,郑女士和庄先生的撤销之理由为通知期间瑕疵和通知对象瑕疵,是否存在呢?关于涉案股东会是否存在通知期间瑕疵问题。由于会议通知对于股东参加会议有实质性的价值,故未在法定期间内发出通知,可能会影响每一位股东出席股东会的机会,从而失去程序的公正性。2月8日的股东会,虽然物业公司辩称是2月5日股东会的延续,但并没有通知郑女士和庄先生,故存在召集程序的瑕疵。至于涉案股东会是否存在通知对象瑕疵问题,因没有股东资格但与公司有关联的人员,也可通知其列席股东会,只是其并不享有股东独有的股东会决议表决权而已。法律并没有对股东会出席对象的扩大有强行性的规范。所以相应撤销理由并不成立。
因此,无论是否排除无表决权股东作为通知的对象,只要立法上规定有权获得会议通知的人,如果对其漏发会议通知,就会产生会议召集程序的瑕疵,影响决议的效力。涉案的2月8日股东会议的会议通知程序不符合法律以及章程的规定。因此,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股东会决议
联系不上缺席,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
主要看持有股份的数量,一般通过一项决议要2/3以上股东同意才可以。(具体会议列席股东最低数量及表决通过最低数量一般在公司章程中写明)如果是小股东,缺席会议不会有任何问题,表决权被视为放弃,股东会议通过的决议必须接受。
股东大会(Shareholders Meeting)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关,它由全体股东组成,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有权选任和解除董事,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广泛的决定权。股东大会既是一种定期或临时举行的由全体股东出席的会议,又是一种非常设的由全体股东所组成的公司制企业的最高权力机关。它是股东作为企业财产的所有者,对企业行使财产管理权的组织。企业一切重大的人事任免和重大的经营决策一般都得股东会认可和批准方才有效。
凡是公开招股的股份公司,从开始营业之日算起,一般规定在最短不少于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的时期内举行一次公司全体股东大会。会议主要任务是审查公司董事在开会之前14天向公司各股东提出的法定报告。目的在于能让所有股东了解和掌握公司的全部概况以及进行重要业务是否具有牢固的基础。
上市公司关于各项议事规则、内控制度需要过股东大会吗?
上市公司关于各项议事规则、内控制度需要过股东大会。
第四条本规范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或者由公司章程规定的总经理、总经理办公会等类似的决策、治理机构,以下简称董事会)、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共同实施的、旨在合理保证实现以下基本目标的一系列控制活动:
(一)企业战略;
(二)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财务报告及管理信息的真实、可靠和完整;
(四)资产的安全完整
独资企业是否需要股东会决议吗?
一、独资企业不需要股东会决议
二、相关知识:
1、股东会决议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依职权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议。一般情况下,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时,采“资本多数决”原则,即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时,则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这体现了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和“资合”的性质。
2、外资企业法中,不要求股东会决议,仅董事会决议 (Board Resolation) 即可;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市公司须经股东大会审核批准的对外担保包括?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