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各个州通过立法来监管投资活动和投资公司,这些法规被称为蓝天法(Blue Sky Laws),联邦制定了强有力的法律来代替各州的七拼八凑的法规。各州法规已经历了重大的修改并且各州间法规出现了值得关注的趋同现象。
特别是有关对冲基金的法规,绝大多数州都承认在1933年法案和1940法案中所规定的注册豁免权。另外,绝大多数州都规定,如果一个投资基金中只有6个或更少的投资者来自该州,则并不要求这家投资公司在该州注册。
对冲基金需要按基金中每个投资者所在州的规定提交表格(Form U-2 Uniform Consent to Service of Process),这份表格是遵守各州有关注册和证券交易的法规的承诺书。另外,当对冲基金在某个州有经营活动时,基金经理人也承认该州权力机构的司法管辖权。
有53个地区接受了同样的U-2表格。这些地区包括绝大多数州、哥伦比亚地区,及一些美国的保护领地。
基金经理人应该向投资者风险披露吗?
有些监管机构要求基金经理人向潜在的投资者提供详细的风险披露。
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全美期货协会(NFA)、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the 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 FASB)、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the Association of In-dependent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AICPA)及投资管理与研究协会(AIMR)都有关于风险披露文件的内容的规定。
财务会计标准委员会被认为是最具权威的制定标准的组织。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指南的主要内容是提供符合法律文件形式的会计文件和会计内容。投资管理与研究协会的规定主要与包含在风险披露文件中的业绩信息有关。
对很多组织机构来说,多个账户的业绩必须通过合并来计算出有代表性的业绩。操作指南以书面形式提供了如何把多个个人账户上的业绩合并以形成一个基准。
投资管理与研究协会要求基金经理人披露费用的种类和数额,而不论其业绩报告是否已剔除了费用。这要求基金经理人披露杠杆和衍生产品的运用情况。它同时还要求基金经理人披露在运营期内或自营业以来的有关基金全体员工的任何重大变动的信息。
除了特别的披露要求外,一般的法律准则要求基金提供重大风险披露,特别是法律规定的风险披露文书的内容必须遵守反欺诈条款。
要求广泛的风险披露制度还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公众诉讼造成的损害。即使法律的要求可能放松,上述组织对风险披露的大量要求还是应被包括在风险披露文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