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基金的运作流程
基金的募集程序与制度
1.国外的基金募集制度
基金的发起设立有两种基本管理制度模式:注册制和审批制。目前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一般采取注册制。
注册制是指基金的发起人只需向证券监管当局报送法律规定的有关材料,进行登记注册,即可发起设立开放式基金的制度。在注册制下,正券监管当局并不对有关材料作实质性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实质性内容由独立的中介结构进行监证,如果发起人和中介机构存在舞弊欺诈等违法行为,证券监管当局有权依法查处。
目前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基金设立一般采取注册制。以美国为例,美国对公募基金实行注册登记制,并对私募基金实行注册豁免。开放式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监管主要集中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投资管理部。由于开放式基金是持续性的销售基金单位(股份) ,基金发起人可能会不断地修改其注册说明书以反映其经营上的变化,所以开放式基金的注册备案又分为初次备案和新股份备案。就初次备案而言,美国法律规定,初次备案的招募说明书于20天后自动生效,以便开始募集基金股份。而新股份备案则是指投资公司发行新增的股份的备案,所募集的资金必须进行相对独立的组合投资,其注册说明书于75天后生效。为提高效率,美国还进一步推出了框架注册和电子注册模式。在信息披露简化方面,美国于1998年后陆续作出规定,包括对规则和表格的修改在内,要求所有基金发行人以简明易懂的语言撰写招募说明书.描述风险因素.并减少技术性和法律性信息,增加对基金投资目标和风险的揭示。
2.我国的基金募集制度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依照本法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相关文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目前实行的是基金核准制。
我国从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发展之初, 一直以来实行审批制。1997年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我国证券投资基合的发起设立实行审批制,对投资基金的设立进行如下内容的实质性审查:
①审查申报文件是否全面,有无虚假陈述。
②文件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实行审批制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发展之初在保障基金的规范发展确实起到了重大促进作用,但也存在着诸多缺陷。在审批制下,基金能否发行上市不是取决于申请人是否达到法定要求,而是完全取决于主管机关的意志及计划,掌握在少数主办人员手中的基金发行审批权成为稀缺资源,这为个人以权谋私提供了制度上的可能。另方面,基金设立发行要经过层层的上报和审批,大大降低了效率。
经过近十年的发展,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逐渐成熟,市场上存在着一批信誉好、经验丰富、运作规范的基金管理公司,原有的审批制已经不能再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2003年,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布,正式明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实行核准制。2005年6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清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并规定,中国证监会受理基金募集申请后,根据拟募集基金的有关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组织基金专家评审会对基金募集申请进行评审。对于行为规范、投资研究能力强市场评价良好的基金管理公司提交的基金募集申请,不提交基金专家评审会评审。从而将大大加速基金募集上市的进程。
3.基金募集的具体程序
(1)基金产品的设计
基金产品设计的思路主要有两个来源:理念导向型和营销导向型。理念导向型构思来自于投资决策成员、基金经理等专业人士,他们凭借多年的投资经验和丰富的金融产品知识,结合对市场的分析判断,寻找到可以成为投资品种的机会。营销导向型构思主要来自于市场拓展人员、分销机构和客户服务人员,他们在与基金持有人的长期交往中深入了解投资者的需求,从而针对客户需求特点提出产品构思。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客观上由于市场投资品种的局限性,主观上由于目前基金投资者还是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投资者需求和市场细分的分析研究没有全面展开,因此,我国目前的基金产品还是以理念导向型为主导。
(2)申报基金材料文件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8种文件,如:申请报告,基金合同草案,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招募说明书草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格证明文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汁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最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这些文件应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3)审核与批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自受理基金募集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核准的,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