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FOF瓶颈制约分析
国内对冲基金发展不到10年,还存在诸多弊端,如规章比较复杂,门槛较高,宣传太少,投资无门等,主要制约因素如下:
(1)投资理念陈旧。在国外,LP—般不参与被投资基金的具体管理及项目投资,但是国内LP更愿意参与基金的决策管理,这样很容易造成LP与GP(GeneralPartner,基金管理人)之间的沟通问题。
(2)职业管理人才缺乏。国内对冲基金发展只有几年时间,目前管理人多是从共同基金转型而来的,因而职业管理人人才极度缺乏,所以国内LP需要与国际LP加强沟通,多吸引国外人才,加快国际化的节奏。
(3)缺失相关法律制度。目前我国与私募股权FOF有关的法律规范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6年1月1日实施,通常与修订前《证券法》比较时被称作新《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实施,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即现行《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年实施,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7年实施,以下简称《信托法》)。因此我国对私募股权FOF的法律制度仅有与私募基金同质的原则性规定,需要立法机关进一步完善,使得长期游离在法律之外的私募股权FOF的发展有法可依。
(4)监管难以企及。FOF在国外发展多年,资本运作相当成熟,而发达资本市场的市场监管也相当成熟,由于我国对私募的特别规定一直没有出台,监管部门对私募市场一直放任其发展,使得我国私募股权FOF市场早已成为国际投资专家们竞相争抢的香悖饽。《公司法》、《信托法》对私募股权FOF仅作了与私募基金相同的原则性规定,它们作为位阶高、调整范围广、调整对象多的法律,也不可能对私募股权FOF作更进一步的规定,而国务院对私募基金尚未出台相关规定,更难以涉及私募股权FOF这样一种特别的私募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