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法理角度看
证券的私募和公募的最主要区别在于两者的发行对象和信息披露要求。私募针对的是特定的对象,信息披露要求相对低一些;公募针对的是非特定的对象,信息披露要求较高。
一般认为私募的风险要高于公募,央行制定《暂行办法》明文禁止信托投资公司在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和其他公共媒体进行营销宣传”,同时又规定“信托投资公司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时,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以此来间接限制发行对象的范围。
2、从金融监管角度看
一旦私募发行越线演变为变相的公募,通常意味着监管部门有可能也有必要介入,通过采取提高对投资人资格要求或增加信息披露等措施以保护购买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投资人。
3、从保护投资人利益角度看
在国际上较为成熟的私募基金,一般是封闭年限为5年或10年的合伙基金,不上市流通,在基金封闭期间,合伙投资人不能随意抽资。如果从这个角度出发,海外金融机构的介入将会带来一些新的管理模式,投资理念和操作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