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0年投资顾问法(the Investment Advisors Act of 1940)创造了管理机制来监督和检查货币管理人。该法包含了若干规定,诸如交易记录、报告、广告、注册、经营管理,及禁止某些交易种类。
交易记录规定控制对委托人证券的保管。投资基金经理人必须将委托人的证券(与其自有证券)分开以便在由于前者的原因所导致的违约事件中,前者的贷款人在法律上没有对委托人证券的要求权。
交易记录规定同样确立了遵守规程。这是一系列内部遵守规程,是用来确保基金经理人及其雇员能按证券法规行事,而不论是作为管理人的一名雇员去操作还是以其自己的账户进行交易。
该法要求投资基金经理人向投资者进行报告。该法及强化该法效力的证券交易委员会定义了详尽的报告规定,包括向投资者报告的内容及其频度。
基金经理人同样必须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汇报。除投资业绩外,还需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供书面报告以说明其全体雇员、投资程序,及运营的详细情况。证券交易委员会区别不同的行业制订详细的业绩报告规定。该机构明确表示独立运行的投资管理与研究协会(AIMR)的标准可以作为衡量业绩的最低可接受标准。
投资顾问法规定了一系列禁止性交易。一名基金经理人不能优先执行某个投资者的指令。优先执行意指以个人账户或其他委托人账户买入或卖出证券,而该笔买或卖发生在另一项已存在的指令之前。
相反,基金经理人需要制定一套交易程序以使交易顺序公平合理。该法还规定了对“软”美元交易的限制。这些安排允许经纪人购买或支付被投资管理人所使用的产品或服务,以及从投资管理人的委托人那里收取佣金以获得补偿。上述交易限于那些能使投资委托人直接受益的产品和服务。因为这些安排将一些投资管理费用(在明确的费用之外的)转嫁给了委托人,所以这些安排的内容必须披露给委托人。
根据投资顾问法的规定,注册投资顾问必须提呈注册信息表。由证券交易委员会网站所提供的现行表格有80多页(包括指南部分),其中大部分信息是很重要的。近来通过网络在线呈报,使得呈报程序得以简化。
投资顾问注册信息表要求投资顾问详尽描述他们的咨询服务、披露全部费用、介绍他们的委托人、描述投资的类型及采用的战略,并且还必须包括一份经审计的平衡表。
证券交易委员会将审计每位注册经理人。该审计审查交易记录、守纪情况和其他内容。
投资顾问法在第203款b第3条中列出了豁免条款。当经理人的委托客户少于15人时可免于注册。典型的对冲基金可被算作一个基金经理人的一个委托人,于是绝大多数基金经理人不必按投资顾问法的要求注册。
为得到免于注册的好处,基金经理人不能像投资管理人那样做广告。到底哪些行为包含了广告内容并没有明确界定。不过有些人认为仅仅向对冲基金数据库提供数据就包含了广告内容,因为这些信息确实可以被潜在的投资者有效利用。
一封由证券交易委员会发给一个数据提供者的非正式信函中暗示委员会倾向于不限制这种信息披露。很多人认为由一个管理公司或它的一个机构向客户打电话,尽管该电话不以拉取客户为目的,它也确有做广告的意图。基金经理人可自由地回答委托人的询问,提供打印的市场情况材料和赠送促销礼品。该法制定了提交报告和记录交易的规定,并且要求由一名注册会计师每年对证券交易情况做不定期审计。
尽管免于注册,一个对冲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仍被视为委托人证券的保管人和实际占有者。即使证券是由一个第三方监管人保管,普通合伙人仍然对证券资产的安全负有责任。因此,基金经理人必须将基金的交易分割开来,维持充分的交易记录,并有核实情况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