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轻、英俊、精力旺盛;乐观、积极、热爱生活;哈佛毕业,校划艇队队长;从事过金融、制造业及互联网工作,一星期平均工作上百小时,对事业的追求近乎痴迷;一头金发的漂亮妻了利一个1岁大的健康男孩。这一切都让杰克一新进人vc领域的年轻风险投资家成为令人羡慕的对象。然而,乐观的他最近却眉头紧锁,愁云满布。一切烦恼皆来自两方面:一方面,对他一直信任的投资者之一某大学信托基金出于规避风险的考虑,聘请了一个专门的投资顾问“看门人”(Catekeeper) 与杰克商谈关于资金募集的问题,他们还准备投人“基金之基金”( Funds-of-funds)来更有效管理相关投资。在这样的情况下,这些专业的投资中介机构往往比直接的投资者更善于谈判,更倾向于对风险投资家进行限制。杰克觉得自已的利益已经被重重条款的限制挤压得非常低,并且关于投资领域,资金投入量等限制条款与自己热情、奔放,开拓事业疆土的个性和计划。
另一方面,自己通过长久分析研究投人千万资金的一个项目。在企业家近期提交的报告来看,虽然目前企业顺利发展,各方面综合指标良好。但杰克总是觉得企业家在隐瞒一些私人信息。由于不完全参与企业管理,很多隐蔽信息难以发觉。新的研究投入是否值得?企业家资金利用效率是否完善?
然而,同一时刻,埃蒙克,多年大学信托基金管理人最近也寝食难安。在自己长达十多年的管理下,通过对VC领域的投资,基金成功实现了丰厚的问报。但是随着越来越多的资金涌向该领域,要实现早期的高额回报越来越难。因此,近期他将资金投人给一个年轻的风险投资家,其对收益的分享要求比那些老牌的VC机构要低,这样可以一定程度提高基金的收益。但足埃蒙克老是担心年轻的风险投资家由于“逐名效应( Grand standing)”的影响,会过早催促企业上市导致股票估值过低;义或将资金投入风险过高的行业如杠杆并购。这此可能潜在的行为,都会严重损害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最后,整个链条前沿企业家查理似乎也是麻烦不断。查理有着自己的专利,组建管理团队,建立起企业,成功获得风险投资。但是在面对市场激烈竞争,高端产品艰难研发,内部管理繁杂的同时,支持自己的风险投资家不断的尝试对自己的经肯,管理能力进行监管,盘查企业发展情况。在理勤奋、努力并且节俭,但是这些软信息难以量化表达,怎样才能让风险投资家对自己完全信任,放开过多束缚让自己全力投入企业发展,这又是个问题。
三个行为主体:风险投资者( Venture Investor),风险投资家( Venture Capitalis)及风险企业家( Entrepreneur)构成两个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造成了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学术界对这个问题的研究由来已久,芝加哥大学法学院GeorgeG. Triantis教授的《风险投资领城的金融契约设计》( Financial Contract Design in TheWarld of Venture Capital, 刊载于Univensity of Chieago law Review, v68, Winter2001,P305)综合论述了这两层委托代埋关系上相关的问题。
金融中介机构能有效处理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信息不对称
在投资领域委托代理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长期存在。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投资者将资金顺利的投人到企业家手里。一方面,企业家拥有关于企业情况的大量私人信息;另一方面,在资金投放以后,投资者及客观的第三方(如法院)很难观察及证明企业家潜在违反契约的行为。因此,投资者一般倾向于以最糟糕的情况来对自己的资金进行收益定价,这样会大大提高企业家的融资成本。然而,面对大量似乎难以逾越的信息鸿沟与不确定性,专业化金融中间机构的优势就体现出来了。根据George C. Triantis 教授的描述,金融中介机构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有效减弱了创立企业融资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首先,金融中介机构利用自身所处经济领域的经验,有效的搜集处理尽可能多的信息。对于企业家来说,面对单- .的金融中介机构,相比面对大量的分散投资者,企业能有效的提供自身信息而不用担心其商业秘密的泄漏问题,同时金融中介也能根据企业尽可能多的信息提供对企业进行全面分析,将企业的融资成本订立在一个合理的水平。其次,根据激励相容性原理,由于金融中介机构如银行或VC其自身的收益与投资对象的成长息息相关,因此会更加努力的搜集企业各方面的信息,对企业进行全面调查,在资金投入以后也会不断的对企业进行监督,提供帮助。第三,在续签合约,加大投资等进一步的合作过程中,相对大量分散的投资者,单一专业的金融中介机构由于掌握企业大量的信息,能对企业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进而有效的推进进一步的合作。第四,在长期合作的情况下,金融中介机构对于企业的具体情况及发展有着详细的了解,对于企业信息的处理能力得到有效的加强,在这样稳固的合作关系下,金融中介机构与企业家能更好的根据经济发展现状,行业未来走向,企业发展趋势等信息,调整企业发展战略,有效开发潜在的投资发展机会如实物期权( Real Options)等。第五,只有建立和维持良好的声誉,金融中介机构才能获得源源不断的客户。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为了维持自己长久的名声和利益,这些机构进行利已的机会主义行为可能性较小。
尽管具有这些优势,金融中介机构与投资者之间却仍然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障碍。首先,投资者难以了解金融中介机构详细的投资组合,投资比例,投资行业等情况;其次,金融中介机构很有可能处于最大化自己利益方向考虑,将资金投入一些不利于投资人的领域。如杠杆收购领域,以期在这个领域建立自己的声誉来筹集一只投资该领域的新基金。相比VC,银行储户的资金安全性就要高一些。尤其是在有存款保险制度的情况下。因此,投资者与风险投资家签订契约,其限制条款涉足的内容要广泛很多。
Paul Gompers和Josh Lerner 两位教授在其著作《风险投资周期》(The Vecnture Capital Cyclc)巾,选取了140 份合伙协议组成的随机样本,统计出14种比较常见的第一层委托代理关系即风险投资者与风险投资家契约合同的限制条款。大致分为与基金全面管理有关的限制性条款,与普通合伙人行为有犬的限制性条款和与允许投资类型有关的限制性条款。种种条款的设定几乎包括了风险投资家潜在违反投资者利益的方方面面,这些契约合同动辄好几百页,里面充满了晦涩难懂的专业词汇,年轻的风险投资家们常常因此面困扰不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