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国际形势下,金融强大与国家安全密切相关。我国在和平崛起、迈向金融强国的进程中,要高度重视金融安全问题,而跨境支付清算、资产托管与信用评级体系的建设需要得到特别关注。
构建有效运转辐射全球的投资交易与支付清算体系
有效运转、辐射全球的投资交易与支付清算体系,是金融现代化、国际化的“主动脉”。虽然在跨境人民币支付清算等方面我国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是目前我国在跨境人民币支付清算、跨境银行卡支付清算、境外投资交易与信息服务等领域明显落后,缺乏有力主导权。我国缺乏跨境人民币支付清算的核心系统且对SWIFT组织依赖性过强。
当前的跨境人民币业务主要以清算行模式和代理行模式通过CNAPS系统来实施,但该系统本身是国内人民币清算系统,存在处理能力不足和时间差异问题,服务能力与我国国际贸易和中资企业“走出去”的需求不相匹配。我国拟议中的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至今尚未建成,即使建成,这个系统还要依赖SWIFT组织进行跨境报文传递,金融信息通讯环节严重受制于人。
跨境银行卡消费清算由VISA和MASTER主导。目前,Visa和Master是全球客户最多、发卡量最大、影响面最广的两家国际银行卡组织,且均为美国公司。2012年8月31日,Visa更是在世贸组织的支持下获取了中国境内人民币支付卡发行权,进一步增强了其对我国市场的渗透力。
中国银联是我国唯一的银行卡清算组织。经过多年的发展,在国内市场取得了骄人的成绩,在国际市场也开始崭露头角。但与国际卡组织强大的网络优势及成熟的数据分析能力相比,银联的国际竞争力尚有很大差距。特别是由于境外网络建设滞后,银联卡基本依靠国外商业机构网络系统跨境清算或通过发行带有Visa和Master标识的银行卡来实现消费清算。
构筑资产托管与信用评级体系
资产托管业务不仅会涉及到投资额度、品种等商业机密,更重要的是涉及到资产监管和安全、资金的支付和管理等问题,非常值得关注。
目前,全球托管市场主要被美资银行所占据,市场集中度较高,仅纽约梅隆银行一家在2013年1季度的资产托管规模就达到26.3万亿美元。我国资产托管业务虽有一定发展,但同期国内银行业资产托管总规模仅约5万亿美元,且境外托管业务尚处于起步阶段,差距十分明显。长期以来,我国境外金融资产主要被外资银行托管。这种状况使得我国大量对外投资信息被外资银行控制,不利于国家金融信息安全。
信用评级是金融体系中特殊的中介服务,影响一个国家的资产价格与金融市场稳定,乃至影响国家安全。穆迪、标准普尔和惠誉三大信用评级机构,在国际金融服务体系中长期占据垄断地位,拥有绝对话语权,但其评级模型被严格保密,其评级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存疑。
我国信用评级机构发展起步较晚,目前规模较大的全国性评级机构只有大公、中诚信、联合、上海新世纪等。而且美国三大信用评级机构通过股权收购、战略合作等方式逐步渗透甚至控制了部分评级机构。相反,美国国内市场对国外信用评级机构准入却非常苛刻。
巩固金融安全保障需要综合施策
构建跨境支付清算、全球资产托管和信用评级体系,巩固金融安全保障,需要综合施策。
首先要加强顶层设计,实现金融发展与金融安全并重。在实现金融强国的道路上,不能片面追求速度和规模,应兼顾金融发展和金融安全,重视和加强顶层设计,有目标、有规划、有阶段地强补金融“软肋”,构筑安全之基。
其次要注重资源统筹、实现政府主导与银行参与并建。政府在跨境支付清算、全球资产托管和信用评级建设中要起主导作用,但同时要注重依托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现有发展基础。经过长期努力,中行、工行等金融机构的国际化网络已渐形成,初步建成本行的全球跨境资金清算运营体系,开始承载银行间跨境交易和全球资产托管等业务。依靠这些基础,可考虑多路并举。在人民银行主导筹建的CIPS系统建成之前,可同时鼓励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发展自有体系,并在此基础上由人民银行协调通过股权或会员结构设计、标准制定、系统联网等方式来统筹形成几条跨境支付清算、银行卡交易以及全球资产托管的运营路径,并最终纳入政府主导的统一管理体系。同时也可利用这些基础,自主研发中文支付报文信息系统,逐步降低对SWIFT组织的依赖,甚至在条件成熟时,培育可与其抗衡的组织和标准。
再次,大力支持国产金融服务,实现技术引进与国产优先并用。要引导企业和个人优先使用国产金融服务,甚至在某些战略性领域,政府可以强制性规定使用国产金融服务。尽管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国产金融业务在某些领域的服务水平确实存在差距,但越是如此,越应加以扶持,以使其能尽快赶上。比如,可规定我国境外投资的托管,应该优先使用中资银行全球托管服务或其提供的境内外主次托管服务;再如,中资企业海外发债,可至少要求国际评级机构和国内评级机构同时开展评级等。
最后,集中优势力量,实现普遍提升与重点扶持并行。我们需要在普遍提升金融竞争力的基础上,重点扶持一批有全球影响力的中资机构。比如,应严格控制国内信用评级机构外资股权比例,明确限制外资机构业务范围,并加强对民族信用评级机构的支持力度,甚至可考虑更广泛地联合发展中国家共建可与美国三大评级机构相抗衡的全球性信用评级机构。
数字货币因其去中心化、匿名性等特点,被迅速运用到银行、证券、跨境支付等各个金融领域。但是上述特点也为数字货币的监管带来困难,于是法定数字货币被多国央行提上日程。
法定数字货币在跨境支付领域具有极大潜力,其点对点的传输模式能够有效改善当前跨境支付耗时长、费用高的问题。而且基于法定数字货币建设跨境支付网络,将推动当前从完全由发达国家掌控的高度中心化的全球跨境支付体系,转变为更多发展中国家都能平等、自由参与的适度中心化的体系。
当前全球跨境支付体系存在的问题
当前全球跨境支付体系以SWIFT(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和CHIPS(纽约清算所银行同业支付系统)为核心系统,均由传统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主导建立,发展中国家难有话语权。SWIFT是跨境金融信息传输服务的全球领导者和标准制定者,构建了涵盖200多个国家(地区)的金融通讯网络,接入金融机构超过11000家。然而作为一个全球性组织,SWIFT董事会的25名独立董事中仅有4人来自新兴经济体,其执行委员会的成员更是清一色来自欧美国家。CHIPS则是全球最大的私人部门美元资金传输系统,所有私人部门美元跨境交易结算和清算的中枢神经。该机构由纽约清算所协会建立和经营,自然在美国的控制之下。
由发达国家主导的跨境支付体系效率低下,难以保障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权益。由于几乎不存在竞争,现有的服务提供商很难有动力持续提升技术和服务水平,接入这些系统的金融机构也乐于坐享其成、索要高价。当前,跨境支付服务不透明、价格高、耗时长的问题已经广受全球使用者的诟病,也引起一些国际组织的关注。2009年,在G8的推动下,世界银行建立了“全球汇款工作组”,以推动国际汇款市场提升效率和降低成本。从2010年开始,降低国际汇款费用也成为G20关注的议题,其还发起了“汇款发展行动”。更为重要的是,当前这种高度中心化的跨境支付体系大大限制了发展中国家的金融主权。由于一旦被排除在跨境支付体系之外,一国将难以开展跨境经济活动,因此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常常将此作为金融制裁手段。
数字货币为跨境支付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1、数字货币为重塑全球跨境支付体系带来机遇
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货币近年来在跨境支付活动中开始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使全球跨境支付体系的重组成为可能。基于数字货币的跨境支付网络呈现“轮毂—轮轴”(hub-and-spoke)的模式。用户可以在国内通过销售终端、在线接口等方式(即轮轴),将本国的法定货币兑换为数字货币并储存在数字钱包中,然后通过数字货币的安全网络(即轮毂)跨境传输到海外收款人的数字钱包并以相同方式兑换为当地的法定货币。由于数字货币通常是基于分布式账本技术的代币,该技术能够确保交易具有可追溯性且不易被篡改。更为重要的是,其所支持的去中心化的交易模式使跨境支付效率得到极大提升,可从传统的3~5天缩短到1天之内;同时交易费用也大幅下降,从传统系统的7.21%(世界银行的数据)降至1%以下。
2、数字货币为国际跨境支付活动的监管带来挑战
不过,游离于传统货币体系之外的数字货币也给跨境支付活动的监管带来挑战,特别是在反洗钱/反恐融资、消费者保护、税收和资本管制等方面。
首先,采用加密技术的数字货币具有匿名性特征,难以追踪交易者身份,因此便于隐瞒和掩饰资金的非法来源或受制裁的目的地,从而为洗钱、恐怖主义融资等违法的跨境资金活动创造了便利。
其次,作为近年才涌现的新型金融业务,许多相关的中介机构和服务提供商尚未被纳入监管网络,黑客攻击和诈骗活动时有发生,加上交易通常具有不可逆性,导致消费者的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再次,采取加密技术、点对点交易模式且跨境转移极为便利的数字货币,还成为逃税、漏税活动的重要通道。
最后,由于数字货币的跨境流通总是绕过传统的跨境支付体系,因而给外汇管制和资本流动管理带来了困难。
上述挑战很大程度上源于私人部门数字货币的去中心化特征,导致监管对象难以清晰界定。然而一旦数字货币由央行发行并统一监管,上述许多问题将便于解决。由此可见,法定数字货币会是重建全球跨境支付体系的更优选择。
法定数字货币重塑全球跨境支付体系的路径
笔者认为,基于法定数字货币重建跨境支付体系可以通过三种路径。
第一种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主导,所有成员国参与。
IMF可以为特别提款权(SDR)加上数字货币的功能,并建立基于数字SDR的跨境支付体系。SDR是IMF于1969年创建的一种国际储备资产,但是长期以来国际认可度有限。如果将SDR设计成数字货币,其将进一步获得交易媒介的职能,从而发挥更广泛的作用。在这一体系下,所有IMF成员国都将被包含在基于数字SDR的多边网络中:一国在跨境支付时先将本币兑换为SDR,通过数字SDR跨境传输后再兑换为外币。
这一路径具有完备性和高效性的优点。一方面,由于IMF是一个由189个成员国组成的多边国际金融组织,而SDR的价值又由5种货币决定,该路径提供了一种令最多国家信服的方案;另一方面,IMF也可以选择在其平台上直接为成员国搭建从一国货币到另一国货币的跨境支付通道,不过这种方式将形成包含数以万计货币对的庞大网络,因此以SDR为媒介显然更为便捷和高效。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即便上述网络可建成由IMF和各国央行共同参与的联盟链,IMF仍将在体系中占据核心地位。而且,该路径下不存在其他基于法定数字货币的系统与IMF主导系统相竞争,跨境支付服务使用者的选择仍然单一。因此,虽然该新体系较当前高度依赖美元的跨境支付体系已是重大进步,但是仍具有比较明显的“中心化”特征。
第二种是由个别国家主导,其他国家自愿参与的路径。
一些具有金融实力的国家可基于自己的法定数字货币构建跨境支付体系,而其他国家可以根据自身的成本和收益来决定是否加入这些体系。该路径尤其适合构建区域性的跨境支付系统。例如,国家A和国家B分别是亚洲和欧洲具备雄厚经济实力和广泛金融联系的国家,它们愿意出资构建基于本国数字货币的跨境支付联盟体系,并邀请区域内外的其他国家参与。对于经济联系主要集中在亚洲的国家就可以选择加入由A主导的联盟链,而存在大量欧洲业务的亚洲国家则可以同时选择加入由A和B主导的体系。
由此可见,这一路径具有公平性和竞争性的优点。一方面,所有国家都有机会建立基于自身数字货币的跨境支付体系,也都有自由选择加入更多不同的跨境支付网络;另一方面,更多国家参与到构建跨境支付体系的竞争当中,也有助于推动跨境支付领域的技术和服务持续提升。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该路径下形成了一种更贴近“分布式”的跨境支付网络。
第三种是上述两种体系共存的路径。在此路径下,IMF主导的体系和个别国家主导的体系交互存在,以满足全球、区域和双边等不同层次的跨境支付需求。
由此,全球国家可以被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仅加入IMF主导体系的国家。这些国家可能经济规模小,对外经济联系少,因此没有必要参与由其他国家主导的跨境支付体系。不过,只要是IMF成员国,无论其在全球经济中多么微不足道,都可以通过数字SDR同全球任何国家开展跨境资金往来,而不会被排除在跨境支付体系之外。
第二类国家既在IMF构建的跨境支付体系中,又加入了一个或多个由其他国家主导的体系。这类国家可能对外经济联系比较广泛,参与多个体系能够为其国内用户进行跨境支付提供更多选择,使它们根据自身的需求确定最具效率、成本低廉的系统。
第三类则是积极构建基于本国法定数字货币跨境支付体系的国家。这类国家通常经济实力雄厚,对IMF主导的跨境支付体系而言既是使用者也是竞争者。它们的存在将直接驱使全球跨境支付体系不断完善,为服务和技术的持续升级作出贡献。可见,该路径下将最终形成一个开放、包容且富有活力的全球跨境支付体系,因此这是最为可行和最具韧性的路径。
新型全球跨境支付体系的监管建议
作为一项新兴事物,法定数字货币跨境支付体系在构建过程中的监管问题不容忽视。
首先,多边监管合作应由G20主导,由IMF牵头执行。G20作为发达经济体和新兴经济体就全球议题进行磋商和协调的平台,理应在构建法定数字货币跨境支付体系及其监管框架的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而且,G20自2010年以来一直致力于降低跨境汇款费用,因此也有动力推动全球跨境支付体系重塑。对于G20达成的成果,IMF应作为牵头机构并组织各国央行积极贯彻,例如,确定多边监管原则,明确各国在监管体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梳理基于法定数字货币开展跨境支付活动的各种风险,并出台风险指引;制定统一的标准体系,对一些监管指标提供建议和参考等。
其次,国家间也应积极建立双边和区域的监管合作关系。如果两国或者区域建有基于法定数字货币开展跨境支付的联系,便应明确各自的管辖权。双方或者区域内各方可定期开展合作研究,以便掌握跨境资金流动的特征。一旦在此过程中发现有疑似逃脱税收义务或资本管制的可疑交易,双方或者区域内应通过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沟通相关的用户数据和交易详情。针对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的跨境资金活动,两国或者区域内则应建立联合调查和诉讼的合作机制。
最后,各国也应加强国内对法定数字货币各环节的监管。各国央行应行使对法定数字货币的监管权力,并根据其发展情况制定灵活弹性、适时调整的监管政策。鉴于新型服务提供商涌现所导致的市场结构变化,央行应及时调整市场准入框架和审慎监管措施,并在新的体系中建立类似于存款保险制度的风控机制。由于法定数字货币体系下的服务呈现由依赖中介转为依托网络的趋势,因此监管措施也应更侧重基于活动的监管(activity-based regulation)。为了防止匿名性规避监管的情况,央行应要求用户在开立账户时以实名注册,采取“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交易原则。此外,央行还应适度对各类金融科技创新背后的算法和程序进行监管,以免用户信息被不当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