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多是一种权力在资本市场的变现,借助巨大资金优势操纵市场,则是对市场公平的肆意践踏。普通投资者往往对内幕交易恨之入骨,而对操纵市场采取较为包容的态度。这是因为,内幕交易者多数是权力的占有者或是接近权力者,大资金或庄家虽利用不对等资金优势操纵市场,毕竟是市场的参与者,同时也承担市场波动带来的巨大风险。在目前中国股市的阶段,投资者多倾向投机跟风炒作,更是把寻找被庄家操纵的个股作为研究和操纵对象。
在中国股市最初发展的10多年里,市场参与者较少,股市中大多个股成交清淡,被操纵的个股交投活跃,也就成为股民跟风的对象,散户与机构庄家既是对手又相互依存,投资坐庄是被投资者普遍认同的一种投资方式。
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新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首次将操纵证券价格行为界定为犯罪。手段主要有四种:连续交易操纵、约定交易操纵、洗售操纵(自买自卖)和其他方法操纵。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这一事件使国内对金融风险的重视程度大大提高。1999年7月1日生效的《证券法》在第七十七条对操纵市场作了类似的规定。这些行为在“情节严重”时构成犯罪。
在法律定义的四种手段中,何为“其他方法操纵”?中国证监会2006年发布的《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列举了五种:蛊惑交易、抢帽子交易、虚假申报、特定时间的价格或价值操纵、尾市交易操纵,这五种为其他操纵手段。
操纵行为在“情节严重”时构成犯罪。何为“情节严重”?对于“情节严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0年5月7日通过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39条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30%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20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30%以上的;
(2)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期货合约的数量超过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定的持仓量50%以上,且在该期货合约连续20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约数累计达到该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30%以上的;
(3)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期货合约交易,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20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20%以上的;
(4)在自已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20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20%以上的;
(5)单独或者合谋,当日连续申报买入或者卖出同一证券、期货合约并在成交前撤回申报,撤回申报量占当日该种证券总申报量或者该种期货合约总申报量50%以上的;
(6)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者其他关联人单独或者合谋,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该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7)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或者从业人员,违背有关从业禁止的规定,买卖或者持有相关证券,通过对证券或者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在该证券的交易中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我国传统惯例上对经济活动的入刑慎重,股市具体操纵行为的细节取证困难,以及法律本身对其经济行为合法与否的标准较为模糊,这使得法官在判定是否应该人罪时较难把握。
基于公开的司法文书和媒体报道,从1996年至2015年7月近20年里,中国证监会官网公布的55起股票市场操纵行政处罚案件,只有个别案件进入司法程序。2003年4月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深圳市中科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科创业”)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一审公开宣判,以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判处上海华亚实业发展公司罚金人民币2300万元;以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分别判处丁福根、董沛霖、何宁一、李芸、边军勇、庞博6名被告人4年至2年零2个月有期徒刑,并对其中三人分别判处罚金10万~50万元。
2015年6月,中国股市由于上半年场外配资高杠杆带来疯狂上涨,过度积累风险与去杠杆手段失控叠加效应,造成股市崩盘结果。作为监管层也更为重视股市秩序的建立和监管。从中国证监会公开披露的信息中可以查到,从股灾发生后的8月开始,截至11月底,三个月期间,证监会查处131起违法案件,移送公安部22起,力度空前。从披露的案件情况看,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为主,违法犯罪呈机构特征,尤其私募是违法的重灾区。中国私募基金阳光化以来,其发展势头方兴未艾,但在投资理念与投资思路上依然带有过去依靠资金优势坐庄控盘操纵市场的色彩。在证券市场日益规范的趋势下,依然沿袭这种“编故事、讲题材”违法炒作的投资思路,无疑是一条自我毁灭之路。徐翔神话的破灭是给予中国私募基金,如何发展走何种投资之路一个最好的警醒!私募基金要做中国股市的价值发现者、价值投资者,做中国股市合规的任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