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的企业,发展前景不明朗,波动大,收人不稳定甚至为负,除了自有资金以外,根本难以公开在市场上融资。但是银行和风险投资家则不同,对于银行来说,自古以来就是企业融资的主角,由于其在信贷领域绝对的统治地位,并且同时掌握企业的存款账户信息。因此,对于各行业有着丰富的融资经验,对于企业经营的现状也有着其他机构难以比拟的优势。风险投资家们,向来就是企业婴儿时代的天使,虽然近几年的VC的投资周期有后移的趋势,但是对于那些资产很少几乎没有,成长依赖未来潜在的发展的企业,VC
初期的资金进入对他们来说是非常必要的。然面,尽管这两类中介机构有着非常强的获取甄别信息能力,丰富的行业经验。但在与企业家的合作中,这些中介机构仍然处于信息劣势并且难以完全解央在投资中的逆向选择,道德风险等委托代理等问题。因此,对于投资过程中契约的设计将有必要做进一步的探索与发展。
第一,银行、风险投资家与企业的签约特征。
在GeorgeG.Triantis教授看来,大量成功的风险投资家都是将资金投资于高科技领域的成长性企业。这些企业的流动性、有形资产比例、现金流量非常低,而研发费用非常高。其核心价值体现在未来的潜在成长( Crowth Options) 而不是目前的市场价值。在这样的情况下,信息不对称问题在风险投资领域要严重得多。但是,银行签订的契约合同与风险投资家签订的契约合同在设计上却有相似之处。风险投资家一般使用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债券或者附认股权债券,并且风险投资家与企业家签订一系列契约条款,保障自己的利益不受侵犯,同时获得企业经营投票权与董事会席位。进-步,风险投资家还取得优先参与企业后期融资的权利以保证自己的股权不被摊薄。相比之下,银行持有优先支付权或抵押担保的短期债务。获得银行贷款的企业,将有形及无形资产进行抵押获得银行贷款,在这样的条件下,由于没有新的资产进行抵押,企业就难以再从其他投资者那里获得新的资金,只能与现在的银行商谈进一步的融资计划。因此,就如风险投资家一样,银行贷款的抵押担保机制保证了银行对企业未来融资的优先权。银行,风险投资家与企业家签订的合约都附有大量的契约条款,这些条款限制了企业清算、兼并、出售资产、增加借贷、发放红利等可能的变动情况。企业一旦被发现违背了这些限制条款,侵犯了金融中介机构的利益,金融中介机构有权要求企业通过再融资或者清算等方式收回投资契约条款的设定及金融中介机构具有的专业经验等有效保障了银行和风险投资家的利益,减少企业家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
银行方面,在减少代理成本的作用上,债券利息对契约条款是一项 重要的补充。并且由于银行持有抵押担保的债券,从法律角度考虑,取消抵押品赎回权的法律程序相比没有担保的债券的法律诉讼过程要快很多。一方面,债券利息抽掉了企业闲置的多余资金,有效限制了企业家通过资产重组或资产配置来最大化私人利益的调整空间;另一方面,由于企业资产抵押给了银行,企业要将这些资产继续抵押申请其他的融资项目时,必须和银行商议,也要公开其资产已经抵押的情况。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的隐藏信息更加的容易被银行所挖掘,对信息不对称问题是一种缓解。对于风险投资家来说,由十高科技初创企业缺乏足够的有形资产,利用利息及抵押担保的手段来限制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要困难一些, 但是风险投资家可以通过自己的投票权及董事会席位等附加权力来限制企业的违规行为。
第二,银行、风险投资家对企业的分阶段投资。
在对企业的整个投资过程中,银行及风险投资家一般会将资金分阶段投入企业。在这种调查、协商,签订协议,进一步调查、协商,签订新的协议的过程中,银行和风险投资家能逐渐的获得更多关于企业的内部信息,确保企业在最需要资金的时候投人资金;同时也压缩了企业家使用白由现金流的空间,减少企业家道德风险的可能性。在银行、风险投资家与企业签订的合作关系中,一般都具有优先对企业进行融资的排他性选择权,有效避免了将投资机会流露给其他竞争对手。
根据PanlGompers和Joshlemer两位教授对包含794家风险企业的随机样本研究,发现风险投资的存续期、风险投资家对企业监控的严密程度和预期的代理成本相关。而代理成本随有形资产的下降而增加;随企业成长期权份额的增加而增加;随无形资产等特定性资产的增加而增加。融资的存续期随着企业有形资产的增加而增加;随着企业未来的潜在投资机会的增加而增加,而与企业的R&D密集性呈反向变动关系。相比其他行业,信息不对称问题在高科技投资领域要严重很多,因此分阶段对企业进行投资是非常必要的。
银行使用了一种与风险投资形式不同但是效果非常相似的方式,即分期对企业进行贷款,但是贷款的发放需要与企业新增加的有形资产挂钩。银行同样也保持了自己对企业进-步借贷的优先选择权,通过进步了解企业的信息来决定是否增加贷款或者收回投资。风险投资家也通过与企业商议下一轮融资的机会修改契约条款,商议自己投票权,董事会席位等合作条件。与企业重新关于未来合作的相关情况进步的签订新的合约,将投资分期发放能有效地逐步揭露企业更多的信息,充分挖掘实物期权等企业未来潸在的投资机会。
第三,风险投资家选择可转换类债券投资工只的优势。
(1) 从债券的角度来看,相比出售股权,企业家使用发行债券的方式来进行融资可以降低融资成本。股权融资方式,暗示风险企业家认为投资者会高估企业价值,而在这样的条件下,投资者倾向于对企业的股权进行折价估算,企业融资成本就会上升。向固定收益侦券有着固定优先的支付权,一定程度与企业估值高低无关。因此,投资者对企业债券定价的折价程度要低一些。
(2)固定利息的支付将企业多余的现金流控制在一个合理水平,限制了代理人接触大最多余现金流的可能性,保证企业将资金运用在最需要运用的地方。在企业发展不顺面临破产清算时,债券的优先偿还权也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3)纯利息债券要求的利率一般比较高,而在高利率的条件下容易引发逆向选择问题,即那些最不愿意支付利息的企业家不在乎利率高低进行借贷,向信誉良好的企业家却由于不堪融资成本过高而寻求其他方式的融资。但是,在可转换权,认股权的条件下,可转换类正券的利率相比纯利息债券要低,对于那些有潜在巨大成长空间,但是初始资金紧张的高科技风险企业来说,能够负担相对低的利率。并且其真正的价值体现在未来的增长,因此赋予投资者期权性质的认股权能将投资者与企业的未来发展紧密结合一起,更好的实现激动相容性原则。
(4)企业通过抵押担保获得纯粹的债券投资,将限制企业未来进一步融资发展的能力;而纯粹的股权投资又使企业过于容易获得资金。可转换类证券提供了一个折中的选择,如果风险企业获得成功,达到了风险投资家的预期要求,风险企业家可以要求风险投资家将债券转换为普通股,而通过新的债务融资来支持企业下一步的发展运营。
第四,风险投资家市场供需对契约签订的影响。
Paul Gompers和Joush Lerner两位教授在其著作《风险投资周阴》( The VenlureCapilal Cyocle)中认为,在风险投资领域,随着资金供给增加,投资者对风险投资家的需求会增加。但是与此同时,有经验合格的风险投资家的供给缺少弹性,难以满足投资者的需求。在这样的情况下,风险投资家的谈判条件会改善,投资者在与风险投资家签订契约时会被迫减少契约条款的限制,放大风险投资家获得积人利益的可能性。但是George C. Tiantis教授认为,在市场需求旺盛的时候,供给并不一定是缺乏弹性的,市场上有很多机构可以提供丰高的投资经验,并且无论何时,市场总是存在新进人的风险投资家,虽然可能没有良好的投资记录,但是与那些老牌的风险投资家相比,他们的回报要求更低,工作更加努力,提供一个富有竞争力的条件供投资者选择。在需求旺盛、资金大量流入,导致风险投资家谈判地位上升的条件下,风险投资家更倾向于通过签订有效的奖约条款限制自已私人利益,增加享有具体收益回报比例的方式米最大化自己的收益。对于PaulCompers和JoshLemer两位教授关于风险投资者可能由于经验缺乏而被风险投资家侵害其权益的推测,Gcorge C. Triantis 教授也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他认为目前大量的风险投资者都是成熟的机构投资者,他们完全了解在契约签订中可能的信息不对称、委托代理以及契约条款的重要性等问题。对于风险投资家契约条款限制的放松的原因,或许是由于经济的整体高速增长带米投资失败可能性降低,放松对富有开拓性风险投资家的束缚能更好的利用未来潜在的投资增长机会,获得一个更广泛的增长空间,以求得利益最大化的行为。而不是由于风险投资家供不应求导致风险投资者谈判空间缩小所致。
综上所述,GeorgeG.Triantis教授的这篇文章全面的介绍了风险投资领域契约签订等相关问题。由于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风险投资奥约领域的学术研究涉及制度经济学、契约经济学、信息经济学、行为金融学、博弈论、相关法律等方方面面的內容,其契约合同动辄好几百页,充满晦涩的各种专业知识。但是,我认为有两个方面的内容在这篇文章及其相关介绍的文献里没有被详细的研究。第一,风险投资家与风险企业家潜在合谋的防范。第二,资金过剩,风险投资家供给过度而企业家及好的项目供给不足,我国目前似平就正处于这样一个状况。
近几年我因风险投资领域硕果累累,无论是高科技领域还是传统行业,都有无数的成功案例。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大部分的成功是建立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基础之上。因此,在签订各种契约合同的时候,我们是否更好的解决了潜在的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实现了收益的最大化,还有待进一步的考证。相比已经取得的成果,如果更加好的解央了这些契约方面的问题,资金的收益肯定会更加丰厚,企业的发展,资源的配置等也能达到一个更好的状态。
风险投资契约领域的研究其难点在于涉足经济与法律的交叉,国外学者的理论成果对我们的发展起到了非常大的借鉴作用。但是,我国和美国的法律根基不-样,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而美国是普通法案例法系国家,违背契约的诉讼判定理论依据不一样,这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再者,我国的裁决机构如法院针对这方面的判央是否具有足够的能力也值得怀疑。另外,无论是George C. Triantis教授的研究还是PaulGompers和JoshLerner两位教授的研究,都对应一个完善的法律基础,合理的市场秩序,大量正规机构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信息。而目前对于国内来看,这些稳固的根基都有待完善。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因内风险投资事业如日中天,在各路VC英豪抢夺潜在市场,发放投资,签订各式各样的投资合作协议,制定详细未来发展计划,期待将来企业成功发展,通过IPO顺利收回投资,赚取巨额收益的同时。来自美国的三位经济学家赫维茨、马斯金以及迈尔森获得了2007 年诺贝尔经济学奖,他们突出的页献来自于为机制设计理论奠定基础。就算在附加假设条件放松的情况下,机制设计儿平能完美的解决著名的《圣经》中所罗门王故事难题。对于机制最关注的特征一信息和激励,也是风险投资契约签订领域的关键。在学术界发展成就不断高升的情况下,我们的经济学家们如何将其伟大的研究成果应用在投资者、风险投资家与企业家签订的各式契约里,以化解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委托代理等另一个“所罗门王故事”难题,让我们的风险投资者安心的将i资金交给风险投资家,风险投资家安心的将资金投人风险企业;让风险投资家全力以赴寻求能带来巨额收益的好项目,而不是面对晦涩繁冗的契约条款头痛,让风险企业家全力的为自己和投资者努力,不断发展企业,而不是将精力放在与风险投资家的利益博奔,实现更好的资源配置,我们将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