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在确认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的同时,对一些特定问题的讨论等也规定了一些特别的程序,主要包括:
(一)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一规定较通常的1/2以上表决权通过的规定,扩大了利益保护的范围。
(二)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但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三)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四)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于尚未形成会议召开方法,故应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五)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六)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七)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等。
无论公司章程有无规定,股东会会议的有关问题涉及上述方面的,都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执行。程序未作规定而章程有规定的,则可依章程规定的程序执行。
不久前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明确会议的议题为讨论公司发展方向。但我参加会议后才知道,这次会议实质上讨论的是年终税后利润的处理问题。我当即提出,由于公司预先未通知这一议题,许多小股东都未参加会议,本次会议不能决议这一问题。其他与会小股东也附和我的意见。但会议在几个大股东的操纵下,还是通过了相关决议。对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是否有效?
股东会的议事
法律解读
涉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问题。由于股份有限公司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人数相对较多,资合性质较浓,法律如不对股东大会召开程序作出较严格的规定,很可能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遇有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特定情形,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02条第3款明确规定,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从来信情况看,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在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的议题为公司发展方向,现在却改为讨论税后利润处理问题,并对这一通知中未预先列明事项作出了决议,其行为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