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投资者管制之《1933年证券法》
根据《1933年证券法》,对冲基金的基金股份是证券,由于是私募发行,所以不必登记它们的蓦股单位。因此,对冲基金不同于其他注册投资基金,在募股说明书中无需公布大最信息及作出大量承诺。但由于是私寡,只能以私下或双边方式向投资者发售基金单位,而不能通过大量的广告推销。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严禁对冲基金以任何诱导方式或广告发咨证券。对冲基金向“资格投资人”(accredited investors)募股时,人数不受限制;如果是非资格投资者,人数则限定在35名以内。
对冲基金也必须遵从一定的报告要求。如它们必须向投资者提供与其证券有关的所有重要信息,并将这些信息收录于上市备忘录。如果是注册发售,还要向非资格投资者提供同样的信息。为此,对冲基金通常不接受非资格投资者的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