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国家对对冲基金的的监管措施有哪些?
英国的基金业以单位信托基金为主。英国对证券基金业的管理以自律为主,强调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由各行业公会制定行业行为准则。基金立法有1939年的(防止诈骗法)、1944年的(投资业务管理法)、1973年的(公平交易法)等。X11 '年的(金融服务法)首次对法定英国单位信托基金、经认可的境外集合投资基金和非管制基金进行了区分。前一类基金的发售完全自由,但要受到信息披露限制、投资限制、基金股份定价限制、信托管理及其结构限制等管理;后一类的非管制基金囊括了对冲基金,它们无须遵从以上限制,但不能公开发售基金股份。
《金融服务法》规定,企业及专业投资者、资深投资者、老客户、现行投资人和其他例外个人作为例外,可以成为对冲基金的发售对象。成为资深投资者必须经过严格的考核,条件是一定时期内能够游刃有余地从事某一类交易,在这一段时期内,该投资者必须认清相关风险、掌握保护投资者的内涵、且被企业视作资深投资者。只有当投资者对每一类交易都是资深投资者时,才可适用例外条款。老客户是指即使企业破产清算,也不抽身逃走的客户。现行投资人指已经是基金投资人的个人。
非管制基金或对冲基金发售基金证券必须遵从1995年的《证券公募管理条例》、“伦教股票交易所上市规则”以及交易地的交易所的人市规则。广告事宜则要遵从《金融服务法》。对冲基金在经认可的投资交易所市场上的交易需符合该交易所规章和透明度要求。如果某对冲基金是交易所会员,在服从一般交易规则的同时,还要遵从自律组织对投资业务领域的管理。但考虑到资本金要求,对冲基金很少成为交易所会员,大多通过其它交易所会员从事交易。
英国一般不将货币或商品现货交易视作投资业务,但对冲基金的利率工具交易属于投资业务,所以对冲基金须经《金融服务法》认可或豁免,才可从事商品和货币的期货、期权等交易,并须遵从业务管理、资本金管理和储备要求等。如果对冲基金是商品和货币期货、期权等交易的直接用户或最终用户,那又另当别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