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日前已经发布对中国第三方支付支付机构的摸底走访调查,特别是针对银行卡收单行业和预付费卡行业进行了详细的调研并提出行业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的行业建议!
银行卡收单市场发展概况
(一)银行卡受理环境不断完善
随着受理成本的降低和市场推广力度的加强,受理商户数量持续快速增长,受理环境不断完善。截至2016年底,银行卡跨行支付系统联网特约商户2067.20万户,同比增加23.78%,较上年末新增397.20万户;POS终端2453.50万台,同比增加7.51%,较上年末新增171.40万台;ATM终端92.42万台,同比增长6.63%,较上年末新增5.75万台。
(二)收单机构积极布局聚合支付业务
受成本低廉、客户需求等多种因素驱动,商业银行、支付机构等加紧在聚合支付业务方面的布局。调研的36家1收单机构中,21家会员单位(58%)通过自身技术研发或与聚合技术服务商合作已经开展了聚合支付业务;4家会员单位(11%)正在推进聚合支付业务, 11家会员单位(31%)尚未开展聚合支付业务。聚合支付业务从形式上看主要有两种形式,第一种形式体现为商户布放智能POS,即融合了扫码、刷卡、云闪付、指纹支付、声波支付等支付方式中的两种以上的POS机、PAD或其他智能终端;第二种形式体现为条码台牌,即通过在特约商户收银台或餐桌等位置张贴、布放二维码,支持微信、支付宝、银行等不同机构的客户通过扫二维码完成支付。
从背后业务实质来看,聚合支付业务则是收单机构依托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或清算组织,借助以上各方的支付通道与清结算能力,利用自身的技术与服务集成能力,将一个以上的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或清算组织的支付服务整合到一起,为商户提供包括“支付通道整合服务”、“集合对账服务”、“差错处理服务”、“技术对接服务”、 “会员账户服务”、“运行维护服务”、“终端提供与维护”等服务,减少商户接入、维护支付结算服务的成本支出,提高商户支付结算系统运行效率,获取增值收益。
(三)收单业务整体规模稳步增长2
随着受理环境的不断完善以及线上线下收单业务一体化的发展,银行卡收单业务量保持高速发展态势,收单交易金额机构集中度有所提升。根据协会统计数据,2016年,全国182家收单机构3共处理收单业务713.90亿笔,金额76.50万亿元,分别较上年增长26.33%和47.17%。排名前十位的收单机构中,商业银行与支付机构各占五家,前十名收单交易额占收单总额的72.81%,比上年提高4.81个百分点。
(四)收单机构在收入核算范围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盈利情况参差不齐
商业银行对于收单业务收入核算范围存在较大差异,因而对于是否盈利存在不同的结论。大部分商业银行在核算收单业务收入时仅将收单业务手续费收入进行核算,该类商业银行反映收单收入仅能覆盖成本甚至存在亏损;少数商业银行将收单业务放到全行战略角度进行考量,围绕商户提供包括收单、分期、贷款等全方位的服务,将收单手续费收入、商户沉淀资金形成的存款类收益、商户分期业务收入等纳入本行收单业务收入统一核算,反映出收单业务的良性发展。
部分商业银行在经营收单业务方面出现收入仅能覆盖成本的情况,主要是由于在收入核算方面未计入商户给本行带来的其他收益,或者是由于从事收单的卡中心等部门专营收单业务,存款类收益等不计入其收入范畴;其次是部分商业银行由于同时从事发卡和收单业务,在商户营销过程中采取成本定价或信用卡本代本业务封顶等低费率策略提升商户规模,从而导致收单侧收益较低;第三是缺乏面向商户的个性化、多样化的创新产品和增值服务,总体收入受收单服务费刚性制约;第四是由于条码支付和支付机构的分流作用,部分银行线下收单业务量出现了停滞甚至负增长。
非银行支付机构则主要依靠收单手续费收益和硬件销售收入作为盈利模式,虽然利润率较价改前有所下降,但是仍然保持了一定的盈利水平。部分支付机构开展了POS贷、保理等业务,为商户提供增值服务的同时,还可获得收单手续费之外的额外收益。2016年,被调研的支付机构中,三成左右收单业务增速保持在20%-60%之间,实现较快增长。
银行卡收单市场存在的问题
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改革之后,收单业务套码套利空间进一步压缩,监管整治力度持续加大,收单机构整体合规经营意识和经营水平显著提升,银行卡收单市场规范化程度得到加强。在市场竞争压力下,收单机构逐渐从单一的收单服务商向综合支付服务提供商转型,收单市场活力得到有效释放。与此同时,收单市场仍然存在监管差异、线上线下价格多套价格体系并行、创新业务风险防控机制缺失等问题。
(一)监管政策的差异性在某种程度上有失公允
一是商业银行与非银行支付机构之间的监管政策不统一。商业银行受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等多部门监管,合规经营要求较高;非银行支付机构主要由人民银行监管,两类收单机构的监管标准存在差异,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商业银行的产品创新和业务推广。比如,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监2号令)第七十四条规定,“收单银行不得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设置为特约商户的单位结算账户,已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除外”。因此商业银行无法满足批发市场摊位、个人商户以及无对公账户的非个体工商户等小微商户将结算资金结算至对私账户的需求,这部分商户主要由支付机构来发展收单业务。
二是部分创新业务未有明确监管要求。从事传统线下收单的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需要遵循《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拓展的商户须有营业执照和相关行政许可,不能在线下拓展个人商户;而条码支付等新兴模式拓展实体特约商户和个人商户,目前尚未有明确的政策约束,在商户准入门槛以及费率标准方面可自行掌控,监管标准的缺失易导致非公平竞争。
(二)线下刷卡手续费价格体系仍存套利空间
2016年实施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改革,在标准价格商户之外,仍然保留了公益类、优惠类和特殊计费类等非标准价格商户(以下简称“非标商户”),虽然对非标商户实行现场注册并采取白名单方式,但是客观上仍然存在一定套利空间,部分收单机构通过“大商户模式”甚至系统化变造交易的方式将标准商户变造非标商户获取不当利益。部分机构仍然利用优惠类、公益类和特殊计费标识进行套码,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市场秩序。
部分商业银行采取成本价模式拓展优质商户。商业银行因其发卡行优势,在收单市场比支付机构有优势,部分银行在部分地区甚至以收单成本价或者本行贷记卡封顶(房汽、批发分别采取60元、20元封顶)等低价方式大力拓展优质商户,或通过本代本手续费免收或者费用返还等方式大力拓展石化、保险等行业商户,导致支付机构以持续手续费补贴方式维持合作关系,形成恶性竞争。
(三)条码支付业务以低成本优势冲击传统收单业务
目前银行卡收单市场对线下实行政府指导价模式,线上实行市场化定价,仍然存在套利空间。部分收单机构利用线上成本优势发展实体商户导致传统收单机构商户流失。
传统线下收单业务与条码支付等新型支付业务之间存在套利空间。对于传统线下收单业务,监管部门规定对发卡行服务费和清算机构网络服务费实行上限管理,按照银联制定的价格标准,两项费用均按照上限进行扣收,借记卡发卡行服务费费率为0.35%,封顶13元,贷记卡发卡行服务费费率为0.45%且不封顶;对于条码支付等创新支付业务目前未有明确监管要求或行业标准,由发卡银行、收单机构两两协商确定发卡行服务费费率,部分议价能力较强的支付机构跟大部分发卡行议定的发卡行服务费费率在0.1%左右,其向收单机构或代理商收取的费率在0.2%-0.25%左右,其直接拓展的部分商户初期甚至实行零费率模式,显著低于线下刷卡交易成本。部分银行受条码支付业务冲击,商户流失较为严重,创新产品推广阻力较大。
条码支付是当前应用十分普遍,非常贴合零售小额便民支付需求的支付方式,获得了广大消费者的欢迎和认可。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推动条码支付业务的发展,人民银行发布了《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范》)、《条码支付安全技术规范(试行)》(以下简称《技术规范》)以及《条码支付受理终端技术规范(试行)》,为条码支付业务开展提供统一的规范和标准。
这是我国首次对条码支付的一次全面、系统的安全梳理和管理规范,应该说,在全球范围也属比较新的尝试,反映了监管部门在如何跟进、管理和推动创新支付方面的前瞻思考和最新实践成果。总的来看,条码支付规范出台有利于引导市场主体合规经营,合理创新,有序竞争,防范资金和信息泄露风险,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从而推动支付普惠包容发展,更好地服务新消费和实体经济。
作为新兴的、广受欢迎的支付业务,条码支付还在不断的创新发展中。我们对它的认识、观察和研究在不断深入中。条码支付规范的发布是十九大以后,在以人民为中心和加强监管的精神引领下,监管部门指导并与行业协会及市场主体充分磨合的成果,既反映了监管的规范要求和创新理念,也体现了市场机构的诉求和消费者的利益。条码支付规范综合性强,设计严谨,注重规范,同时又兼顾便捷和实际需求,具有以下鲜明的特点:
1、围绕基于“条码介质”的安全管理,保障条码支付的安全可靠
在条码支付业务推出初期,由于国内条码支付技术、业务模式及安全管理等方面处于探索阶段,尚无统一的业务和技术规范。与传统的银行卡不同,条码支付的条码具有可视化,容易被复制、截屏、传输,可以被打印,安全防护能力不强。很多不法分子就是针对条码防护能力弱、使用环境可控性差这些特点实施诈骗。如静态条码被调换、伪造条码进行欺诈、条码中嵌入木马病毒程序等导致客户个人信息泄露和账户资金被盗用等。
因此,人民银行针对条码生成和受理提出一系列安全性要求。
一是加强对终端设备、应用软件和业务系统的管理。特别是从木马病毒防范、信息加密保护、运行环境可信等方面提升条码支付客户端软件的安全防护能力。
二是明确条码信息仅限包含当次支付相关信息,不应包含任何与客户及其账户相关的支付敏感信息。
三是通过设置条码使用有效期、使用次数等方式,确保条码有效性和真实性。
四是通过安全单元、支付标记化、条码防伪识别等手段,提高条码的安全防护能力。
条码安全,条码支付才能安全。正是通过对条码强化安全防护,使条码支付更加安全可靠,大幅度降低基于条码的支付诈骗风险,增强消费者对条码支付的信心。
2、围绕“交易额度管理”等制度设计达到技术安全水平与使用便捷之间的平衡
基于鼓励创新、防范风险的原则,综合考虑技术安全和方便使用两方面因素,根据《技术规范》确定的风险防护能力的等级,分类实施交易额度管理,同时要求银行、支付机构运用交易验证强度与交易额度相匹配的技术措施提高条码支付交易的安全性。
一是为引导银行、支付机构提高交易验证方式的安全性,加强客户资金安全保护,对于采用包括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有效要素对交易进行验证的条码支付业务,由银行、支付机构与客户通过协议自主约定单日累计额度。
二是对未采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要素进行交易验证的条码支付,根据验证要素的情况进行分类管理。采用指纹、密码等两种及以上其他有效要素进行交易验证的条码支付,同一客户单个银行账户或者所有支付账户、快捷支付单日累计交易金额应不超过5000元。对于采用不足两类验证要素的,相应的额度不超过1000元。
这两类条码支付是当前市场的主流业务类型。一方面,交易额度的设定,可以防止条码支付交易超过其匹配的安全防护能力,朝大额化发展;另一方面,其额度与风险防范能力相匹配,通过多要素交叉验证能够有效提高安全水平,因此通过交易额度的分类设计给予消费者选择权,同时也鼓励银行和支付机构采用更多的验证要素来提升安全水平。
三是基于防替换、防盗刷等因素考虑,要求银行、支付机构对使用静态条码进行支付执行更加严格的额度管理措施。同一客户单个银行账户或者所有支付账户、快捷支付单日累计交易金额应不超过500元。
总体看,各项单日累计交易额度能够有效满足绝大部分客户使用条码支付进行付款的需求,基本不影响消费者使用的便利性体验,同时也能够显著提高条码支付的安全水平。
3、围绕“特约商户”的有效管理,防范和遏制违法犯罪活动
特约商户管理是条码支付安全管理的基础和重要环节。加强对条码支付特约商户的管理,其目的在于排除“坏商户”,防止“不法支付”,特别是由商户作为主谋或者帮凶参与的诈骗、洗钱、欺诈等犯罪活动,更好地维护条码支付业务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
考虑到条码支付业务涉及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且应用于实体特约商户,为保持监管制度和标准的一致性,参照《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外包管理的通知》等规定,从特约商户实名制、特约商户审批、特约商户信息留存及管理、黑白名单管理、实体商户属地化管理、外包业务管理等方面明确了具体的要求。
同时,强调了对于小微商户的服务和管理。基于市场发展现状和市场主体经营实际,针对小微商户的资质审核和认定,以及交易限额、交易功能权限等风险管理措施提出明确要求。以同一个身份证件在同一家收单机构办理的全部小微商户基于信用卡的条码支付收款金额日累计不超过1000元,月累计不超过1万元,但受理基于借记卡的条码支付不受收款额度的限制。
4、围绕“资金和信息”安全保护,维护广大客户的合法权益
由于条码支付的环境更开放,而且由于条码支付小额高频,消费者对支付安全的重视程度不足,容易引发“聚沙成塔”型的风险事件和消费者权益被侵害而不了了之等问题。
为切实保障客户知情权及资金和信息安全,人民银行从账户及交易信息安全、业务及风险信息披露、争议和投诉处理、客户安全教育等方面对市场主体提出了相关要求。
一是确保相关客户身份或账户信息安全,防止泄露;
二是采取技术措施,以保证交易信息传输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抗抵赖性;
三是充分披露条码支付业务产品类型、办理流程、操作规程、收费标准等信息,明确业务风险点及相关责任承担机制、风险损失赔付方式及操作方式;
四是持续完善客户服务体系,及时受理和解决客户咨询、查询和投诉等问题;五是开展对客户的支付安全教育,提升其风险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5、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促进市场主体规范经营、合理创新
自2014年以来,人民银行指导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组织会员单位研究制定业务和技术规范。协会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专题会议等形式,多次听取会员单位的意见建议;结合监管要求和市场创新发展情况,组织会员单位对关键条款进行研究讨论和修改完善,并积极与监管部门汇报和沟通,为监管部门决策提供信息参考。
在条码支付规范的落实实施方面,协会将根据相关要求,履行条码支付业务的自律管理职责,将条码支付特约商户纳入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对条码支付外包服务机构纳入银行卡收单外包服务机构评级体系管理,对被实名举报涉嫌违法违规开展条码支付业务的,按照《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处理。
同时,条码支付业务规范强调了业务资质要求,重申了清算管理要求,同时对于规范市场竞争也提出要求,市场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诋毁其他市场主体的商业信誉,不得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侵害其他市场主体利益、排挤竞争对手,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条码支付规范发布后,协会将严格按照业务和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积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会员单位认真贯彻落实监管要求,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及时跟踪反馈落实中的难点问题,积极研究条码支付业务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快业务和技术规范的协同落实,推动条码支付市场更加规范、业务更加便捷、服务更加普惠,创新更有活力,成为新兴支付业务中的“小而美”和“水电煤”式的业务形态,更好地服务于新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
(四)新型支付业务亟待规范管理
一是部分聚合支付服务商凭借自身掌握的商户资源与商业银行、收单机构开展竞争合作。部分聚合技术服务商在合作过程中,存在私自转接交易信息、截留存储商户信息等问题,涉嫌从事交易处理、资金结算等收单核心业务。二是对于条码支付等新型支付业务缺乏引导管理,各收单机构在商户准入、限额管理、交易监控、商户巡检方面做法各异,风险管控水平参差不齐,形成不同程度的风险暴露。三是新型支付业务缺乏有效的后续管理机制和损失赔付机制,收单市场业务创新集中在移动设备及APP端的应用,支付业务的信息安全及交易安全容易受到攻击,是否具有完善的小额免密支付保障机制、风险投诉处理机制、保险保障机制、系统实时风险控制模型是处理未来线上支付业务风险的关键。
相关建议
综合分析收单机构反馈的调研内容,各家机构分别提出了自身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的困难、风险和问题。协会认为,虽然存在一些问题,但收单市场整体向好的趋势逐渐形成,部分收单机构依靠创新产品和服务提升了服务水平,促进了商户的健康快速发展,形成了双赢局面,收单市场的活力在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改革之后得到了释放。收单机构需要适应市场化机制带来的挑战,通过向客户提供更加个性化、场景化的创新产品和服务提升自身实力。与此同时,仍然有部分问题需要我们关注并适时推动解决。
(一)推动建设更加公平公正的收单市场政策环境
在收单市场监管政策方面,建议下一步由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出台有关政策,统一不同监管机构对于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的监管尺度和标准,营造公平公正的政策环境。在小微商户准入和资质审核方面,建议出台行业指引或监管细则,明确小微商户、个人商户的准入条件以及结算账户管理要求,适时修订《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根据市场发展实际和业务需要,补充完善管理内容,确保市场公平竞争。
(二)推动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线上线下收单市场价格体系
在价格体系方面,条码支付等低成本收单方式迅速抢占线下市场,部分商业银行凭借同时从事发卡、收单两项业务的优势以较低价格营销优质商户,激活收单市场活力,但同时,对单一从事收单业务的收单机构带来较大压力,对于收单机构创新产品推广也形成一定阻力。建议一是通过窗口指导或行业协商等方式引导市场机构合理定价,理顺条码支付等新型支付业务的价格机制,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杜绝大型互联网支付机构对于线下收单机构的“降维攻击”;二是在过渡期满两年后,按时取消对于线下优惠类商户的特殊价格,统一各行业费率,减少套利空间。
(三)加强对于聚合支付等创新业务的引导和管理
目前监管机构明确将“聚合技术服务商”作为收单外包服务机构进行管理,禁止从事收单核心业务,但是允许其与收单机构传输交易信息。而且由于聚合支付业务处理过程涉及收单机构、商业银行、“发码机构”、发卡银行等多个角色,交易信息传递环节多,交易报文内容不规范。一是建议进一步完善对于聚合支付、条码支付等创新支付业务的风险防范要求,指导收单机构在商户准入、交易限额、交易监控、商户巡检等方面强化风险管理措施,同时强化身份认证环节技术应用,通过利用双因素认证、生物识别等手段提高客户身份验证的安全标准。二是建议推动建立聚合支付模式下的信息传递的统一性、规范性,以便聚合支付业务各环节能够有效监控交易的真实性,共同防范业务风险,推动建设良好的支付生态环境。
(四)加强行业风险信息共享,推进大数据等新型技术手段在收单业务风险防控中的运用
一是加强行业风险信息共享机制建设,提高信息共享效率。推进各行业风险信息数据库对于收单机构的开放程度,适时向资质较好的支付机构开放征信系统的查询权限,推进不同风险信息数据库的整合,减少市场主体的开发和对接成本;建议加强行业风险信息交流,充分发挥支付清算协会风险事件协查管理系统效用,推动建立完善的沟通机制,在风险初显时及时进行止损,尤其在发现商户参与合谋做案时应加强收单机构和发卡机构的沟通和相关信息的排查和确认。
二是通过出台行业标准、研讨交流等多种形式推动大数据、云计算在收单业务风险防控中的运用。借助大数据方法,梳理内外部客户数据,综合分析客户行业、经营行为、交易特征、构建客户画像,不断优化完善风险监测模型,及时发现潜在风险,提高行业风险防控水平。推动收单机构通过业务、技术创新防控风险,保障消费者权益。如,对于大额或可疑交易向消费者采取人脸识别、指纹、眼纹验证等生物验证措施。
(五)加大对于违规行为和无证经营机构监管整治力度
在监管加码和处罚力度加大的情况下,大部分支付机构更加注重业务开展的合法合规能力建设。部分商业银行经过行内规范和整顿工作后,线下收单商户数相比年初下降近五成,规范了业务发展,降低了业务风险;部分收单机构经过清理整顿,取消了与所有外包服务机构的合作,通过自营方式发展特约商户。但是仍然有部分收单机构在利益驱使下,通过套码、系统化变造交易等手段等方式获取不当利益,甚至放任外包服务机构从事收单核心业务。一是建议加大对于违规收单机构的惩戒力度,同时联合工商部门清理从事支付业务的无牌机构;二是针对仍有收单机构大量申请本身不符合条件的优惠费率商户,建议中国银联加强对于优惠类商户的入网审核和持续监测,建立健全后续定期淘汰抽查机制。
注释:
1.另外1家机构仅从事网络支付业务。
2.数据来源: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行业统计分析系统。
3.以目前向协会行业信息统计分析系统报送银行卡收单业务数据的110家支付机构和72家银行数据为基础。
预付费卡机构概况
本次调研涉及43家预付卡发行与受理机构(简称发卡机构)和4家预付卡受理机构,占预付卡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的7成,反馈结果理想。43家发卡机构中,全国性预付卡机构3家,分别为资和信电子支付有限公司、裕福支付有限公司和开联通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多地域经营(不含全国,下同)预付卡机构11家,单一地域经营机构29家,经营范围覆盖全国20个省市。
(一)整体经营概况
同时获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机构经营状况良好。43家发卡机构中,21家经营情况为盈利,15家亏损,7家未反馈。其中,15家同时获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预付卡机构所反馈的经营情况较好,10家盈利,仅有2家亏损,盈利机构占比达到83.33%;而28家仅获“预付卡发行与受理”的预付卡机构则喜忧参半,仅有11家机构获利,13家机构亏损,盈利机构占比不足五成。
多地域经营业务的发卡机构更易获利。3家全国性预付卡机构凭借广泛的经营地域和多年的品牌效应,均实现盈利;11家多地域经营机构中,有5家盈利,3家亏损,盈利机构占比超过6成;29家单一地域经营机构中,共有13家盈利,12家亏损。24家单一地域单一牌照的预付卡机构中仅有9家盈利,11家亏损,经营情况最不乐观。
(二)商户拓展情况
机构之间特约商户数量差距较大,多数中小机构商户数量在1000家以下。特约商户数量方面,超过10000的有2家,这两家均为老牌的预付卡机构,公司实力雄厚,品牌知名度高;在5000--10000之间的有2家;2000--5000的有8家;1000--2000的有4家;100--1000的有19家,占比最高,达到48.72%;低于100的有4家。
超过半数预付卡机构的交易费率由于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率下调受到连带影响。与特约商户的签约交易费率方面,21家机构费率低于1%(不含1%),占比达到53.85%;13家机构费率在1%--5%(不含5%)之间;2家机构费率高于5%。这两家机构摆脱了传统的商超领域,立足专一行业、纵深挖掘上下游需要并提供专业服务,从而获取较高回报,公司盈利能力也较好。此外,预付卡行业交易费率在银行卡刷卡手续费下调后,28家机构的交易费率相应受到影响,除1家反馈为有利影响外,其他反馈均为不利,占比达到64.29%,且其中8家认为受到的影响较大,手续费收入下滑明显;14家机构反馈不受影响,其中8家机构经营情况为盈利,转型情况较好。
机构向特色化细分行业转型成效初显。通过对机构发展特色商户类型分析,已有17家机构脱离了传统的商超、餐饮等领域,找到了适合公司发展的业务领域。机构通过拓展民生类商户,发行商圈卡、校园卡、物业卡、新能源汽车出租公司充电卡、慈善卡等特色产品,以及与健身、文化、旅游、医疗、汽车消费、高档生鲜食品等细分产业结合,突破了预付卡机构的发展瓶颈,走出了适合自身机构特点的创新转型道路。
(三)业务创新情况
预付卡O2O初露端倪。线上线下业务融合方面,3家全国性预付卡机构均未试水相关业务;12家地域性多牌照预付卡机构中,有6家开展了线上线下业务创新,占比过半,且其中4家向协会报送了经营情况,全部为盈利;而28家单一牌照预付卡机构1中,有12家已经或计划开展此类创新业务,多数出于没有获得“互联网支付”许可未进行业务创新。但根据机构报送的经营情况分析,对单一牌照预付卡机构而言,此类创新业务未给公司经营带来显著变化。尝试此类业务的机构,仅有4家净利润为正,但盈利原因多为依托细分特色商户或集团获利。因此,单一牌照的预付卡机构转型突破点在于找准适合公司发展的特色行业,而非盲目向线上转型。
极少数预付卡机构开发了自有电商平台。电商平台建设方面,43家发卡机构中,仅有4家开发了自有电商平台,占比不足10%。这些机构中,多数以较强的集团企业为支撑,资金实力较为雄厚,盈利情况良好,有足够的财力、物力、人力投入到电商平台的运作与经营中,从而将预付卡传统的线下优势通过互联网从线上得到放大,获得规模经济。
线上充值功能正在被越来越多的机构采用。43家发卡机构中,已有12家机构可以通过线上进行预付卡充值,占比达到17.91%,另有3家正在开发线上充值功能。其中,4家机构预付卡可以接受银行卡、微信、支付宝或其他支付账户等多种渠道进行充值,6家仅支持银行借记卡渠道充值,1家仅接受本单位互联网支付账户渠道充值,1家虽已开发此功能但尚未投入使用。多数单一牌照的预付卡机构反馈虽有类似需求,但出于政策合规性考虑,仍保守采取线下售卡充值模式,未开发线上充值功能。
智能设备刺激了移动端APP的开发使用,且功能日益丰富。目前已有近一半发卡机构开发或者正在开发移动端APP——20家机构已经成功开发并上线,3家机构正在进行开发。其中,7家机构APP的主要功能集中在余额及交易查询、受理商户网络查询、售卡网点查询、日常便民缴费等基本服务提供上,5家可以向持卡人展示商户优惠及促销信息,2家可以通过APP实现空中发卡,7家可以实现通过电子钱包进行无卡支付,5家可以提供其他丰富的增值服务(如会员服务、理财功能等)。可见,越来越多的机构开始触网新媒体手段,利用数据平台和技术优势,深入挖掘持卡人消费习惯和商户端需求,丰富服务手段,从而提升客户用卡黏性及市场的认可度。
目前机构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预付卡机构在历经了创新转型的阵痛后,部分机构已逐渐找准了自身的发展道路。但是,调研中机构也集中反映了几项目前发展中亟待解决的困难及问题,希望在政策层面给予预付卡机构一定的正向引导和支持,更好地促使预付卡行业转型发展,实现预付卡小额便民、服务民生的目的。
(一)针对业务创新和市场发展给予行业适时适当的政策支持
调研中共有28家机构对现行政策调整和支持提出了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适当放宽预付卡线上线下业务融合的相关政策。12家机构建议随着O2O的发展,应适时放开对预付卡实体卡的限制,建立预付卡虚拟账户管理机制,从而扩大预付卡的使用范围,增加使用场景,便于预付卡拥抱线上线下融合的大势。
适度放开常用支付工具对公交一卡通等特定行业和领域的线上充值限制。鉴于支付宝、财付通等常用支付工具的渗透率和公众接受程度均已较高,从便利民生的角度考虑,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适当放开对公交类预付卡的充值渠道限制。
此外,3家机构建议适当放宽对受理地域的限制,6家机构建议对经营及合规情况较好的预付卡企业适当放宽监管条件,分类管理,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
(二)备付金集中存管完成后应配套出台正向激励政策
43家预付卡发卡机构中,16家认为备付金集中存管对现有管理体系没有影响;21家机构认为备付金集中存管减少了备付金利息收益,使公司利润受到影响;10家机构认为预付卡机构缴存比较偏高,清结算时影响了公司的资金流动性;1家提出集中存管的资金由于银行无法出具对账单,影响了公司账务处理及审计;1家认为备付金集中存管政策促进了预付卡业务的创新和转型。因此,鉴于预付卡机构收入构成的特殊性,建议对合规经营的机构适当放宽备付金存管限制,出台有关奖励条款,丰富合规机构的备付金存放形式,以弥补集中存管部分的利息差,从政策角度做好正向引导和激励。
(三)税收政策调整给预付卡机构带来新挑战
“营改增”政策降低了行业整体税率水平,但开票项目单一尚未完全得到公司客户的认可。43家预付卡发卡机构中,10家机构认为“营改增”对机构原有税负水平没有影响或影响较小;15家机构认为较之前营业税纳税时,纳税总额有所降低;4家机构的税负水平有所增加。此外,6家机构提出由于开票项目单一,不能满足客户需求,导致“营改增”政策施行后购卡客户减少;4家机构提出由于客户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非“增值税普通发票”,导致部分客户放弃购卡;2家机构由于接入了公共事业缴费类商户,无法从此类商户取得发票进行进项税抵扣,希望国家可以明确有关发票备查政策。同时,机构也反映由于税收政策变动,对公司内部管理及会计核算水平提出的更高要求,希望从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得到相关指导。
(四)牌照续展及评级过程中面临的问题
43家预付卡发卡机构中,21家机构表示续展或评级过程顺利;6家机构因为盈利能力不达标受到了一定影响;5家机构由于自身规模较小,提出评级过程需要提交的材料类目繁多,导致公司人员紧张,经营受到一定影响;4家机构对评级中的部分指标理解不到位,提供的材料不准确而导致扣分;2家机构由于历史原因较难短时间改正,评级受到影响。
未来趋势及发展思路
43家预付卡发卡机构中,29家机构对行业未来发展趋势进行了预判。其中,13家机构认同预付卡将逐渐摆脱实体卡的形式,走向虚拟化、电子化;11家机构认为线上线下业务的结合将更适合预付卡业务的发展。同时,多数机构认同转型还应致力于找准适合自身的特色细分行业或商户,将传统的对公客户向个人客户转移。相信随着监管环境的逐步优化和行业内外部的兼并整合,预付卡行业发展环境将更加健康、合规。
(一)移动支付的普及应用刺激预付卡走向虚拟电子化
随着移动支付的发展,预付卡线下商户和持卡人均有实现预付卡虚拟化的需求,机构也希望能够脱离实体卡的束缚,结合自身商户特色,通过打造不一样的预付卡APP,并加载更多的应用和产品或者提供专业的产业链服务,吸引并培养客户用卡习惯,逐步增加与C端消费者的互动,增强客户忠诚度。
同时,随着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和进步,预付卡机构期待发行及受理等各环节均能通过互联网实现。例如,预付卡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技术实现对用户的非面对面实名认证,从而实现空中发卡;还可以通过聚合支付将受理集成到商户收银系统中,从而不必投入过多终端设备,做到向轻资产管理方式的转变。
当然,这还需要行业内有实力的核心机构加强技术研发,统一行业技术系统标准与规范,探索搭建便捷、安全、稳定的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在确保消费者用卡安全的前提下,才能更好地实现预付卡虚拟化、电子化。
(二)发挥线下实体商户规模优势,推动线上线下业务融合
随着互联网支付公司逐步从线上向线下商户渗透,预付卡机构也希望能够依托雄厚的传统线下商户优势,向线上业务拓展。在政策允许的前提下,机构可以立足本地地域优势,充分发掘可用资源,推动本地线下商户开展线上业务并协助商户进行专业化促销,拓展应用场景,让消费者既可以选择在商家门店进行线下刷卡消费,也可以选择扫码支付;或通过卡片的充值、消费、投资和转账等业务打通预付卡资金闭环流转下的线上线下支付环节,进一步拓展增值服务,实现资源收益;还可通过搭建本地化的民生信息服务平台,激发支付服务背后的价值。
(三)找准细分行业或商户,同时做好商户端增值服务
除了传统的大型商超领域外,预付卡机构迫切需要综合分析自身优势找准细分行业和特色商户,加强异业合作或通过与商户群建立商业联盟的形式,开发符合商户个性化需求的收单设备、后台管理系统、智能终端应用等,为其提供财务管理、会员管理、活动发布等增值业务,逐步实现商户端服务的专业化和精细化,才能争取更高的交易手续费或更大的“折扣消费”,获取更高收益,更好实现创新转型。
同时,预付卡机构的很多商户自身也发行单用途预付卡,但又缺乏支付体系运营经验及安全的业务处理系统。预付卡机构还可凭借与商户多年的合作经验,评估商户发卡风险,形成共享模式的预付卡系统,为发行单用途预付卡的商户提供安全、可靠的系统及支付服务,帮助商家推出并管理会员制预付卡,巩固商家和客户黏性。
(四)通过记名预付卡建立大数据分析体系,实现向C端转型
预付卡公司想要得到C端客户的认可,必须想办法满足客户的个性化产品需求,这就需要深入了解客户与其消费习惯之间的对应关系。因此,机构应贯彻落实实名制要求,通过多种营销手段使购卡人和消费者改变原有观念,乐意接受并使用记名预付卡。这样有利于沉淀用户信息,通过大数据技术对记名卡客户的消费记录进行需求分析,逐步找到自身客户、业务及市场的细分,提升持卡人的消费频率及用卡满意度,使预付卡机构能在用户身上有更多增值服务想象空间,也方便拓展更多创新业务品种。此外,还可以通过挖掘优质客户资源拓展衍生到个性化增值服务,为优质客户提供更好的客户体验和更高的服务价值,刺激客户不断充值和使用,实现从传统的沉淀资金收益向真正的预付卡经营收益转型,以点带面,最终推动预付卡行业的转型和发展。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上线运行了银行卡收单外包机构登记及风险信息共享系统、风险事件协查管理系统,并优化完善了行业风险信息共享系统,首批106家会员单位已接入系统。
上述风险管理系统的上线运行,将为接入系统的会员单位提供风险个人、商户、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等各类型风险信息的报送、查询和协查服务,实现行业风险信息共享,将在打击诸如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盗用客户信息、违规从事收单外包业务等不法行为,提高违法违规人员和企业的失信成本,整肃支付清算行业秩序,推动支付清算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方面发挥有力的支持作用。
银行卡收单外包机构登记及风险信息共享系统通过对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会员单位外包服务机构的信息进行登记,掌握外包服务机构信息全貌,包括其基本信息、经营信息及高管人员信息等。当外包服务机构发生风险事件时,由相关会员单位录入对应的风险信息,系统将风险信息推送至与该外包机构有合作关系的系统用户,为会员单位防范银行卡收单外包业务风险提供及时有效参考并采取相应措施,切实发挥风险警示作用。
风险事件协查管理系统为系统参与机构提供更为灵活、便捷,针对性更强的风险信息核查方式。本着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系统参与机构可通过协查系统发起风险事件协查请求并设定回复时限,被协查单位须在限定时限内回复,可以有效建立会员单位之间风险事件协查的互动机制,提升风险联防的效率。
行业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主要定位于个人和商户风险信息共享,本次上线为系统的优化完善和升级运行。该系统前期已于2015年6月份上线运行,目前接入机构60余家,风险数据近10万条,有力支持了参与机构自身业务风险防范体系作用的发挥。本次优化和完善是在前期系统功能基础上,补充丰富了个人及商户风险类型,增加了风险事件的风险等级设定功能,有助于参与机构根据不同的风险类型与等级进行差异化处理,主动防范业务风险。
此次投产的三个风险管理系统以信息共享为手段,加强风险联防能力、降低行业风险水平为目的,通过构建行业统一的风险信息共享渠道,为会员单位事前预警、事中控制和事后处置支付业务风险搭建公共平台。同时,三个系统之间的相互支撑协同为数据挖掘和增值开发提供了空间,有助于提升风险信息共享服务的可扩充性和可交互性,有效提高信息交互效率,提升信息共享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