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金融业的产生与快速发展使得其作用越来越明显。证券市场以其活跃性和越来越成熟的运作方式,在金融业的地位显得越来越重要。基于这种原因,以证券为基础的信用交易市场形成了越来越多的信用交易方式,如通常所说的证券交易,它是单纯的资金买进和卖出的交易方式,后来又产生了以担保质押为基础的证券交易方式,如:融资融券和股票质押融资。本期咱们就说一下这两种信用交易方式的关系和区别。
质押融资门槛普遍提高
最近在股票质押融资市场,多家上市公司质押标的来回在询价。来自证券公司营业部业务人员的消息是,来回询价并非如去年及之前那样融资方寻找成本最低的券商,而是压根没有券商“接货”。
其中原因,就是融资方标的个股、标的所处行业、融资额和质押比等都不符合所在券商的要求,业务人员无法立项所致。
券商中国记者多方了解的情况是,除了不少券商已经实质性暂停股票质押融资业务外,还在从事股票质押融资业务的券商,门槛也普遍提升。
深圳一家中型券商内部对股票质押融资业务的立项标准为:上市公司全部股票质押比例不得超过50%,今年一二季度利润不能为负,负债过高的行业如地产行业不接,某些保险系手中的股票不接。
广东境内一家大型上市券商,对股票质押融资除了上述要求外,还特别增加了两个要求:融资额不能超过上市公司总市值的1%,质押率不超过三成,最终融资额按照上述两个条件的最低值。该公司一位营业部总经理向记者诉苦,“前不久接触一个项目,其他方面双方都同意,上市公司大股东进行质押融资,但就是因为1%的规模,3亿市值的质押标的该公司最后给出的融资额才不到2000万,客户直接拒绝找其他家做了。”
其他一些还在从事股票质押融资的券商,大概的门槛也基本和上述标准雷同。只是在具体的细节上有些许差异,比如流通股质押比如不能超过80%,二级市场个股的涨跌幅不能达到一定比例等。
当然,也有一些证券公司门槛略有回旋余地的。比如今年亏损的个股,必须能说明今年全年或明年能营利的逻辑;还比如必须说明融资用途,必须用确切的还款来源等。
起初,很多人认为融资融券和股票质押融资没有太大的区别,其实不然,它们除了都具有可以用担保质押来融得资金的功能之外,其它方面都有很大的区别。下面让我们来解说一下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
融出资金的主体不同
目前,我国融资融券的资金融出主体都为证券公司,即证券公司用自身的资金或者证券给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而其他国家如美国和日本,一般都是以证券公司或证券金融公司为中介,最终融出资金的是银行,这些都是取决于不同国家的不同政策和金融管理制度。
在我国,股票质押融资通常由银行、典当行等机构办理。
融得资金的用途不同
融资融券中融得的资金一般必须用来购买证券进行交易,这也是此种交易方式的特别之处,它不但可以提高证券市场的流通性,而且还可以在进行交易的同时去发掘证券市场潜在的更大价值,有助于证券市场的可持续性和健康发展。
股票质押融资的资金不一定去买证券,但是对于其用途,国家根据融出资金主体的不同会有相应的规定,不是想干啥就能干啥的。
融得的标的物不同
标的物就是以某种货物或资金等为基础,来进行相关的交易。下面举个例子,大家就会明白。一个人去租房子,那个人与房东的租赁关系就叫做标的,房屋就是标的物。话又说回来,融资融券所得的资金或证券就是标的物,投资者和证券公司的关系就是标的。
股票质押融资只能融得资金。
担保物不同
融资融券和股票质押融资都必须以担保物为基础,融资融券的担保物既可以是证券也可以是资金。
顾名思义,股票质押融资是以融得资金为目的的,所以不可能在以资金为担保物。
各自的属性不同
融资融券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变成一种标准化的市场交易,各种规则和交易详情都非常清晰,有利于投资者与券商之间的公平性。
股票质押融资更多的变现为一种民事合约交易方式,还未形成一种标准化的运作方式。
杠杆比例和风险控制不同
杠杆比例出现在杠杆交易中,杠杆交易是可以用小额资金做担保进行大额资金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融资融券和股票质押融资都可以算作是一种杠杆交易。但由于融资融券无论是入市之前的质押还是入世之后融得的资金或证券都会用来当做保证金,这样可以使得实际交易中证券公司对杠杆比例的调整和风险的控制都有一种良好的操作。
对券商的影响不同
融资融券的运作方式有利于证券公司业务的拓展,具有创新性,更有利于公司和经济的发展。
股票质押融资对于证券公司来说盈利能力并没有改变,融来的资金只能用作补充流动资金的不足。
综上所述,融资融券和股票质押融资都是质押担保方式的证券交易模式,但它们有着本质的区别,希望广大的投资者多做一些分析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