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冲基金:立法规范
在欧盟国家中,多嬴对冲基金管理必须要遵循立法规范。从2003年4月3日起,选择认购多赢对冲基金的投资者,同样也可以受到传统基金管理规范条约的保护。下面是股市交易委员会(现已更名为金融市场监管局)的相关规定。
那些以追求独立于市场指数涨跌的绝对收益为目标的基金管理策略,在投资偏好保守的欧洲历来都不被看好。这些管理策略所涉及的基金规模不大,目前来看,其产品的推广力度也有限。然而,在目前整体市场普遍低迷的时候,多赢对冲基金产品却随着对冲基金在全球资产管理界的流行而迅速发展。这些多贏对冲基金管理技术在今天被统称为“另类投资管理”。然而究竟什么是“另类投资管理”,在这点上一直没有国际公认的精确定义,因此它的内涵是相当复杂的。
如今,在欧洲,另类投资管理涉及的主要产品当属对冲多赢对冲基金(即欧洲动产金融投资共同基金投资的外围离岸基金或者一些特殊的基金,例如期货市场共同基金( FCIMT)等)。这就需要一个特定的立法体系,来规范这些已在欧洲运行十多年的多赢对冲基金产品。
事实上,管理公司在运用复杂的技术进行基金挑选时,往往会要求进行尽职调查,而这些尽职调查大多是根据具体情况(在委托管理或者动产金融投资共同基金管理的情况下)特别推出的。此外,管理公司还要通过商业计划和合适的信息渠道,来吸引更多的投贲者或资金委托人关注它们的基金产品及管理策略的特色。投资者或贲资金委托人应当得到足够的信息(通过基金介绍手册、管理委托书及其他一切促销文书)来了解该基金投资项目及其包含的特殊风险,从而充分认识管理公司所推荐的该基金产品。
经过与该行业专家几个月的商议,本委员会刚刚通过以下决议,旨在促进该行业的良性发展,并对其操作实施立法规范。有关法则如下:
(1)经营动产金融投资共同基金管理或者另类动产金融投资共同基金委托管理的管理机构,必须及时更新其操作程序。
(2)对冲基金投资份额小于10%的动产金融投资共同基金会,必须及时更新其信息手册(如是管理公司,则必须及时更新其操作程序)。
(3)对冲基金投资份额大于10%的动产金融投资共同基金会,也必须及时更新其信息手册(如是管理公司,则必须及时更新其操作程序以及商业计划大纲)。
这一条文批准了有关对冲基金投资产品的商业推广,不过,基金管理公司必须具备相关的另类投资管理经营特许条例。对于监管机构而言,首先它要核实那些推出此类投资产品的基金公司是否具备相应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能力。
然而,监管机构应当更加注重对个人储户利益的维护,以防他们过于轻信那些基金管理机构的说辞,从而认定另类投资管理定能让基金收益不受金融市场波动的干扰。正因为如此,现在那些基金管理机构在推出另类投资产品的同时,还要为投资者提供另类投资管理风险的监控服务。同时,它们还设定了一万欧元的最低投资额。关于这一最低投资额,有些投资者认为它所起到的作用很有限。
不过,对于立法机构来说,这一万欧元恰好等同于10%的投资组合资产价值。因此,前面说到的那些对冲多赢对冲基金,主要还是面向那些资产价值达到10万欧元以上的投资者。这一条例自颁布以来,经历了数次修改,金融市场监管局于2008年3月底公布了如下的意见综述。
有关欧洲多赢对冲基金的立法及其修改法案的评估报告的总体意见综述:
由金融市场监管会成员菲利普·阿德玛尔先生领导的工作小组所作的《有关欧洲多赢对冲基金的立法及其修改法案的评估报告》,已于2007年9月18日到11月19日期间被审阅。现已有以下三位参与者给出了若干意见
一家投资组合管理公司;
一家职业联合会;
金融市场监管局属下的“储户”咨询委员会。
从总体上看,相关专家和广大储户都对这篇报告给予了肯定。他们对咨询委员会提交的该报告的质量表示赞赏,并赞同该报告通过保护储户利益来加强基金管理体制的竞争力,以及进一步明确投资管理公司具体责任”的目标。参与者们的意见综合起来有以下几点:
第一,废除金融市场监管局普通章程第411条34款中有关载体基金挑选的13条双重标准,代之以4条与司法章程要点、基金运行模式、载体基金组织等相关联的总体挑选标准。这一建议已经引起与会专家们的关注。
然而,有一位参与者已经明确表示不同意该报告提出的一项观点,即应该为基金管理公司的尽职调查方面出台行为准则,以用于基金的挑选和经营。该参与者认为,在尽职调查方面,已经有相关的职业准则存在,而且这些职业准则都是根据国际标准制定的。与此同时,广大储户对那些取代原先13条双重标准的4条总体挑选标准一直持谨慎态度,他们尤其不确定这一做法在明确投资管理公司具体职责和投资者风险方面究竟会有什么影响。
因此,这些储户将会极大关注按照这4个新标准建立的尽职调查准则,以及按照这些规范准则所挑选的基金的种种不足之处。
第二,那些以动产金融投资共同基金名义进行投资的基金管理公司,在尽职调査方面要求做到清晰化和规范化。在这一点上,所有的参与者都同意以基础立法和基金操作程序为标准来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尽职调查准则。而某些专家则认为,如果尽职调查准则方面的立法过于刻板,将会影响到基金管理公司运营的灵活性。
另有一位参与者提出,要做到尽职调查准则的清晰化和规范化,那些基金管理公司在组织管理方面必须要享有一定的自主权。由此,这位参与者对报告提出的尽职调查准则表示质疑,他担心如此一来,那些基金管理公司势必要依赖一些外部顾问的帮助,这就会使动产金融投资共同基金的运营成本提高,最终会影响其收益。
此外,广大储户希望通过必要的监控,来核实基金管理公司的尽职调查程序,并能够直接和职业基金管理者对话。同时,这些储户重申,他们将十分关注基金管理公司在尽职调查程序中出现的瑕疵和不足。