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的发行与发售程序
1.封闭式基金的发行程序
封闭式基金的发行是指基金的设立申请在获得监管机构批准后,通过与证券交易所联网的证券营业网点,或者经批准的商业银行的营业网点,向广大的社会公众和机构投资人发售基金单位的活动。
(1)发行方式
封闭式基金的发行是封闭式基金运作过程中的个基本环节。基金发行成功后,才能进入交易环节。封闭式基金的发行市场又称为基金的一级市场,是基金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封闭式基金的发行方式是随着法律法规、市场环境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发展的。从不同的角度划分,封闭式基金发行有不同类型。
公募发行与私募发行
封闭式基金的发行按发行对象和发行范围来划分,可分为公募发行和私募发行两种形式。
公募发行是指以公开的形式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基金的发行,发行的对象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即合法的投资者都可以认购基金单位。公募发行可采用包销、代销和自销三种方式。各国对公募基金的管理都十分严格,通常要求基金在设立及经营中按期公开较多的信息资料。因此公募发行在保证市场的“三公”原则,即“公开公平、公正”方面有明显优势。通过报刊媒介广为宣传使基金发行具有公开性;通过广设网点,给每一位投资者提供了 认购基金的公平机会;通过严肃工作纪律、采取各种措施杜绝营私舞弊行为,保证了基金发行的公正合法。
私募发行是指基金发起人面向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发行基金单位。基金发起人承担募集基金的全部工作。发行的对象一般是有 资金实力的机构和个人。由于私募发行面向特定对象,所以发行的费用较低,也节省时间。一般来说,基金监管机关对私募基金的监管比较宽松,不必公开招募文件。从发行渠道上划分,封闭式基金由网上发行和网下发行两种方式。
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
网上发行是指通过证券营业网点进行发售;网下发行主要是指通过证券营业网点以外的渠道如商业银行渠道进行发售。在实际操作中,还可采用网上发行和网下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并运用“回拨"机制调节两种渠道的销售额度和比例。
《关于改进证券投资基金发行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基金发行时,基金管理公司可根据市场需求向机构投资者配售一定比例的基金份额并可采取回拨"机制。按照基金发行的具体情况,调整向机构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的比例。向机构投资者配售的基金份额应采取网下配售方式。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基金的发行方案。基金管理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参与认购的机构投资者的资格条件和最低认购份额,并在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比例配售与敞开发行
这两种发行方式反映的是我国封闭式基金发行面临的不同市场状况。1998 年,封闭式基金发展迅速,投资者认购踊跃,发行量远远不能满足投资者的需求,因此,在这个阶段,我国封闭式基金的发行采取了“比例配售”的方式。投资者在认购基金单位时,须开设证券交易账户或基金交易账户,在规定的发行时间内通过证券交易网点以公布的价格和符合规定的申购数量进行申购。在申购结束后,按照申购的总数和发行数量对所有的申购进行配号抽签,决定中签的申购号码,只有中签的投资者才能认购到基金。2002年以后封闭式基金发行困难,投资人认购不踊跃,募集资金额往往低于预期规模,因此发行方式也由“比例配售”转变为“敞开发行”。
(2)发行流程
封闭式基金的发行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①基金募集申请经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公布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这些公告的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同时,要进行路演等一些宣传推介活动,向投资人公告基金的发行信息,宣传基金产品,从而获得投资人的了解和关注。
②基金开始发行期间,通过正券营业网点或商业银行的代销渠道,向投资人发售基金单位。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超过6个月开始募集,原核准的事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重新提交申请。基金募集不得超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核准的基金募集期限。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计算,不得起过3个月。
③基金发行结束后,基金管理人不得动用已募集的资金进行投资。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核准规模的80%以上,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④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如果封闭式基金募集资金小于该基金核准规模的80%时,该基金不能成立,基金管理人应当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3)发行价格
设封闭式基金的发行价格是指投资者购买基金证券的单价。在我国,封闭式基金的发行主要采用上网定价发行的方式,其发行价格中不包含基金的销售费用,主要由以下两部分组成:基金面值人民1元和发行费用人民币0.01元。合计总额为每份基金单位发行价格1.01元。根据基金发行价格与基金面值的关系,基金的发行可分为溢价发行平价发行和折价发行。
①溢价发行
基金的溢价发行是指基金按高于基金面额的价格发行。在公司型基金的情况下,溢价部分将作为基金公司的创业利润。一般来说,溢价的全部或部分金额转人基金公司的法定准备金,待以后基金公司经营良好时再转人基金持有人的资本权益账户。
②平价发行
基金的平价发行是指基金按每份基金单位的资产净值的票面价格发行。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封闭式基金都是按平价发行。
③折价发行
折价发行是指基金以低于基金面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的价格发行。这种情况在市场中并不常见,往往是t种吸引投资者的策略。当一些基金管理人为了开拓新的市场或进人新的领城,常常采取这种策略。
(4)发行费用
基金的发行费用是指发行基金份额而向投资者收取的费用。在我国,上网定价发行手续费由上交所、深交所按实际认购基金成交金额的2.5%提取。其中,中签认购部分的发行费用在扣除基金发行中的会计事务所审计费律师见证费、发行公告费、材料制作费、上网发行费等费用后的余额归基金所有,计人基金资产。上网定价发行,对投资者只按正常交易保单收取申购委托单费,不敢取佣金、过户费与印花税等费用。申购委托单费由各地证券经营机构按原有标准自行收取,不得随意涨价。上网定价发行结束后,上交所和深交所按各参加上网定价发行的证券营业部的实际认购量,将该笔手续费自动划转到各证券营业部账户。封闭式基金交易的主要收费项目为交易佣金,收费比例为交易额的0.25%。
2.开放式基金的发售
(1)发售方式费
①直销!
开放式基金的发售是指基金的申报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利用自身的直销网点和符合条件的销售代理人的营业网点向投资者首次销售基金份额的行为。
②根据《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的规定,我国开放式基金以公开募集的方式发售。在基金管理公司的直销网点和与基金管理公司建立代理销售关系的银行和证券公司的指定营业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2)发售流程
基金募集申请获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方可发售。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在监管机构制定的报刊上刊登发行公告、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契约等文件通过报刊电视、电台等公开媒体或宣传推介会在销售网点张贴发行告示、海报、宣传手册等信息资料,向投资人公告基金的发行信息,宣传推介基金产品。
基金开始发售后,进入设立募集期,通过基金管理公司的直销网点、符合条件的银行或证券公司的营业网点向投资人发售基金单位。
发售结束后,如果达到开放式基金成立的条件,即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则基金发行成功,可宣告成立。如果基金发售结束后,未能达到上述条件,则基金发行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募集费用,并将已募集的资金加上银行活期利息自募集期满之日起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3)发售价格
开放式基金的发售价格是指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的单价。在我国,开放式基金的发行价格由两部分构成: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和认购手续费用。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在开放式基金的发售阶段等于其基金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认购费用是投资人在认购基金时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
(4)发售费用
认购费用的支付分为两种形式:前端收费和后端收费。当认购费在认购时支付,则为前端收费;在赎回时支付,是后端收费。后端收费是为了鼓励投资者长期持有基金的一种营销方式。后端收费一般随持有期而消减。对于某些基金,如果持有期超出一定期限,后端收费可免除。《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规定,开放式基金的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