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方案
为了推进自治区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扩大就业,提高城乡居民收入,保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国家《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借鉴国家和其他省市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经验,特设立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
一、引导基金的原则
(一)引导性原则。引导基金以参股和跟进投资的方式与创业投资企业合作投资成长型、创新型企业,享受固定回报,不以盈利为目的。旨在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投向自治区扶持发展的行业领域,创新政府投资方式,发挥政府资金杠杆放大效应,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二)市场化运作原则。引导基金力求政府意图和创业投资企业按市场化原则运作的有效结合,但不参与创业投资企业的日常管理。
(三)安全性原则。通过设立评审委员会、委托项目管理机构、资金专户管理机构,实施决策评审、日常管理、监督指导,加强引导基金监管和风险控制。
(四)公开性原则。建立项目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引导基金运作的公开性。
二、引导基金的来源及其投向
(五)引导基金来源。包括财政专项资金,投资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2009年自治区财政一次性安排1亿元启动资金。
(六)引导基金投向。主要投向符合自治区产业政策的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非矿产资源型产业领域。
三、引导基金的管理职责及运行机制
(七)管理职责
1、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负责制定引导基金章程,确定创投企业及其投资方案,协调解决引导基金运行中的问题,指导和监督各合作方开展工作。
2、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创业投资企业及其投资项目进行独立评审。评审委员会由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审计厅、经济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以及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代表、社会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代表和社会专家不得少于半数。
3、自治区债务(投融资)管理中心接受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的委托,设立引导基金专户,负责专账核算、资金拨付、资金回收等项工作。
4、自治区发展研究中心接受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的委托,负责创业投资企业和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代表引导基金行使股东权利,负责召集评审委员会,对创业投资企业及投资项目进行征集、筛选、跟踪、评价和引导基金退出等日常管理工作。
(八)管理机制
1、公开征集创业投资企业。由自治区发展研究中心向社会公开征集创业投资企业。
2、创业投资企业申报。创业投资企业向引导基金提交申请及其投资方案。
3、投资方案评审。由评审委员会独立评审投资方案。
4、政府决策。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根据评审结果和公示结果,确定创业投资企业及其投资方案。
(九)、引导基金的运作方式
1、参股方式。指引导基金向选定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的3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2、跟进投资方式。指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企业对投资项目共同进行股权投资。引导基金跟进投资比例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额30%,且对单个项目只进行一次性跟进投资,跟进投资期限不超过5年。
(十)申请引导基金的条件
1.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并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十部委3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操作细则》(内发改服务字[2007]278号)的规定已经备案。
2.至少有2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3.具有投资成长型、创新型企业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2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20%以上。
4.具有科学合理的项目评估标准、投资决策程序、激励约束机制及风险防控机制。
5.具有符合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四、引导基金的退出
(十一)引导基金主要通过企业并购、股权转让、股票上市等方式退出。
(十二)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其他股东不先于引导基金退出。
(十三)创业投资企业或投资项目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规定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优先清偿引导基金。
(十四)引导基金章程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