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作为国家支持中小微企业的重大举措,充分考虑到我国处于发展阶段的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对宽松的挂牌条件。
根据2013年2月8日起施行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二章第2.1条的规定,挂牌企业应满足六方面的基础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新三板作为我国改普中小企业生存环境的重大举措,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益尝试,初始阶段要求不宜过于苛刻。因此,制订了相对宽松的准入条件,给予广大中小企业平等的机会。但随着新三板的大幅扩容,以及实践经验的积累,新三板的挂牌条件必将逐步趋于细化和相对严格。本部分内容仅对新三板挂牌条件进行罗列,后续章节将对其展开论述,此处不再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