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从国内投资者结构现状看,我国需要进一步加强机构投资者建设,促进机构投资者类型的多元化发展,逐渐改善国内现阶段投资者结构不成熟的现状。需要积极扩大与发展机构投资者规模。在扩大规模的同时,促使注意基金品种的多元化。机构投资者可以运用各种投资方法组合形成品种齐全的投资对象。满足各类中小投资者的风险收益偏好,改变投资者之间的资金结构。
第二,要兼顾公平与效率,强化机构投资者的社会责任,鼓励机构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遏制机构投资者的机会主义行为,提高机构投资者的公司治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促进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参与股权管理,健全机构投资者的功能。
第三,对共同基金、对冲基金等大型投资者易触发金融风暴的行为,可以学习海外对对冲基金等机构投资中的监管经验。原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监管实践中对共同基金要求十分高,但是对于对冲基金是采取自由主义监管模式。没有将其真正纳入监管制度体系中;次贷危机发生后,美国监管部门对对冲基金行业的关注度比以往更高,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私募基金的监管也逐步加强,包括要求基金行业要定期进行压力测试,并要求对冲基金在证交会进行注册,对私募投资基金的披露、报告和信息方面也更为严格。
第四,中国的监管部门也需要针对性地把握在适度监管与市场自由之间的权衡,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机构的市场维稳作用。鉴于中国的基金行业正处于蓬勃发展之中,中国机构投资者行业在大多数情况下没有被开发或者是被严格限制发展,而不是处于过度自由发展的状态。公芬基金的人才流动趋向于私葬基金,但是监管部门对公募基金有着很高的关注度,不论是金融创新还是从业人员职业要求,甚至存在某种意义上的“过度监管”,但是对私募基金或者PE监管还是比较缺乏的,这方面的工作亟需加强。
第五,引导机构投资者行为理性化。促进长期投资理念,积极发挥机构投资者维稳作用,加强其交易频度与交易时机的监控,加强对中小投资者风险教育以及适应性基金等理财产品的设计,对私募性质的投资者予以合理化引导。
第六,完善制度建设,使规范化的制度引导公平投资。要加强股市的立法与监管,股市监管者应建立明确的市场规则与秩序,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环境,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要制定有关法规禁止误导投资者的股评及信息的刊登,规范媒体信息。重点是规范政府干预市场的行为,变政策市为市场主导。避免政策对投资者预期的变化的非理性影响;加强对机构投资者的直接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