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股东大会决议有异议,股东能否提起诉讼?
《公司法》第111条规定:股东大会、董事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案 例
某上市公司1998年度股东大会临近尾声时,部分股东突然发难,相继有15名股东及代理人退场,留下122名股东及其代理人代表股份占公司总股份的43.23%参加投票表决,否决了部分股东联名提交的10送8转增2的分配方案,并通过了董事会提交的10送2分配预案。会后有部分股东对表决结果发表声明,指认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获得的同意票所代表股份不合法定要求,故决议无效。该上市公司则针锋相对,认为这是少数股东借机修改分配方案,企图操纵二级市场股价。
股东大会风波继而演变成诉讼。股东奕某等人以侵害股东权益为名向法院起诉公司董事会,并请求宣告该公司199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无效并赔偿损失。随着上述诉讼撤诉或败诉,这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风波已成过去,但酿成这场风波的核心如股东大会有效表决票数如何计算之类问题,仍是市场持久的话题。
分 析
股东认为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在程序上或实体上有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之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无效之诉”、“停止侵害之诉”以及“损害赔偿之诉”。
撤销之诉,是指股东针对股东大会在召集、表决程序上有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情况下,诉请法院撤销决议的诉讼,如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未经事前通知的事项,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涉及关联交易的股东未按规定回避表决等事由。
无效之诉,是指股东针对股东大会决议内容有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情况下,诉请法院确认该决议无效的诉讼,如决议有违反“同股同权”原则、违反发起人所持股份在法定期限不得转让规定等事由。停止侵害之诉,是指股东针对股东大会决议违反规定,无论是否实际造成损害,均可诉请裁定停止实施股东大会决议。如果股东大会决议已实际造成损害股东后果,股东可一并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
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的第几届第几次是如何规定的?
股东会一般不论届,其会议决议按某某年第几次(临时)会议定。董事会应按首届成立董事会起为第一届(如果成立董事会前,实行一名执行董事,则不算一届),一般按照章程约定的三年一届,三年后可连选连任,但三年后就是第二届。期间当有公司增资扩股情况发生时,股东会及董事会人员发生变动了,应换届,将届次加一届。董事会会议的也以“××届董事会××年第几次会议”标识,第几次会议是指本年度的会议序次。
股东会决议的还款保证对债权人有效吗?
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因此,一般的《股东会决议》具有担保书的法律性质,保证合同成立,公司两股东应当依法对本案借款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