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私募基金的运作方式
2、私募基金操作流程
1. 聘请富有经验的财务顾问
私募过程专业化要求很高,仅依靠中小企业自己的财务人员难以胜 任。私募过程中需要的财务技术与企业日常的财务技术有所不同。有经验的财务顾问可以给企业全方位、专业化的帮助,包括财务顾问、税务 筹划、投资方的推荐等。参考公司:中鼎信、亚商等公司都已具有相当的专业水准。收费标准:目前,国内中小企业财务顾问的收费水平为一年 30 万~50万元。
2. 选择“好的资金”
投资银行界惯常将私募资金分为“好的资金”和“坏的资金”。用 “好”“坏”资金确定引入资金对企业发展的作用。“好的资金”多是战略性投资人,投资者对企业的投资周期较长,投资者有相对长远的打算,这种资金的拥有者往往会拥有很多的资源,投资者可以动用自身资 源帮助被投资者发展起来。参考公司:“好的资金”提供者包括行业中的企业巨头,他们往往会拿出部分资金对本领域中的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做战略性投资。如微软、思科、IBM 等公司,还包括成熟的专业风险投资机构,他们资金雄厚,投资经验丰富,可以在资本运作上给公司 很大帮助。如国内的深圳风险创业投资公司、红塔创业投资公司,国际上的软银投资公司都是很出色的机构。
3. 在签署时要注意有进有退
投资者与被投资者是利益与矛盾的统一体。投资方希望得到使自己 的投资毫无风险的条款,中小企业在引资过程中有些条款不可以接受。 比如海外投资机构在对高科技企业投资中提出相关要求:如果企业在某一时间内的业绩达不到特定水平,则投资方可以要求降低投资额或者被投资方要将款项退还给投资方。这样的条款被投资方绝对不可接受,企 业目标就是引入战略投资者,仅想回报而不愿共担风险的资金则要慎重考虑。
4. 结合企业的长远 规划,有意识规避法律风险
对于目标定位于上市或接受了海外机构投资的企业规避法律风险非常重要。由于我国还没有私募的相关法律,法律风险必须考虑。
常见的做法是将公司注册地转移到海外,如开曼群岛、百幕大群岛 都是国内民企集中注册地,我国在 NASDAQ 上市的三大门户网站均在这些地方注册。
3、私募股份的数量及认购方式
上市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图把发行数量控制在一定比例以下,以此来引入战略投资者;也可以通过发行高比例的股份,使新股东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实现对上市公司的反向收购。
但依法要约收购的,必须履行相应程序。而且要注意增发后的股本结构必须符合《公司法》第一百 五十二条第三款“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五以上”的规定。
4、私募的发行对象
私募发行的对象是特定人。所谓特定人,指在公司推出定向增发议案时,名称、身份以及拟置入上市公司的资产都业已确定的人,这样使私募发行区别于发行对象不确定的配售行为。特定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修订中的《证券法(草案)》规定向 50 人以上的特定对象销售证券的行为构成“公开发行”,合理的 推论是,特定人的数量不能超过 50 人。
5、私募股份的流通性
为保护公众投资人的利益,各国证券法在放开对私募行为管理的同时,对证券持有人通过私募取得的证券对外转售都会作一些严格的限制。
目前我国股票被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定向发行的“非流通股”也就是“国有股”或“法人股”实践中 仍然是“非流通股”,不允许上市流通,如武钢、宝钢集团向大股东定向增发的“非流通股”均不能上市流通,但对于定向发行的“流通股”仍然可以上市流通。以一百合并华联为例,一百向华联股东定向发行“非流通股”和“流通股”分别用来换购原华联股东的“非流通股”和“流通股”,其流通性并没有改变。
另外一个例子是目前我国的 B 股制度。B 股私募发行完毕后,发行 B 股的公司一般都会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 B 股股票上市交易,于是在境外采用私募方式发行的 B 股,在中国境内也有一个公开交易转让的场所。
6、私募发行的审批程序
在美国、日本等国家,公司私募发行证券被认为是企业的私有权利,由于它并不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损害,只需要向监管机构备案或登记,信息披露要求也很宽松。
在我国,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在程序上,上市公司应召开股东大会,就私募新股的种类及数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作出 决议,如果发行对象是关联方,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决议还须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如果发行后的持股比例触发要约收购,上市公司可以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发行新股,导致收购人持有、控制该公司股份比例超过百分之三十的,规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
如上市公司置入的资产数量超过《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所规定的比例,还须履行相应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