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的对冲基金案件中,经常提出的诉讼包括联邦证券欺诈、普通法欺诈、违反受托责任、专业舞弊、疏忽和疏忽失实陈述、协助和教唆普通法欺诈、协助和教唆违反受托责任。
联邦证券欺诈:由于对冲基金的份额是证券,故可以称为证券欺诈诉讼。然而,投资被维持或不被赎回的主张通常只能根据美国的州法律来判定。这是因为联邦证券索赔要求在购买或出售证券时犯有欺诈行为。这一细则由《1934年证券交易法》(简称《交易法》)在第10部分中加以规定,该法案赋予了针对证券买卖欺诈行为采取行动的私人权利,索赔权通常在《交易法》第20A条中加以说明,该细则规定,实施证券欺诈的控制实体对其所控制的一方所犯的欺诈行为负责。《交易法》的第9部分(证券价格操纵)末第18部分(在提交给SEC的材料中进行误导性陈述)赋予了私索赔权。
证券欺诈和所有欺诈一样,要求原告证明被告的故意性。故意性意味着原告必须表明被告故意或肆无忌惮地歪曲事实,导致原告采取了令自身利益损失的行为。
在涉及美国联邦法院的所有欺诈案件中,包括证券欺诈,原告必须就所做出的确切失实陈述提出具体指控,并且证明被告人在做出报告时明确知道报告的虚假性。当基金经理做出失败的预测,投资者不能通过一个没有证据的指控就说基金经理已知预测是错误的,从而提出欺诈诉讼。
除了指出故意性之外,原告还必须声称他信任了该报告。在证券欺诈和某些相关诉讼的环境下,这通常以要求原告显示交易因果关系为特点,意味着原告必须表明被告的虚报导致其完成了产生损失的交易。原告必须显示损失的因果关系,这需要证明投资者的损失是被告的不良行为导致的可预见后果。
欺诈索赔(根据美国的联邦和州法律)通常针对基金经理及其在诉讼起始时,对细节及特殊性的要求与包括合同违约在内的常见诉讼形成对比。在常见诉讼中,原告可以在不承担过早驳回风险的情况下.基于更多的结论性指控采取措施。
主经纪人提出,也针对直接向投资者提供失实陈述的服务供应商提出。
普通法欺诈:普通法欺诈是一项美国的州法律诉讼,投资者可能在与联邦证券欺诈相同的情况下提起诉讼。联邦证券欺诈和普通法欺诈有三点不同。
第一,没有购买或销售要求,所以投资者可以基于他们被欺诈而持有头寸提出诉讼。然而,欺诈性维护诉讼证明损失可能是复杂而困难的。
第二,由于普通欺诈是州法律的产物,原告需要了解适用的州法律。此外,每个州都有自己的时效案例。
第三,在某些情况下,依据“市场”被欺诈的理论,我们可以推定联邦索赔的可靠性。没有类似的州法律概念。
违反受托责任:在某些情况下,基金经理和服务提供者对投资者负有受托责任。这些责任的性质和范围因被告而异。如果投资者可以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特殊的信任和保密关系,并且被告知道原告依赖被告提供的信息,可以提出受托责任索赔。根据情况,由于这些实体与投资者的直接联系,可以向基金经理、审计师和行政管理人员提出受托责任索赔。主经纪人不是违反受托责任索赔的理想目标,因为作为日常活动的一部分,他们与投资者没有联系。
因为违反受托责任的索赔是以美国的州法律为前提的,所以与任何州法律要求一样,各个州的法律可能有细微差别。潜在的诉讼当事人不能假设他们的诉讼在每个州都能被同等对待。
专业舞弊:在投资者行为的背景下,专业舞弊的起诉只有针对审计师时才可能有效。美国的州法律没有行政管理员和主经纪人的专业标准。虽然律师是专业舞弊诉讼的潜在目标,但投资者通常不会针对其提出诉讼。然而,来自律师对基金的不良建议或不称职的工作可能会导致接收入提起诉讼。
疏忽和疏忽的失实陈述:疏忽和疏忽的失实陈述是美国的州法律诉讼。在疏忽的误导性陈述的情况下,这是对所有向原告做出虚假陈述的实体的诉讼,因为原告因此而受到了损害。疏忽的不实描述是非蓄意的欺诈,被告人不必知道其描述是虚假的,但要对疏忽的失实陈述负责。
然而,被告并不自动对其无意的虚假陈述的所有负面后果承担责任。只有被告有预先责任造成原告损失,才能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此外,虚假陈述对原告造成的损害必须是可以预见的。
在对冲基金案件中,疏忽的失实陈述诉讼有相类似的核心问题。在针对审计师的诉讼中,问题通常是审计师是否由于疏忽而对有重大错报的财务报表发表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意见。在针对行政管理员的诉讼中,问题是行政管理员是否在发送给投资者的报表中错误计算了基金的净资产值。在对基金经理的诉讼中,问题往往涉及对投资者关于业绩和其他重大事实的虚假陈述。
基金经理、审计师和行政管理员基于他们与投资者的直接互动性而成为疏忽失实诉讼的主要目标。除了疏忽失实诉讼之外,原告还经常提出诉讼。疏忽和严重疏忽之间的一个主要区别是不当行为的严重性。疏忽是指偏离了理性人处于被告的情况下所做出的正常行为范围,重大疏忽则是严重偏差。这种区别通常出现在对冲基金诉讼中,因为投资者经常在合同中同意赔偿并使基金经理或服务提供商对疏忽免责。合同安排在美国的州法律下通常是可以执行的,这能使基金经理、行政管理员和审计师免于疏忽诉讼。然而,对于由严重疏忽行为和故意的、不计后果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此类规定一般无法执行。无论如何,由于疏忽和合同属于美国的州法律的问题,与类似行为有关的疏忽和重大过失诉讼的可行性会因司法管辖区的不同而异。
协助和教唆普通法欺诈:如果被告故意协助他人的欺诈,即使协助和教唆者没有与投资者的直接合同,仍要对损害的原告负责。如果不是协助和教唆责任,主经纪人很可能会免受对冲基金投资者的诉讼。为了对协助和教唆欺诈进行诉讼,原告必须建立在欺诈的基础上,然后表明被告了解欺诈行为并提供了大量协助。这并不需要原告与被告人有互动,甚至都不需要原告事先知道被告人。
协助和教唆诉讼是原告武器中的重要一项,因为主要违法者可能由于破产保护或引导禁令而无力偿债或无法偿债。即使基础的欺诈是协助和教唆欺诈诉讼的先决条件,但原告没有,或要一定对基础的欺诈进行诉讼。这意味着原告可以起诉协助进行欺诈的服务供应商,但不起诉经理。不过即使原告不起诉基金经理,也必须指控并证明基金经理有基础的欺诈行为。
与欺诈索赔一样,协助和教唆欺诈的诉讼中的指控必须详细、具体。
协助和教唆违反受托责任:与欺诈一样,如果被告人协助和教唆他人违反受托责任,他将对原告承担责任。对协助和教唆违反受托责任提出索赔的要求类似于违反受托责任。原告必须证明受托责任的存在以及被告违反了该义务。然后,原告必须确定被告知道受托责任,并大大协助了第三方违反该义务。
即使原告可以宣称上述诉讼要求中的一个,仍存在额外的障碍,作为定义诉以要求的实休法的附带条件,可以限制或禁止原告的诉讼。这些障碍分为5个类别:(1)美国联邦法律下的优先权(2)主要违法者问题(即索赔是针对直接欺诈还是协助和教唆)(3)追诉时效 (4)合同赔偿免责说明 (5)加强证据标准。
优先权根据美国联邦法律,与对冲基金诉讼有关的优先权问题来自1998年《证券诉讼协会标准法案》(简称SLUSA)颁布SLUSA的目的是强制证券持有人和大集团根据美国的证券法提起诉讼。其他原因还包括,为了阻止共同诉讼律师和大量原告在美国的州法院提起欺诈诉讼,来规避1995年颁布的《私人保密诉讼改革注案<简称PSLRA>》;并要求欺诈性维护索赔(或“持有人”索赔)而这是联邦法律禁止的。根据SLUSA的规定,任何由超过50个当事人组成的团体;或集体提出与“保值债券”相关的损害赔偿诉讼都只能根据联邦法律提起。
SLUSA有两个问题。首先它是一种程序法,它并未完全优先于美国法律的索赔,只有当他们被认定为一类或一大群原告时才会优先。其次的问题是,索赔必须被及保值债券。法案所定义的“保值债券”,意味着任何交易所交易的债券。因为对冲基金通常不会在,任何交易所上市,从而能够规避SLUSA的监管。然而,一些法院更广泛地海义了“与保值债券有关的”情况,从而可以运用处理某些大型对冲主金和投资管理公司的欺诈案件。主要违法者问题: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律,对于协助和教唆者有私人诉权。这点最近在美国最高法院处理除了这些,还可能有管辖权障碍。在后面将会进行讨论。
颁布SLUSA的目的是减少在美国联邦法院提交的无意义证券索赔的数量。除其他事项外,SLUSA提高了对证券欺诈索赔的诗讼要求,并且一旦被告提出动议驳回索赔,就会自动停止公开证据。
2008年的斯通里奇投资合伙人企业诉科学亚特兰大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中被证实。美国最高法院最近决定在另一个案件中定义“主要违法者”,他不同于协助者或唆使者,可以根据联邦法律被起诉。在杰纳斯资本集团诉第一衍生品交易公司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推翻了美国第四巡回上诉法院的关于投资顾问服务方“帮助”或“参与”发行商舞弊而承担欺诈的主要责任认定。在这一过程中,美国最高法院进一步限制了联邦法律下的私人诉讼。
美国最高法院指出,对于共同基金投资顾问在基金《招展说明书》中的错误陈述是没有私人权利提起诉讼的。法院这样认为是因为基金和投资顾问都是合法的独立实体,投资顾问不是主要的违法者,因为其沟通的基金发行商本身存在欺诈行为。这一判决意味着原告必须注意被告公司是否做出具有欺诈意图的虚假陈述,法例宣称法院不能随意认定一个基金经理的声明属性,即使该基金是在基金经理的控制下。然而,法院指出,《证券交易法》的第20A条提供了对相关管理人员的私人诉讼,所以投资经理不会完全免责。确实,在一个注脚中,大法官克拉伦斯·托马斯建议原告根据第20A法例请求诉讼,其诉讼请求可能得以主张。
追诉时效;根据美国州和联邦法律规定,原告诉讼请求的开始时间有限制,有可能短到1年,也有可能长至6年,具体取决于所在州以及诉讼性质。针对欺诈诉讼的另一个时间限制,是根据原告发现欺诈的日期而非欺诈发生的日期。一旦他们了解到他们被欺诈或成为其他侵权行为的受害者,原告就必须注意这些时效限制和研究相关规定。
合同赔偿和免责说明:提供备忘录,有限合伙协议,和可能包含广泛的豁免赔偿和免责说明的订阅协议。这些协议可以规避某些诉讼赔偿。根据美国联邦和州法律,豁免、赔偿和免责说明如果违反公共政策,或存在鲁莽、故意的行为;或在一些州属于重大过失,则无法执行。然而,发行备忘录和订阅协议中可能含外国应律选择条款,目前尚不清楚特定的美国法院将如何处理一个旨在确认重大过失条款是有效可执行的法律合同,因为任何法院都不太可能会执行一个在未来任何情况下免除欺诈的合同。
此外,协议还包括可能向基金服务供应商提起诉讼的诉讼费用的赔偿规定。如果服务供应商得到客户基金的赔偿,原告投资者可能最终需要支付双方的律师费。
加强证据标准:大多数的民事诉讼必须要用“优势证据”来证明,这意味着原告必须说服法庭或陪审团相信他们所说的事件的版本是“更有可能的”。然而,对于某些特定的诉讼标准更高,要求原告拿出“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来支持他们的主张。这些标准依据管辖权的不同而不同,但对大多数常见的上述诉讼索赔(除明显过失以外),“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支持可能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