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证券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大型投资者的行为模式会显著影响着市场运行质量的变化,市场运行机制存在失灵的可能,在处于持续运行状态,投资者行为对市场并无重大冲击;但是在处于逆转点状态,投资者行为模式会导致市场失灵,甚至无法自我调节(崩溃等极端现象),那么监管是必需的。而监管目的就是防止过度投机、极端的短期化交易行为;防止机构投资者对资本的垄断,保持行业竞争性;防范大投资者对金融创新的过度预期与控制,避免其对市场福利的侵害,遏制股市暴涨暴跌。
第一,针对不同类型机构投资者采取不同的监管模式,对换手率相对较高的专业委托资产管理机构应该予以高度关注,对活跃的个人大户账户应该予以一定的教育与引导。
第二,对于一般机构尤其是大小非解禁。对于公募基金等短期化交易行为,应该
在成本上予以约束,提高其交易成本或者促进持股时间。建议对出售持有不超过3个月的股票征收10 %-20%以上的资本利得税;对已持有1年或者2年以上的股票所获的收益不征收资本利得税。
第三,加强对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的监管,包括老鼠仓行为的监管,特别是同城的基金账户或者同系基金账户。
第四,监控机构投资者对权重较大的成分股的交易行为,防止其恶意操纵导致市场异动,特别是在国内现在存在做空机制的前提下,要预防跨市场的操纵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