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市场情绪化、短期化交易行为,监管层应当加强日常监控。
首先,部分机构投资者利用自己在信息、资金、人才和技术方面的优势,操纵市场、传播虚假信息,坐庄恶妙个股,不仅没有稳定市场,反而助长了市场的投机气氛,加剧了市场的波动程度。这些问题产生的主要根源是我国股票市场固有的制度缺陷以及机构投资者市场准人的行政垄断。特别是面临着海外风险溢出的状况下,如何遏制大型投资者尤其是个人大户、私募基金的非理性带来的系统性风险,已经成为了监管的重中之重。而监管的原则,就是在现有金融环境下既要进行适度监管,又要避免监管失灵;既要维护投资者信心、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又要同时防止投资者行为带来的市场冲击。
其次,要加强对重大事件包括内幕交易行为监管力度与持续性。我国需要引入类似美国《内幕交易管制法》等专门针对内幕交易的相关法规,将非法内幕交易鉴别细则、内幕交易监管的执法程序和处罚细则完善,还可以引入外部人举报的奖励制度,将社会网络纳入监管体系。特别要加大对基金、券商自营“老鼠仓”等非法行为的监管力度;对并购重组、业绩预告、分红送转等重大事件上的机构投资者的仓变化行为更加需要关注。而且内幕交易监管的法规执行力度不可因为牛熊市的变化而变化,要保证内幕交易监管机制的常规化与持续运作,避免在牛市中重拳出击而在熊市中监管松弛的波动式监管模式。
再次,鉴于机构投资者的资金优势与信息优势,监管者还应该加强对机构投资者的交易监控,特别是机构投资者的程序交易策略、套利交易策略等是否对市场产生负面冲击;要加强对异常价格变化、交易频率与交易量等指标建立监控体系,尤其是对异常的大户账户的监管,因为这可能是疑似存在的私募基金。在某些异常量价情形下,可以采取限制正常的委托操作,比如限定委托数量,以修正交易的异常,缩小可能的内部交易规模,这可以一定程度上保护外部投资人。
最后,要强化市场监控,特别是对市场有影响力的机构投资者。任何异常交易行为都会通过股价或交易量的异常变化表现出来。通过市场动态监控,可以实时监控异常交易行为的发生。目前,深沪证券交易所依托的电子竞价交易系统,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市场实时监控系统。通过市场实时监控,证券交易所可以及时发现不下常的交易行为,能判断导致不正常交易行为的原因,因此,利用证券交易所处于市场一线地位的优势,充分发挥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功能,有利于强化市场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