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对冲基金业的监管有什么目的?
对冲基金不同于共同基金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它无需注册,没有针又宁它的专门监督机构和法规。但这并不表明对冲基金不受任何管制。对冲基金作为金融市场的参加者、作为合伙经理人以及作为市场大户的身份,都要受到不同程度的监管。只不过没有被单独监管、且被监管程度较低而已。
一国对金融市场上投资者进行监管通常出于三方面目的、或要达到三个目标:保护投资者、确保市场完整和降低系统风险。
在金融市场上,投资者可能由于缺乏经验而难以掌握各种金融交易或工具,或者由于缺乏信息而难以对各种金融工具作出正确评估,所以需要金融当局采取措施对投资者予以保护。如督促有关交易者公开信息,限制不合格的投资者参与部分交易等。
如果金融市场上的价格发现机制扭曲.市场操纵风行,则市场是不完善的。潜在的投资者难以获得有效信息,也不易人市交易。所以督促价格发现机制趋于合理有效,规范大交易商行为,加强市场的透明度,确保市场完整也是金融当局的职责。系统风险是整个经济条件变化引起的证券收益的不确定性,它无法通过多样化的资产组合进行控制,所以需要金融当局干预。确保市场完整和抑制系统风险的监管措施主要有:资本金要求、风险限定以及保证金要求等。
当然.这三个目标的监管不一定同时启动.不同的国家在不同时期也许各有侧重,有时追求单一目标,有时追求多重目标。就对冲基金而言,与对一般投资者的监管有所不同。因为所谓的“对冲基金”并不是美国金融当局的合法定义,它是一种典型的不受法律约束的有限合伙公司。对冲基金只向机构投资者、公司和富裕个人寡资,所以不应受保护投资者管制的约束。显然,对冲基金及其经理人不同于一般的投资公司,通常无需注册,所以也无需公布业绩或交易状况。但是它们必须遵从针对大交易商(large traders)或商业合伙(commodity pools)的报告要求。
而且,美英的金融监管者普退认为,对冲基金并没有对加剧系统风险造成任何实质威胁,目前的监管措施已经对系统风险进行了有效控制。所以,专门的对冲基金管制是没有必要的。当然,他们也意识到了市场上有关对冲基金的信息不对称性,并认识到出于非管制状态的场外市场上的风险虽然不大,但很难盆化,不排除它们不断积累而至扩大成系统风险的可能。所以,针对新型金融工具不断涌现、现有金融工具不断革新的市场,推出相配套的监管体系还是有必要的。\
目前.各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中还没有专门针对对冲基金的法律和措施。但在对商品交易、证券交易尤其是对投资公司的监管中,不乏对对冲基金施加约束的内容。有时。对冲基金和投资公司一样必须遵从某些监管;而有时,则不同于投资公司,可以游离于某些管制之外。这和对冲基金的性质是相对应的。所以从各国的金融监管立法中,还是可以找出对对冲基金的监管内容的,只是比较零星、散乱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