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主体资格核查依据
公司主体资格核查主要依据包括以下内容:
(1)挂牌申请人的工商档案;
(2)挂牌申请人的最新工商登记信息;
(3)挂牌申请人最新版本《公司章程》;
(4)公司法律访谈记录内容;
(5)全国工商总局“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现场走访;
(6)各省、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及现场走访;
(7)其他资料和信息渠道。
(二)公司主体资格核查程序和方法
1.公司主体资格核查程序。
(I)向挂牌申请人发送资料清单,要求挂牌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公司主体资格相关资料;
(2)在审核资料后或提供资料期间,安排与企业管理层及相关人员就公司主体资格问题进行法律访谈;
(3)法律访谈结束后,登录相关网站对公司主体资格情况进行外部查询;
(4)资料核查与外部查询后,赶赴相关管理机关进行现场查询;
(5)通过其他公开渠道或合法的非公开渠道,进行相关核查。
2.公司主体资格核查方法。
公司主体资格核查方法主要包括:文件资料审查、法律访谈、外部查询、现场调查等。
(1)文件资料审查:
对公司提供的工商档案、最新版本的工商登记信息、最新版本公司章程进行书面审核,并详细记录相关信息和存在的问题。
(2)法律访谈
按照法律访谈清单中关于公司主体资格的相关问题,向公司管理层及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并进行详细的记录。
(3)外部查询
登录全国工商总局“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各省、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对公司主体资格相关问题进行外部查询,进行详细记录,并与现有书面资料进行比对核实。
(4)现场调查
赶赴相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公司主体资格问题向工商管理部门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和调查,妥善保管相关回执、回复等资料或对口头答复进行记录,并详细填写受托机构律师工作报告。
(5)其他方法
通过互联网搜索平台、媒体(电视、报纸、报刊、门户网站)报道等方法,对公司主体资格情况进行核查。
(三)公司主体资格核查要点
1.营业执照有效性。
受托机构律师或法律从业人员,应首先审核营业执照的有效性,一般情况下,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应加盖工商部门查询印章;若印章模糊或没有印章,则要求公司提供原件进行核实或亲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现场查询。同时,须确保公司提供的为最新版的营业执照,以便了解公司的最新基本信息。
另外,一般情况下中介机构进场尽职调查时,挂牌申请人大多为有限责任公司,因此,需注意公司股份制改造后,公司的营业执照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新核发。
2.注册资本金额。
受托机构律师或法律从业人员,应关注公司的现时注册资本金额。若注册资本过少,则不利于公司股份制改造和成功挂牌以及未来的融资。
实务操作中,“注册资本过少”,在初始阶段一般掌握在500万元以下。但随着挂牌企业数量的增多、股转公司审核趋于严格、中介机构内核机构审核标准提高等,现阶段,一般掌握在1000万元以下。特殊公司或成长性较好的公司,一般掌握在800万元以下。未来若股转公司挂牌公司达到一定的数量级别,甚至转板制度确立,中介机构将趋于高品质的挂牌公司,注册资本的要求将会进一步提高。
若挂牌公司注册资本过少,则需要在股份制改造前进步增加注册资本,以完成整改。
3.注册资本缴纳情况。
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我国注册资本施行认缴制度,并且无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因此,需核实公司资料显示的最新注册资本是否全部缴纳;若为分期缴纳的,应核实已缴纳的数额和未缴纳的数额、各股东须缴纳的金额、是否超出认缴期限等问题。
受托机构律师或法律从业人员应对上述问题进行详细记录,并提示挂牌申请人、主办券商及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在股份制改造前应全部实缴。
4.年检情况。
目前,我国已取消企业年检制度,但大多挂牌企业成立于企业年检制度取消前,因此,过往年度仍有相应的年检信息。受托机构律师或法律从业人员应重点核查年检制度取消前企业是否均通过年检,是否存在因迟延年检或未年检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5.营业期限。
在公司营业执照上,绝大多数均有营业期限一栏,受托机构律师或法律从业人员应重点核查公司营业行为是否即将到期,其经营期限是否影响挂牌及持续经营。
若公司营业执照上未注明营业期限,则须查阅《公司章程》核实上述情形。
若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均未注明营业期限的,可视为永久存续或进一步整改完善。
6.存续约定限制。
受托机构律师或法律从业人员,应对《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会决议解散条件”或“公司终止经营条件”等条款进行重点审核,以判断公司主体资格是否存在存续约定限制情形。
7.存续法定限制。
受托机构律师或法律从业人员,应对《公司章程》中关于“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被依法责令关闭”等条款进行重点审核,并与公司核实是否存在可能合并分立、依法破产或因行政处罚等因素导致的公司终止经营,以判断公司主体资格是否存在存续法定限制情形。
8.存续期间。
受托机构律师或法律从业人员,应重点核查公司的成立日期至今的存续期间。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2.1条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存续两年是指存续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因此,应核实公司是否满足存续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判断是否满足挂牌实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