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经理人需要怎么做监管?
除以上管制要求外,合伙经理人还需在总部保留详细的交易记录备CFIC和司法部检查。记录包括该经理人为所有下属合伙公司、为其主要负贵人账户、以及为本机构做的所有交易。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监管或双重监管,由家庭成员或非正式俱乐部经营的小型有限合伙公司通常可以不遵从披露、报告和保持记录要求。对于只有管理费收人、仅经营一家合伙、没有其他的注册要求、与任何须在CFPC注册的个人无关、以及没有为合伙做广告的合伙经理人甚至可免予注册。此外,不超过15名投资人、总资本摊缴不高于20万美元的合伙经理公司也可申请免于以上监管要求。
大多数从事期货交易的对冲基金须在CFPC注册,如果交易种类和数t有限,也可以不遵从披露、报告和保持记录要求。如果合伙经理公司主要从事证券交易、投资商品期货和期权不超过资产的10%、而且已受((1933年证券法)管制,披露等管制要求则相对宽松。对面向资深投资(sophisticatedinvestors)的合伙经理公司也是如此。资深投资人指的是合格参与者(qualified eligible participants),包括注册商品和证券交易专家、(1933年证券法》定义的资格投资人(投资200万美元于证券和衍生工具)、以及所有者和投资人都是资深投资人的商业企业。
在美国期货市场上发起或由美国合伙经理人管理的离岸基金须在CFPC注册,并接受其管理。在一定条件下,在美注册的合伙经理人也可独立于披露等管制之外。首先,合伙经理公司必须在美国境外发起和运营;其次,投资人为非美国居民;第三,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葬集的资本非美国资金;第四,不在美国上市。但是离岸基金必须遵从反欺诈、提交特定报告和大交易商报告等要求。确保市场完整管制
尽管在某些场合下,对冲基金可以不遵从《证券法》的注册和披露要求,但在遵从确保市场完整的法律方面则毫无妥协可言。出于确保市场完整目的的管制是通过增加市场透明度、限制单个参与者在某一个市场上的交易头寸,使操纵市场的可能性降至最低。这类管制也有助于抑制市场需求滋出,进而有助于降低系统风险。
在美国由财政部对外汇市场上的大户进行监管。投资者在外汇市场上如果对5种主要货币(加拿大元、德国马克、日元、瑞士法郎和英镑)都进行交易,需向财政部的财务代理一一联邦储备银行报告。报告内容既包括现汇交易,又包括远期外汇、外汇期货、外汇期权以及交叉利率掉期的本金交换等衍生工具交易。此项管制的对象有:美国银行机构、外国银行机构分支行、国内公司和非盈利性机构、外国非银行机构分支行、证券商、共同基金以及对冲基金。美国机构必须为国内及外国分支机构提供合并报表,在美国的外国分支机构须提供单独或美国合并报表。
外汇市场上的大户指按前一年任一季度末的汇率计算、外汇交易和约金额超过500亿美元的人,他们必须提交每周和月度报告。交易和约金额超过10亿美元者须提交季度报告。非银行机构如准备提交月度报告和每周报告,可免交季度报告。财政部的每月公报只公布外汇交易总额,不公布单个市场参与者的交易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